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 ()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原审经过上诉的括注“原审上诉人”。下同)(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此处写明对原判的上诉、抗诉和本院二审作出的裁定或判决及其年月日和字号。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原一审案件无此段),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处简写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
2、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审有效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提起再审的主要根据和理由。如果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应一并写明)。 经再审查明,(肯定原审有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是正确的,证据确凿、充分。对事实、情节方面如有异议,应通过对有关证据的分析论证,予以否定)。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进一步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当时的法律政策,分析批驳申诉人及有关各方对原判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论证原判的正确性)。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原系一审结案的,表述为: “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第二、原系二审维持原判结案的,表述为: “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和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 第三、原系二审改判结案的,表述为: “维持本院()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