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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第一批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申请办法 .docx

1、 XX省第一批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申请办法 XX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提高土地规划编制水平,根据《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学会、XX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XX省境内注册,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达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标准的,均可申请土地规划机构资质。 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

2、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 第三条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XX省土地学会负责对XX省土地规划机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的制定,乙级、丙级机构的推荐认定及管理等工作,定期公布《XX省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广东乙丙级级名录》),丙协助中国土地学会对省内甲级土地规划机构的认定和推荐工作。XX省国土资源厅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编制单位应从《全国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全国甲级名录》)中选择。 土

3、地规划乙级机构可承担XX省内除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的市、县、镇(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土地规划丙级机构可从事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的县、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XX省内各地在开展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时,应从《全国甲级名录》和XX省乙丙级名录》中选取。 第六条XX省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企业须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并曾完成(承担)县(区、市)级以上的土地规划业务项目。

4、 (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2人。 (四)达到《关于组织开展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通知》)附件3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第七条XX省土地规划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

5、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1人。 (三)达到《工作通知》)附件3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第三章资质申报、评选推荐与重新认定 第八条规划机构资质评选推荐工作一年一次,每年9-10月份进行。机构通过评选推荐的,列入《XX省乙丙级名录》。 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的机构,应按照《推荐通知》中所要求的

6、准备有关材料,填写《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提供附件4证明材料清单、中级以上技术人员的社保或纳税证明,将纸质材料(合订)及其电子版光盘报送XX省土地学会。 列入土地规划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机构,当符合土地规划乙级机构评选推荐标准及有关规定时,可申请加入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 第九条列入《XX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由XX省土地学会颁发《土地规划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在有效期到期前,需对资质重新认定。 机构资质重新认定与每年资质申请工作同期进行,申报重新认定的机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要求,将有关材料在证书有

7、效期到期前两个月报送XX省土地学会。 机构通过重新认定的,列入《XX省乙丙级名录》,并换发新证。未通过认定的,根据情况作降低、撤销资质等级的决定。 第十条《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级证书》由XX省土地学会统一印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为不断提高省内土地规划机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保证规划成果质量,促进土地规划行业的持续发展,XX省土地学会负责XX省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XX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从业技术人员需接受培训、研讨等继续教育活动。机构资质重新认定时,需

8、提供其所属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每人两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二条已列入《XX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撤销,应在工商登记手续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评选推荐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已列入《XX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重新申报机构资质。 第十三条已列入《XX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评选推荐单位办理申报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已列入《XX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在注册地以外设立且属于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如从事土地利用规划

9、编制、咨询等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单独申请加入《XX省乙丙级名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列入《XX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XX省土地学会撤销其资质: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违反行业管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申报评选推荐或者申报重新认定中弄虚作假的; (四)转让《等级证书》的。 第十六条列入《XX省乙丙级名录》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XX省土地学会予以除名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一)土地规划机构变更名称,未报XX省土地学会备案的; (二)违反行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完成的业务成果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四)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的; (五)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等级要求的。 第十七条XX省土地学会的工作人员在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重新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根据中国土地学会有关规定的更新及办法执行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省土地学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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