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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docx

1、 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XX省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进一步促进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XX省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职和退休教职员工、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后;户籍暂留学校的已出国学生和毕业离校学生;校内各单位、部门雇用的聘用工、临时工和租住我校房屋的流动人口。 第三条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

2、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单位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和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和决定,组织监督计划生育法律、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依据上级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下

3、发的文件,制定学校计划生育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决定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五)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的考核、兑现工作。 第五条 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全校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做好全校教职工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等工作。 (二)负责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印制,组织各

4、单位、各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监督检查其履行情况。 (三)加强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文件资料的留存、整理及建档工作。 (四)加强与校内各单位、各部门间的联系,组织协调各单位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业务指导、服务培训等工作,认真做好全校育龄女教工和流动人口的登记造册、查证验证工作。 (五)负责对全校兼职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六)按规定上报、领取、发放、管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通知工作,做好结婚登记、出生登记、

5、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咨询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七)做好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组织每年度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召开的各种会议。 (九)查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其认真贯彻依法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设计划生育分管领导和兼职干部。计划生育分管领导要在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负起对本单位、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真正做到亲自抓、负总责。计划生育兼职干部要在本单位分管领导和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领导下,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学习,依法管理,协助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人口

6、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计划生育分管领导的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经常组织教职工学习,同时做好具体政策咨询解释。 2.负责落实与学校签订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各项相关的指标任务,保证本单位教职工(包括集体工、聘用工、临时工、出国、外出学习、病休、待聘、租房等重点人员)和学生不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 3.掌握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并解决存在问题,完成交办的任务。 4.做好本单位雇用人员和外来租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5.指导和支持兼职干部开展工作

7、帮助解决困难。 6.按时参加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的会议和有关活动。 (二)计划生育兼职干部的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我校有关规定,做好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宣传工作。 2.全面掌握本单位教职工(含集体工、聘用工、临时工、出国、外出学习、病休、待聘和租房等重点人员)和学生的婚育情况,协助分管领导落实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指标及任务,当好领导的参谋。 3.负责已婚女教职工《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申报、领取,使其做到持证生育,并做好独生子

8、女证的申请和领取工作。 4.建立健全有关帐卡,按照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要求,准确、及时填写各种统计报表。 5.做好集体工、聘用工、临时工、出国、外出学习、病休、待聘、租房等重点人员的统计、管理与服务,查验跨旗县流动人口和租房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复印件交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存档。 6.协助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人口与生育报》的征订工作。 7.协助社区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使用技术咨询和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 8.按时参加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的会议、培训及讲座,并认真完成交办任务。 第三章婚育管理 第七条

9、 学校教职工及学生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和责任。对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教职工要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严格控制早婚、早育,禁止非婚生育,杜绝非政策生育。 第八条学校女教职工在办理结婚手续后一个月内,应持结婚证到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九条初婚女教职工,要求生育第一胎的,应在怀孕后及时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条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教职工,需持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和户口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生育。

10、 第四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XX县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十二条 我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需持国家计生委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XX市现行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办法,接受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和雇用单位及相关房主的管理要求,落实可靠的避孕节

11、育措施,严禁计划外怀孕、生育。 第十三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经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生育。无以上证明材料的严禁在我校生育,否则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十四条 雇用流动人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住宿的单位和个人,应为其建立婚姻、生育、节育登记薄,随时掌握其婚育情况,负责核实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在雇用或将房屋出租

12、后15日内将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交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与被雇用的聘用工、临时工,房主要与租房或留宿人员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定期为成年育龄流动妇女做孕情检查,严禁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实行“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房屋谁负责”的管理办法,做到层层负责,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待聘、外出学习(含出国)等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全面掌握其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 第十七条 调出和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在办理人事调动关系手续时,要同时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计划生

13、育方面的手续,方可离校或入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政策,计划内生育一个孩子的女教职工,休产假90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达到晚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教职工,在休产假时如遇到寒暑假期,可适当给予补假,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不足两周的,按实际占用天数算)。 第十九条 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独

14、生子女父母每月享受十元奖励费,夫妇一方在我校工作的,学校承担50%的费用。 第二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XX省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当从批准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优待,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任务并被评为优秀、合格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干部要给予年终兑现奖励。各级领导要关心和支持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在评奖、晋级、提职等方面,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计

15、划生育专兼职干部。 第二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任务,经考核被评为不合格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和兼职干部,取消当年兑现资格,并扣除其当年校内岗位津贴的50%,,不得提升职务、晋级工资,不能参加年终评优。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教职工,除按照《XX省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外,还要扣发校内岗位津贴。具体规定是: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校内岗位津贴一年,当年考核为不合格: 1.非婚生育的。 2.计划外生育,即符合规定可以生育

16、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 3.不具备法定收养条件而擅自收养孩子的。 4.学校教职工将校园内住房出租(借)给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租住的。 (二)超生(包括收养、生育后送养他人)子女的,从严处罚。 1.超生一个扣发校内岗位津贴3年,从超生的当年起,3年考核为不合格。 2.超生二个及以上加倍处罚。 (三)聘用工、临时工、租住我校房屋人员等流动人口及在校学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XX省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我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学校及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我校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相关制度同时废止。对过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作处理的不再改变。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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