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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计划管理的规定 .docx

1、 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会议计划管理的规定 【发布单位】 807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6-07-10【生效日期】 1996-07-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通知 (1996年7月10日吉政办发〔1996〕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各直属机构: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物资和特殊商品。为巩固我省成品油市

2、场整顿成果,规范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搞好成品油市场的供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管理通知如下: 一、 一、经营资格及认定 (一)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等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成品油批发企业。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流动资金;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

3、渠道。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加油站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50156―92《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要求;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当地市(州)级以上政府的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环保、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负责防火安全的人员需经消防安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二)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凡挂有党、政机关招牌的加油站要一律予以取缔。凡明令取缔或停业整顿三个月后验收不合格的批发单位和加油站、零售网点,其原有批件自行废止。 (三)申请新成立

4、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成品油批发企业由省经贸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商省石油总公司同意后批准,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中央部门直属企业和总部在京跨地区在我省经营的批发企业,须经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工商局审查批准后,持批件按我省批发企业审批程序办理成立手续。 新建油库由省计委和省经贸委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加油站经征求当地石油公司意见后,报市(州)经贸委会同工商部门审批,同时报省经贸委备案。凡新建、改建、扩建油库和加油站及零售网点,必须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经消防部门验收,持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

5、全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鉴于目前我省加油站过多过乱,有的分布又不合理的状况,今后一般不再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加油站。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省计委、省经贸委委托省石油总公司对全省油库、加油站进行统筹规划,制订出统一的布局方案,如需新建按统一方案建设。 申请成立在我省面向社会经营成品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所属加油站,必须按规定经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办理“三证”(军办企业设立批准书,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书,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合格证书)后,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 二、 二、经营行为

6、 (一)成品油资源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统一配置。省石油总公司受省计委、省经贸委的委托,按季、按月组织实施,并负责成品油的地区平衡、调拨、调剂品种和余缺。要充分发挥省石油总公司系统在我省成品油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在油源紧张时,各炼油厂必须优先保证省石油总公司系统的供应。省内所有经营成品油的企业不经省经贸委批准不得从省外购进配置计划外的油品。如成品油配置计划不到位时,炼油企业要提前向省经贸委提出报告,经同意后企业重新安排销售。 (二)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交通部、铁路、外贸、民航、农垦六大直供用户和省内林业生产直供用户实行直供的成品油,只能自用,不准对外销售,违者取消其直供资格。

7、储备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进行储备和轮换出库,不准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三)省石油总公司系统外的成品油批发企业,首先由省计委和省经贸委核定在省内年经销量,之后由省石油总公司进行资源配置,按量销售,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四)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得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不得从无批发权的单位购进或为之代销油品;批发单位及炼油厂不得向无证经营的单位销售或委托销售油品。 (五)社会上的加油站都要由当地石油公司配置资源,并要逐步以合同的方式实行代销制。 (六)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计量、质量、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8、规定,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营业证照要按规定手续和时间进行年检,一户一照,不得租借、转让。 1.严格价格管理。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成品油销售价格,所有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必须明码标价、挂牌销售。凡违反国家和省规定价格销售的,物价部门按有关政策和法规处理。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价格时,由物价部门进行协调。 2.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统一税制税率,各级政府一律不得给予减免税优惠;对加油站、零售网点一律不得实行包税。 3.所有成品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油品计量和质量的管理规定、标准,不准生产和销售不合

9、格油品,不准安装和使用不合格的加油器具。对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油库、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制订应急灭火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的管理规定,配足消防设施和器材。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生产经营系统的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军队番号、代号或与军队有关的名称和标志经营成品油。其油库不得为无证经营单位代储成品油。军队内部加油站一律不得向社会销售成品油。 (八)严禁私有企业挂靠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经营成品油。 (九)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加油站一律不得对外经营。 (十)外

10、贸企业未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不得从事成品油进出口代理业务。 (十一)违反安全、物价、环保、税收、技术监督、海关、工商行政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职能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都应自觉接受国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凡拒绝、阻挠国家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的,予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燃料油仍按原渠道进行管理。燃料油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企业必须按质按量认真执行。所有油源纳入省统一配置计划,临时变更调整计划时,由省经贸委下达油品调度单。炼油厂不得自行销售。 三、 三、市场管理

11、 (一)成品油市场管理由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石油公司做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设立;资源配置;统一规划成品油市场布局;调查研究成品油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协调解决成品油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建立联合检查制度,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技术监督、税务、物价、环保、消防等部门对经营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有关职能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二)各级技术监督、税务、物价、环保、公安、消防、海关、工商行政、城建和土地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各级石油公司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对当地成品油市场供应、网点布局、行业发展和服务规范等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成品油价格、计量、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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