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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法学研究要关注方法论.doc

1、陈瑞华:法学研究要关注方法论   本书是一部有关法学研究方法的学术著作,记录了笔者八年来在这一问题上的所思所想。简单地说,本书所要研究的是“如何做研究”、“如何写文章”的问题。   经过缓慢的观察、思考和摸索,笔者终于找到了一条新的学术道路。这便是本书所说的“从经验到理论的学术道路”。   本书是一部有关法学研究方法的学术著作,记录了笔者八年来在这一问题上的所思所想。简单地说,本书所要研究的是“如何做研究”、“如何写文章”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一个法学研究者不论从事哪一个研究领域,只要学有所思、学有所得,就都有资格发表自己的看法。   从大的角度来说,中国法学经过近三十年的

2、发展历程,已经到了反思研究方法的时候了。身处正在发生剧烈社会转型的中国社会,法学家们有责任总结中国的法制经验和法制教训,发现中国问题的深层结构,寻找中国法制建设的基本规律,做出自己的理论贡献,并与世界法学进行平等的学术对话。而这些都需要法学研究者掌握更为科学的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的重要性   作为一个在法学研究领域苦苦跋涉了近二十年的学者,笔者深知研究方法对于初学者甚至年轻学子的重要性。回想当年,在研究生学习阶段,经常就论文选题问题处于茫然的状态,经常在论文的谋篇布局上陷入不知所措的境地,也经常在论文的论证方面误入歧途……那时候并不知道“从经验事实中提炼出理论”的道理,既没有

3、深入实践调查研究的机会,也对司法程序的运行状况缺乏兴趣。那是一个崇尚高谈阔论的年代。无论是年轻的法律学者,还是初入法学之门的研究生,都将做出“原创性的理论贡献”作为自己的学术目标。   曾几何时,法哲学被普遍看作最为高深的学问,探讨“法理”、“原理”和“理论基础”,被视为法学研究的最高境界。但是,法哲学并不是凭空产生的,部门法中的理论体系也不可能从天而降。当时,法学研究刚刚起步,本土法学家们还大多忙于法律注释工作,不可能提供某种成型的基本理论。年纪不大、涉世不深的研究生们,只好钻到西方法理学论著之中,寻找理论上的启发和灵感。从港台舶来的著作、大陆学者翻译而来的作品,一直到外文原版著作,都成为

4、青年学子们进行玄学思辨的参考依据。   于是,很多带有“法理学”色彩的作品纷纷面世。但这些作品普遍缺乏对本土法制经验的关注,也没有最基本的问题意识,所引用的也几乎都是西方法学的文献,就连概念、范畴、理论框架、论证方式等也都借鉴自西方的法学论著。有些论著甚至还具有对西方法学理论进行“文献综述”的性质。   纸上谈兵式的法理思辨,一经遇到活生生的法律实践,就很容易暴露出问题和不足,并最终被研究者所抛弃。其实,象牙塔上垒起的学术阁楼,是经不起来自法律实践中的任何风吹浪打的。   迄今为止,很多初步运用了数据统计、个案分析、个别访谈等社会学方法的研究者,很多从事实证研究的学者,甚至很多通过“改革

5、试验项目”来考察法制改革问题的人士,都有意无意地具有这样一种情怀:有效地解决中国法制中的问题,推动各种立法进程,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是法学研究者责无旁贷的使命。   那么,实现这种使命的动力之源是什么?仍然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对西方法学理论的引进和借鉴。人们似乎普遍以为这个世界存在着某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存在着某种带有普适性的价值标准和价值目标,甚至存在着某种法律制度的“共同趋势”或“标准模式”。而中国的法制建设,无非处于走向这一标准模式的进程之中罢了。中国的法学研究者除了推广和引进那些来自西方的法学理念,从而进行所谓的“启蒙”以外,还有就是督促中国法制向着这种理念目标迈进。这就是

6、中国学者所推崇的“批判法学”和“对策法学”的理念之源。    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经过缓慢的观察、思考和摸索,笔者终于找到了一条新的学术道路。这便是本书所说的“从经验到理论的学术道路”。相对于那种以西方法学和法制为中心的研究以及以中国本土问题为中心的研究而言,这是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当然,这种学术转型过程经过长达八年多的时间,其间经历过无数次的犹豫、彷徨、怀疑和磨难,更多的时候是处于由自我否定所带来的痛苦之中。尽管如此,笔者仍然是在怀着苦尽甘来的欣慰向读者讲述方法论的转型问题,并真诚地告诫未来的法学研究者:社会科学方法终究是一条将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密切联系起来的研究

7、方法。   所谓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简单说来就是按照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研究社会问题的方法。按照这一方法,研究者应当将法律问题视为一种社会问题,不仅要关注“书本中的法律”,更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也就是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状况。无论是立法活动、司法活动还是法律改革,都不过属于研究者所要研究的“法律现象”。将社会科学方法引入到法学研究中来,意味着研究者要以科学态度展开自己的研究。   具体说来,研究者应当区分政治问题与学术问题,区分法学问题与法制问题,将理论问题作为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研究者通过观察和思考已经发生过的经验事实,从中发现根据现有理论无法得到解释的问题;研究者透过对问题

8、的研究,进行“概念化的处理”,提出某一假设或者命题;研究者通过将所提出的假设和命题放入不同的经验事实中进行检验,对其得到论证的部分,确立为理论,并将那些无法得到验证的部分,予以否定;研究者提出的理论要么对某一制度、实践、改革问题的深层结构做出了模式化的概括,要么对某一长期反复发生的问题做出了因果关系意义上的解释,提炼出了某一具有解释力的理论变量,揭示了某种因果律;研究者与本领域最前沿的理论进行学术对话,假如推翻了某一既有的理由或者提出了某一主流理论的例外,就意味着这项理论研究取得了创新性成果,在不同程度上推进了理论的发展。社会科学方法强调从经验事实中提炼出理论来,实现一种从经验到理论的“惊心动魄的跳跃”。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未来的法学研究者如果有着学术上的志趣和抱负,就要反思原有的研究方法,重新掌握一套更为科学、更为实用的研究方法。对于社会科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运用问题以及对于本书所主张的“从经验到理论的法学研究方法”,读者可以通过对各部分的阅读来慢慢体悟。期待着越来越多的青年学者走向科学的法学研究之路,在法学研究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文为《论法学研究方法》序言节选,陈瑞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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