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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docx

1、 00《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2016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宁夏何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明确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决定通过的时间即是我区实施全面

2、两孩政策时间。 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第三个孩子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条例》第十七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 (二)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第十九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 1 (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

3、为两个的。 三、生育第三个孩子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新《条例》第二十三条。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审核时间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婚育信息需跨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二

4、十日。 经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除已经怀孕的以外,批准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回批准再生育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夫妻一方是宁夏户籍,另一方是外省户籍,生育政策如何适用 根据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是宁夏户籍,另一方是外省户籍,可以根据生育意愿,适用更加有利于当事人一方的生育规定。 2 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晚育假能否享受 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生育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晚育

5、假待遇。新《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六、在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之后,新《条例》颁布之前,依法生育的产妇,产假如何执行 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增加产假、陪护假奖励按照新《条例》规定执行;2015年生育子女,增加产假、陪护假奖励按照原《条例》规定执行。 七、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是否还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我区户籍公民

6、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不再生育的我区户籍公民,仍按照原《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16年6月30日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新《条例》第四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3 八、新《条例》实施后已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是否继续享受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的,继续享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允许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因此,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不再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等奖励。 九、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 按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要求,新《条例》作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规定,随着社会信用制度的不断完善,将来违法生育者将会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受到限制。 4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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