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经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和自愿利用相协调。 ×第三条计划生育协会不 以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龄环境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二章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计划生育协会坚持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生活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
2、旨。 ×第五条计划生育协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具体利益。目标是: ×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 (二)依法维护适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 (三)向适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 (四)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 (五)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不因服务对象无支付能
3、力而拒绝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 ×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 (二)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 × (三)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 (五)在国内,交流工
4、作经验;在国际,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第八条计划生育协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 × (一)接受捐赠或资助; × (二)借款、贷款或开展有偿服务; × (三)进行广告、募捐等活动; × (四)开展慈善事业; × (五)开展实现协会目标完成所必须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凡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
5、生育事业,都有资格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条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 (一)遵守协会章程; ×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 (三)参加协会活动; × (四)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 (三)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6、 ×第十二条会员职责。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完成协会交办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第四章会长、中心户长的职责 ×第十三条会长的职责: × (一)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 ×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 (三)履行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中心户长联系职责: × (一)带头学习、宣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村规民约; × (二)组织联系户学习计生科技知识; × (三)向联系户宣传
7、典型,做好其思想工作; × (四)掌握联系户生育、节育和生产、生活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和反映情况; × (五)带头发展生产、勤劳致富,为联系户办实事、好事。 × 第二篇:计划生育协会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
8、》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
9、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计生协秘书长由村管理员兼任,会员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
10、村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建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4、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11、 5、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6、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7、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8、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
12、》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2、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4、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5、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拖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6、有支
13、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7、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省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 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若干制度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1、村人口学校每季举办一次育龄群众培训班。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
14、基本知识,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2、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3、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一条:民主议事制度。 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镇驻村干部、联片领导、村党支部委员、村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育龄妇女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三查、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其它人口计生数据情况,并按变更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置下月人口计
15、生工作任务。 2、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每年召开1-2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年度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管理服务制度。 1、村建立人口计生工作台帐。应有未婚男女青年花名册,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单。征收社会抚养费花名册,外出外来人员登记花名册以及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的花名册等,并且村管理员要做到每月进行变
16、更。 2、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育证》,为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计生管理员(协会小组长)对本组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镇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生育者在产后3天内应向计生管理员主动申报生育情况,杜绝出生漏报现象的发生。 4、配合镇计生服务站按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对患妇科育龄妇女和不孕症夫妇,提供防病治病知识和不孕症诊治联系服务。 5、积极实施“少
17、生快富”工程。在计划生育家庭户中树立“少生快富”示范户,搞好计划生育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下列内容: 1、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奖励惩罚、优先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 3、年度人口和计生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生育和病残儿审批程序、审批结果; 5、新婚、出生、节育、三查和生育全过程管理情况; 6、各种证件的办理程序; 7、计划生育收费项目、标准、程序;
18、 8、县、镇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举报电话、举报奖励办法; 9、群众普遍关注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委会与育龄村民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计生办)的管理。 第十五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新家庭示范户”、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协会会员和优秀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等。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村委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人员进行奖励。 1、对独生子女因意外亡故
19、致残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其丧失劳动力后的养老问题,按照上级规定给予照顾。 2、本村的独生子女家庭,根据土管部门的规定在宅基地划分和建造房屋面积上,按两个孩子计算给予照顾。 3、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4、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自愿终生只生一孩的家庭户,享受县给予2000元养老保险; 5、对符合条件经审批生育的二女户一方实行绝育后享受县给予1000元养老保险; 6、村委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就业信息,优先解决就业问题。 第十七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20、 1、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村民,按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章程》处理,取消其他优先优惠措施,不得参与村各类先进评比。 2、对非法收养、弃婴及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村二委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报谷里镇人民政府备案,自本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即日起生
21、效。 第三篇:村计划生育协会章程xx镇村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2011年月日村议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村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条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本协会承认《xx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接受街道计划生育协会业务指导,依法接受广大计生协会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围绕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
22、理的要求开展工作,在维护全村广大群众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的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目标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依法维护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三)向育龄群众、青少年和老年人提供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1 (四)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五)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 第六条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稳定低生育水
23、平,促进少生、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 (二)向群众有针对性地传播人口文化、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预防性病(包括艾滋病)知识以及优生“两免”政策等等,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普及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三)协调社会力量,发挥计划生育志愿者作用,向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四)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及时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村民自治机制。 (五)进行调查研究,组织计生培训,表彰先进,交流经验,搞好本协会的自身建设。 (六)本协会坚持组织和动员群众
24、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 第七条本协会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 1、接受捐赠或资助; 2、开展有偿服务; 3、开展慈善事业; 4、开展实现协会目标所必须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是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于计划生育事业的本村公民,都有资格成为协会会员;协会会员具有广泛性,不分性别、职业、组织地域等。 第九条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须向本村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十条协会会员
25、享有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履行协会的决议,承担协会工作任务; 2、会员带头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会员必须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4、会员连续两年内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四章
26、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修改和通过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讨论和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27、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通报。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筇,聘任秘书长;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制订协会工作计划,研究和总结协会阶段性工作及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要协助会长、副会长做好协会日常工作, 落实理事会的决定,定期召开会员小组长
