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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点之公诉案件的审查.doc

1、 司法考试考点之公诉案件的审查   导语: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历年考点精讲之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司法考试复习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冲刺阶段,在最后的这段时间里,复习重点要更加突出。为了让考生们的复习更加顺利,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您整理汇总了刑事诉讼法历年考点精讲,希望对考生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   1 、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2、3 、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 、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 、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 、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 、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 、提起

3、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 、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最高法院解释》第117 条)   1 、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 、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 日内补送;   3 、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 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

4、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 、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 、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 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7 、对于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法| 律教| 育网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三、尤其要注意的是   1 、人民法院的庭前审查只是程序性审查,所以不审查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 、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这里的被告人不不在案是指起诉到法院之前就不在案,如果起诉的法院之后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逃了,则应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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