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1 ,大小:32.50KB ,
资源ID:7815227      下载积分:10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815227.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pc****0】。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pc****0】,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doc)为本站上传会员【pc****0】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doc

1、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运营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和

2、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以及防爆安全检查等公共安全所需的特种器材或者设备。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系统或网络。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生产、设计、安装、使用等应当遵循合法建设、合理使用和防护适当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实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质量技

3、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工商、保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技术保障和评价服务等方面的作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防范意识,鼓励使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设备。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增强防范意识,履行防范义务,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第二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安装范围第九条下列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应当由所属单

4、位或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一)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和武器、弹药的专用存放场所;(二)重要的教育、科研、医疗单位以及国家或者省统一考试的命题及试卷印刷、存放场所;(三)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和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四)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公共交通工具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的重要路段、路口,地铁、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五)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和重要计算机系统运行

5、及信息储存场所;(七)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八)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九)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设施的重要部位;(十)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场所、大中型商贸中心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十一)宾馆、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及体育比赛场馆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客运索道及其他重要部位;(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治安重点保卫单位的重要部位。第十条国家机关、大型企业、居民住宅区和其他单位的财务室、机要室、档案室、配电室、收银台、出入口等重要部位,根据实际情况安装符合标准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第十一条禁止在他人区域或者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

6、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音频等监控系统。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确需安装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批准。第十三条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视频监控系统的,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要有标识。第十四条安装、使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用户和他人的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侵害他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三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第十五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

7、度管理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三种制度。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企业申请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市(州)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省级公安机关批准:(一)生产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技术人员职称证复印件;(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生产标准、使用说明书;(四)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文件;(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报告。第十七条

8、市(州)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省级公安机关在7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放生产登记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决定,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第十八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应当执行相关产品质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生产、安装、使用:(一)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二)无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三)无生产许可证、无安全认证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无生产登记批准书之一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将生产、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单位的备案名录向社会公布。第四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管理第十九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9、、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二十条应当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与建设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竣工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共同组织。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并由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会同公安机关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单位,应当具备同公安机关联网的条件。因公

10、共安全需要,可以与公安机关相关设备、系统进行系统链接。第二十三条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第二十四条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的单位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管理。省外单位进入本省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运营活动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审查合格的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运营的单位列入备案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运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责任,指导

11、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第二十六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第二十七条不得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管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有违法行为不宜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第二十八条公安等司法机关使用、调取相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信息资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直接使用相关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也可以将该系统接入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第二十九条公

12、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保养、维护、更新制度;(二)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使用,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三)保障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正常运行;(四)按照规定对投入使用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进行定期合格评定;(五)建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有关信息资料采取保密措施;(六)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紧急处置预案。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以及隐匿、毁弃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二)擅自改变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主要用途和范围;(三)泄露公共安全技术

13、防范系统的秘密以及买卖、散发、非法播放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四)利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侵犯他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系统图纸和其他信息资料,建立资料档案,承担保密义务,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保密培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撤销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书:(一)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质证书的;(二)出租、出借和转让资质证书的;(三)承建系统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单位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宜再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

14、计、安装、维护、运营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一)应当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拒不安装的;(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未经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三)投入使用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合格评定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千元以上3

15、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安装、使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可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运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百元

16、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颁发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二)指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单位或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单位;(三)参与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企业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其他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