28、会议,指导会员小组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要创造条件建立宣传服务活动阵地,要建立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开展各项宣传服务活动。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于村经济合作社拨款,争取社会捐助和个人捐赠,个人会员会费收入。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全部收入,物资和财产只用于实现协会的各项目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村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印染厂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
29、体名称为新城办事处印染厂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会,简称印染厂计生协会。 第二条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XX省XX县区地方法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第三条在新城办党委领导下,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群众性团体。 第四条不以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龄、职业、地域和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第五条是新城办事处计划生育协会会的地方组织,承认《新城办事处计划生育协会章程》,接受新城办事处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指导。第二章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围绕新城办事处人口与
30、计划生育工作总体目标的要求开展工作,在维护全社区居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多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目标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 (二)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促进男女平等; (三)向育龄群众、青少年和老年人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四)确保在提供服务和信息时,对服务对象没有歧视; (五)落实好奖励扶助政策,深入持久地开展计生惠民工程。 (七)与时俱进,积极创新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第七条
31、印染厂计生协会发挥会员参与、协调、监督、配合、服务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社区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 (二)宣传国家和省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普及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三)协调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32、 (五)调查研究,组织培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第八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坚持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 第五篇: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中国计生协会网 (2010年12月19日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中国计生协,驻地为XX省。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指导下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下级计划生育协会向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二条中国计划生
33、育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三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以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人口发展、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家庭保健。 第四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不以种族、民族、性别、年龄、职业、党派、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
34、五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的会员,遵守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章程及有关决议,结合本国国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按照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协助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开展群众性宣传工作,普及生殖保健、计划生育等科学知识和信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婚育观念,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拓展服务领域,推进生育关怀行动,为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谋福祉。第九条推进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反
35、映群众在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在生殖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在相关国际事务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或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热心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均可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一)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章程,执行计划生育协会的决议; (三)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的活动,促进计划生育协会任务的完成; (四)团体会员
36、个人会员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权利 (一)优先享受计划生育协会的服务和优惠,接受表彰和奖励; (二)听取并审议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退会 个人向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个人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向所在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团体会员。 会员由批准入
37、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其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触犯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长期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经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被劝退会、被取消资格的,一年后如具备入会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为计划生育协会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对成绩突出的计划生育协会集体和
38、个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表彰。 第四章 志愿者 第十七条 国内、外人士,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愿意发挥个人专长,提供计划生育协会所需的服务,经个人申请,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登记,成为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 第十八条在计划生育协会范围内,志愿者不履行入会手续,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其工作定期评估,对不能按计划生育协会要求发挥作用的,不再保留志愿者身份。 第五章全国组织 第二十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
39、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全国理事会理事; (四)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通过的主席团主持和领导,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及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各地会员总数、工作需要、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比例等因素确定。各地计划生育协会的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协会推荐。中
40、央机关和团体会员的代表,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与相关单位协商。 会议代表具有投票选举的权利,并就每项议程行使一次权利,投票权可以由代表本人行使,也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但不能违背一人一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根据政治业务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年龄、性别结构合理等要求,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
41、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决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展中的其它重要事项。第二十四条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更换理事的单位和省级计划生育协会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全国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决策、协调能力强,方便工作,年龄、性别结构合理等要求,由全国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
42、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重大事项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通过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全国理事会; (二)审议通过提交全国理事会的相关文件; (三)研究、决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要事项; (四)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执行机构的重要建议,评估执行机构的工作; (六)调查了解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情况,提出建议。第二十七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会长每届任期为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副会长的最高任
43、职年龄不超过70岁。超过任职期限和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延长。 第二十八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九条会长职责 (一)代表全国理事会领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履行全国理事会确定的其它
44、职责。第三十条 副会长职责常务副会长的职责是: (一)协助会长研究、解决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落实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签署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重要文件; (五)组织副会长、常务理事开展工作; (六)领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其他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六章地方组织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省、地、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45、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组织的领导机构、职权和组织原则等,参照全国组织执行。 第七章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城乡社区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日
46、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和发展会员,建立“会员之家”,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等组织网络,联系和带动群众; (二)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倡导活动,使相关政令、知识、信息、理念入户到人; (三)提供各类服务,组织开展互助活动,为会员和计划生育家庭排忧解难; (四)建立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畅通反映群众诉求的渠道,在基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中积极发挥作用; (五)收取、管理、使用会费。 第八章执行机构 第三十七条
47、 计划生育协会的执行机构为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提供服务,落实各项决议。建立并执行学习、会议、培训、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地方计划生育协会的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并提供服务; (三)负责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思想、作风、业务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协调执行机构其它问题。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九章资产及管理 第四十条
48、 计划生育协会资产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提供; (二)国内外组织、机构、个人的捐赠和国际合作项目; (三)会费; (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计划生育协会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协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每届财务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批准和监督。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接受理事会的审议、批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会。 第十章附则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则。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 第31页 共3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