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9 ,大小:40.50KB ,
资源ID:7809480      下载积分:10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80948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pc****0】。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pc****0】,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司法文书格式.doc)为本站上传会员【pc****0】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司法文书格式.doc

1、格式 刑事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 号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说明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起诉书为打印文件。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对不同性质案件要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

2、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 起诉书“附”项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包括被告人羁押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等(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

3、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格式关于_(姓名)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

4、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_综上所述,我认为:_ 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条第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_范文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

5、意见: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关于血刑试验结论。根据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都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

6、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张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

7、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并且,张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的作案时间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但当天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本人的辩解相

8、印证,证明了张在时许没有作案时间。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辩护人:律师年月日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9、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

10、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第一, 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第二, 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第三

11、,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被告人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与原告的关系。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

12、作单位和职务)。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系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应依次写明其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以及业主姓名等事项)。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应写明其名称、字号、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业主姓名等)。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附:本状副本份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

13、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