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裁定书(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维持原判用)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再审后的上诉、抗诉案件二审维持原判用) ()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此处简写一审法院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于年月日作出()刑再初字第号刑事裁定(或判决),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
2、)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一审法院的再审裁定或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如果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应一并写明)。 经审理查明,(肯定一审法院的再审裁定或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是正确的,证据确凿、充分。如果上诉、辩护等对事实、情节方面提出异议,应通过对有关证据的分析论证,予以否定)。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进一步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当时的法律政策,分析批驳上诉、辩护等对定罪量刑方面不服的主要意见和理由,论证一审法院再审判决的正确性)。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一审法院再审系裁定维持原判的,表述为: “驳回上诉,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和人民法院()刑再初字第号刑事裁定。” 第二、一审再审系判决改变原判的,表述为: “驳回上诉,维持人民法院()刑再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