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终止审理用)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终止审理用) ()刑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现已死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年月日死亡。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根据已有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有罪的,表述为: “本案终止审理,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根据已有材料尚难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表述为:(“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