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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规划体制攻坚专项行动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ocx

1、 一、创新规划体制攻坚专项行动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XX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厅直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开服务过

2、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一事一审,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应做到“合法、真实、便民、及时”。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和保密审查工作实行源头管理,与公文运转、信息发布程序同步实施。 1各类信息形成前,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保密审查”的原则,由主办处室(单位)在提交办公室审核的同时,就是否公开

3、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形式等提出初步意见,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所有以厅名义发文的文件,在拟稿环节必须标注公开属性,即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中的一项。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文件正式印发时,应标注信息公开类别。 一般信息由办公室审核确认;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业务信息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厅分管领导审定;涉及敏感问题或者重大事项的信息,应当经厅务会议研究决定。如有必要,由厅办公室上报省保密局和住建部进行认定。 第六条保密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

4、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五)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 2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

5、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厅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 第八条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二)组织协调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受理、分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 (四)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和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的审核; (五)督促、检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3 (六)承担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为: (一)信息中心负责厅门户网站的技术保障,收集、编辑、发布、更新各类政府信息,在厅办公室的指导下,编制、发布厅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厅法规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的合法性审查,协调、配合相关处室、单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7、 (三)各处室负责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办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各厅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公开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厅机关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类:厅机关机构设置、机构职能、领导分工、权责清单、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录用等(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 (二)规范性文件:厅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包括业务文件和政策解读等(责任单位:法规处、文件的起草牵头处室、单位); (三)规划和计划类: 4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责任单位:

8、规划处); 2.厅机关组织编制的省内跨行政区域规划(责任单位:规划处);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专项规划(责任单位:计财处、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 4.年度计划:厅机关制定的各行业工作要点或工作计划(责任单位:行业主管处室、单位)。 (四)行政执法监督类: 1.厅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单位:行业主管处室、单位); 2.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业普法的有关制度规定(责任单位: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法规处); (五)行政许可类: 1.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理机构及其

9、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表格或者示范文本、审批结果(责任单位:审批办、注册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处室、单位);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目录、依据、标准(责任单位。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 (六)其他: 1.厅工作总结(责任单位:办公室); 52.厅机关财政资金信息,包括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招标采购、集中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责任单位:计财处); 3.依法应当公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统计数据信息(责任单位:计财处、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 4.各类评比、表彰结果(责

10、任单位:评比、表彰的组织处室和单位);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住房城乡建设信息(责任单位:各处室、单位)。 第十二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本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可以予以公开。 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

11、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主动公开方式、时限和要求 6第十五条属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12、五)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七条信息中心和厅直单位的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单位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五章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设在厅政务服务大厅,并由专人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申请 7获取政府信息时,可以在窗口当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

13、可以口头提出,由窗口代为填写),也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电子文本格式可在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下载,以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厅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窗口接到申请后,应在当日内将申请送

14、厅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条 厅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厅领导批示,并在2个工作日内交相关处室、单位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提出办理意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厅办公室审核、分管厅领导审签后,于收到申请后13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承办处室、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 8复。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5、 申请人补正信息或调整申请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三条 申请处理: (一)收到申请后,承办处室、单位要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对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并明确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应在办理期限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书面

16、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信息,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知晓掌握该信息的其他机关,告知申请人联系办法; (五)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 9予公开的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

17、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经承办处室、单位提请厅务会议研究决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申请人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已移交省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

18、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处理 10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厅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十条

19、 厅办公室组织信息中心每年对各处室、单位信息主动公开情况一次总结通报。厅人事处要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4%。 第三十一条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对应栏目空白或未按时间节点更新的,依申请公开承办超时或不愿办理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11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附则 本细则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2页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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