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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docx

1、 XX省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 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管理办法》(新财企【2010】 164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要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列入年度《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并得到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产品属自治区新产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新产

2、品鉴定和项目验收同步进行。已通过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鉴定,并出具新产品鉴定证书的项目,只进行项目验收。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六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因客观原因需延期验收的,应说明理由及延期期限,凡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项目验收,不再安排新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 第五条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归口管理项目验收工作,并委托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以下简称验收主持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期内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行业项目实施情况

3、和项目验收情况总结,报送自1 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 第二章验收内容及资料 第七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申请报告所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及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二)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和自主创新情况; (三)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及原资金申请报告复印件; (二)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项目执行期内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4、有关项目财务报表、财政资金支出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对部分重大项目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五)专利及获奖证书等其他附件(非必须); (六)申请新产品鉴定和项目验收同步进行的,还需提供新产品鉴定相关资料。 第三章申请验收程序 第九条申请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准备完整、真实的项目验收资料,向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到企业现场进行核实,审查合格 后向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提出申请。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5、 (三)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委根据项目所属行业,指定验收主持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第十条验收程序 (一)验收主持单位确定项目验收组成员,并组织专家到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验收工作。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对于集中验收或个别不到现场的验收项目,验收主持单位必须在会议验收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勘验意见。 (二)项目验收组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出具验收意见,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并附验收意见,报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备案。 (三)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重新申请项目验收,在规定期限内未重新申请项目验收

6、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验收主持单位职责: (一)审核项目验收资料,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二)确定验收形式、验收组成员和验收议程; (三)审核验收组提交的验收意见,如有重大缺陷,责成补充验收和评价; (四)委托任务完成后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 第十二条验收组由大专院校、行业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及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为5至9人,原则上为单数。其中具 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的人员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不得参加验收组。

7、 第十三条验收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验收主持单位委托,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二)审议项目承担单位的答辩及现场勘验; (三)本着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四)提出验收意见,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在意见中注明; (五)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对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财政厅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验收主持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或授意验收组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将取消其验收主持单位资格。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徇私

8、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验收主持单位有权中止验收;已经完成验收的应予以撤销;给予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参加项目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出具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验收任务的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项目承担单位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技术、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 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验收或非自治区财政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由自治区经委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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