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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证明北京林业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合集5篇] .docx

1、 婚育证明北京林业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合集5篇]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991130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

2、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3、 第五条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4、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

5、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6、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

7、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01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式样说明

8、 一、规格 为106mm×72mm,开本右侧上下角磨成圆角。 二、封面及封底 封面及封底用料为国产中档墨绿色磨砂革。封面用字上方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下方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封面中部图案寓意为“流动人口”。字体及图案烫金使用凹烫技术。 三、封二及封三 用纸为国产250克灰底白板纸(白度为85―90°),印有彩色底纹(具体颜色见样本,下同);封二中部套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专用章”红色公章(位置为公章下缘贴近淡红色长形底纹上方),下部为黑色长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封三印有“持证须知”。

9、 四、证芯 1、用纸。证芯用纸使用我委确定的计划生育专用水印纸,标重为80克/平方米。水印图案为“sfpc”(国家计生委英文缩写),各行交替使用黑、白色,排列方向为打开证明并左旋90°,展开第一页、第三页,可见水印“sfpc”为正面横向排列。 2、表格。证芯表格为黑色普通油墨印制,具体格式及用字见样本。 3、底纹。证芯底纹印刷采用具有防伪功能的综合线条结构,以不同线结构的团花、彩带、彩色造型、花边组成图案,用色为4色。 五、装订 1、采用接线技术,使每页的底纹图案线条与另一页对接,形成整体图案。 2、每页证芯表格外框的左

10、右两边与页边距离相等,上边与页边的距离略大于下边。 附件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说明 一、填写要求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者碳素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二、表格内项目填写说明 (一)发证机关需填写内容(序号为按表格内容顺序排列) (第一页) 1、证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证明序号的编排方法,并在号码前加省份。 2、照片。贴申请办证人近

11、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压盖发证机关公章。 3、发证机关。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机关。 4、发证机关地址。填写详细通迅地址。 5、邮政编码。填写发证机关所在地邮政编码。 6、电话。填写发证机关电话号码。 7、发证日期。用阿拉伯数字。 8、有效期。用阿拉伯数字。 9、经办人。加盖本人印章。 (第二页) 10、持证人。填写申请办证人姓名。 11、性别。填写男或女。 12、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数字。 13、身份证号码。从第一个空格开始填写。(现

12、表格设计了18位,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将对公民身份证增加三位号码。由于只有公民新领或变更身份证时方使用新号码,故对使用原身份证的,仍填原号码,后三位空置。) 14、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或者再婚)、离异、丧偶。 15、结婚时间。填写现婚姻缔结时间,未婚或离异、丧偶则空置。 16、常住户籍所在地。可省略省、市,直接填写县或乡(镇、街道)、村、组。 17、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电话。在电话号码前加区位号。 18、配偶姓名。 19、常住户籍所在地。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20、所在乡(镇、街道)计

13、生办电话:如与持证人相同,可填“同上” (第三页) 21、发证时已有子女数。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按实有子女数分别男、女性别,用大写“壹、贰”等填写,若无则以“/”表示。 2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填写。 23、落实节育措施记录。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4、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 (二)查验证明机关需填写内容 (第三页) 22、发证后生育子女数。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3、落实节育措施记录。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4、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记录。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填写应缴纳费用及实际征收金额。 (第四页至第八面) 25、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每次查验填写一栏,内容应简明扼要;在“验证机关”处盖章,“经办人”处填写查验人姓名(如多人查验,填写一人姓名即可),并注明时间(年、月、日)。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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