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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为进一步加强.docx

1、 XX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为进一步加强 XX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为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省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设置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综合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规模、人口密度、交通条件、市场需求、消费习惯、生猪产销特点、环境保护以及区域功能差异和产业结构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既要尊重客观实际,又有一定的前瞻性。 (二)坚持总量

2、控制、适当集中。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原则上控制在现有数量之内。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进行整合撤并。农村乡镇(包括工XX县区)要考虑区域经济发展、交通条件、屠宰加工适度集中和辐射能力、生猪产销规模等因素,合理布局,优化配置。 (三)坚持优胜劣汰、有利流通。鼓励和支持现有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发展规模化生产和冷链配送,促进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实现现代化加工、产业化发展、规模化品牌化经营。逐步淘汰落后的屠宰设备,逐步减少代宰方式。 (四)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群众。要根据生猪生产的布局,既要考虑规模养猪场的需要,也要考虑散养户能够就近卖猪,还应考虑鲜肉方便供应,合理设置生猪

3、定点屠宰厂(场)或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五)坚持保护环境、综合利用。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省里相关规定。已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危害水质安全和妨碍所在地居民生活的,必须搬迁。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不适宜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地区,不得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积极发展生猪副产品加工,实现综合利用。 (六)坚持防疫监管、严格检疫。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遵守动物防疫规定,做好日常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

4、疫工作。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厂(场)的官方兽医开展检疫监管工作必须支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场所等设施条件。 二、设置规划 (一)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设区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原则上2个,最多不超过4个;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设区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2个;常 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设区城市,原则上只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Ⅱ级及以上条件。 (二)县(市)原则上只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

5、宰厂(场)。但远离市、县XX县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包括工XX县区),根据客观需要,可以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Ⅲ级及以上条件。 (三)对于交通便利的乡镇,提倡由周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设置定点屠宰肉品销售专柜,保障乡镇地区放心肉的供应。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可以不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放心肉难以辐射到的农村边远和交通不便的乡镇,可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农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6、 三、设置条件 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2、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的充足水源,其中设在县城和城市市区的屠宰厂(场),不得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3、有符合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

7、定的健康检查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5、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 6、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染防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 7、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8、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设有检疫室,防疫制度健全。 四、设置程序 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如下程序: (一)在设区市XX县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市内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

8、县(市)申请设置生猪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县(市)内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3、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 6、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二)县(市)内贸主管部门征求同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

9、及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由县(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内贸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内贸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征求同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征求省内贸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获得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完成后,由设区市内贸主管部门根据书面验收申请,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和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六)申请单位或个人凭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 各地依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具体设置方案,报省内贸主管部门备案。 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划不一致的,以本规划为准。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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