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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开发区扶持政策.doc

1、四川省促进重点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   为了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加快重点开发区发展,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发挥开发区在对外开放中的窗口作用及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工作。要把开发区作为全省和当地深化改革的试验区、加快经济发展的特区,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招商引资水平,使开发区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制定好开发区的发展、建设规划。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并重的原则,依法将开发区建设纳入土地利用和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开发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排水、治污、仓储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

2、管理。积极鼓励、支持区内企业开展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督促企业实行清洁生产。   三、放宽条件,鼓励科技型企业到开发区落户。申办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和以生产经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首次出资5万元以上;以商品零售和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的公司,首次出资3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商品、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可充抵注册资金。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放宽到30%,高新成果可放宽到35%。合作双方在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比例上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四、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以外,凡是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银行贷款投

3、资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内资项目,原则上不再报批,实行项目备案制。   五、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开发区内,凡属国家鼓励类的产业,均允许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投资经营。   六、进一步拓宽重点开发区利用外资的渠道。在开发区积极推行以BOT和TOT方式利用外资。允许外资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鼓励国内外资投资企业到开发区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对外商投资开发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按规定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比例限制和国内银行提供投资者人民币贷款的比例。   七、培育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努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经

4、认定的高新技术,在一定期限内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三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已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70%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开发区鼓励类产业和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按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进一步扩大开发区的对外经济贸易。对开发区实行更加优惠的对外贸易政策,在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配额、许

5、可证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按规定放宽限制。   十一、简化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通关速度。积极争取国家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海关、检验检疫等办事机构。   十二、积极支持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优先推荐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策的优惠贷款支持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发展。优先推荐开发区内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   十三、鼓励开发区加快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优先选择开发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列入省重点扶持中小企业,优先推荐其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   十四、对

6、开发区内新建的生产型企业,省政府批准收取的行政性收费,三年内免收,以后两年内减半收取。对在区内乱收费、乱摊派的单位和个人,从严查处。   十五、优先安排开发区的建设用地指标。开发区建设在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年度计划,由管委会根据开发区详细规划和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予以单列。开发区的建设用地,依法需省政府审批的,由市、州人民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   十六、开发区的耕地开垦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缴纳后,地方留存部分可专款用于开发区耕地开发;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部留给开发区,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分别由省、市财政部门监管。   十七

7、在开发区开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试点。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改善对开发区的管理方式,为开发区的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集中行使区内经济和社会事业管理职能,全面负责区内的经济开发和社会事业。开发区管委会要注重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精干的管理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完善服务功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口子收费”。   十八、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建设项目,成都、绵阳两市的三个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审批区内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省

8、级重点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审批区内1000万美元的项目。   十九、行政执法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对开发区执法和检查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区内有执法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对区内企业的执法(检查),由该派出机构执行;上级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开展执法和检查,但应事前通知开发区管委会。区内未设立执法机构或行业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由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直接执法(检查)。避免执法(检查)的随意性和重复执法(检查)、收费。   如确有必要,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查处开发区内的违法案件,或纠正下级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但应事前通知开发区管委会,

9、且不得重复交叉执法(检查)和收费。   二十、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对以上创业人员,经管委会审查,不受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和进城指标的限制,由公安部门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并在应聘、入学、入伍、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城市居民同等对待。   二十一、对在开发区创业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所得为股份的,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按股份分红或转让股权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为现金和实物的,凡属省、部以上领导机关奖励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人才评价的倾斜力度。对在开发区内

10、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和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科研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其根据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要加强开发区职称评审组织建设,继续在重点开发区内组建工程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十三、支持、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在开发区开设窗口,兴办科技型企业,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培训基地、大学科技园、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允许大专院校在校生经学校同意,在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并保留一定时期的学籍。高等院校在开发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享受校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企业符合享受几种优惠政策条件,按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执行。   二十四、优先推荐优秀的省级重点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   二十五、本意见适用范围为经省政府确定的省级重点开发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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