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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改革 确保司法公正(王利明).doc

1、深化司法改革 确保司法公正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传时间:2002-3-29 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体制、审判程序以及从制度上保证法官队伍的高素质、维护司法的廉洁公正。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全国法院改革工作作出了统一的部署和安排以来,全国各级法院的改革工作出现了崭新的局面:公开审判制度得到了落实,队伍建设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各项监督机制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高,但是,在充分肯定改革成果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由于各方面原因,许多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的

2、研究和解决,改革也有待于进一步的总结和深化。下面拟对当前的司法改革提出几点建议: 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 我认为,在司法改革各项目标中,重点需要解决的是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任何改革的措施都难以取得预期的成效。法官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为了增进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全面提高法官的队伍素质,需要努力建立严格的法官的选拔和淘汰制度,实行法官的精英政策;加强法院现有体制的改革,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等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完善法官的

3、任职保障制度、高薪制以及责任制,尤其要建立一套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的训练,努力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以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 二、深化审判方式的改革,确保程序公正 当前,在审判活动中确保程序公正,需要进一步强化审判制度的改革,通过确保法官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在审判活动中始终保持独立的地位,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不合理的干预,从制度上努力减少甚至消除法官单方面接触当事人,甚至与律师、当事人进行私下交往的现象。同时,要全面贯彻公开审判制度,避免先定后审,开庭走过场的现象;应落实审判合议制,改革案件的行政审批制以及审委会包揽各类案件的裁定权的现象;认真执行审判监督

4、制,杜绝上下级法院私下沟通,剥夺当事人上诉权的问题。 三、完善民事证据制度,保障证据规则的统一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民事证据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对司法审判权进行有效制约、从而保证司法公正的有效措施。证据法律制度的完善本身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正是因为认识到了证据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所以各地的法院为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大都制定了自己的证据规则,但这些规则之间极不统一,有的甚至在同一省市内部各中级、基层法院之间都不一致,从而极大地妨碍了司法的统一性。许多规则也突破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例如,举证时限和庭前交换证据都是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相矛盾的。此外,各地各级法院分别制定不同的证

5、据规则,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所以,统一民事证据法律制度,对于实现司法的统一也是必要的。为此,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制定有关民事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保障证据规则的统一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四、进一步完善审判长的选任制,以增进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自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颁布实施后,审判长选任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展开。审判长选任制无疑是人民法院在建立科学的法官制度方面、为尽快提高我国法官队伍素质所做出的一次有益探索,也是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这项改革对于提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如何才能保证选任出来的审判长是真正德才兼

6、备,既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又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才干的人士呢?我认为,关键在于选任的程序必须公正、科学。为此,首先需要对参与选任的审判员的基本条件作出一个明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再确立详细的、科学的技术指标,通过这些技术指标以保证选任的审判长符合公正裁判的要求,也可以防止以人际关系作为评判的标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完善审判长选任制,还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权责不清、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以及法院体制行政化的现象。要使审判长选任制有助于强化司法的独立性,必须真正落实法律赋予审判长所享有的职权。审判长应当成为合议庭的组织者,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挥指挥作用,但同时也

7、要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负主要的责任。在审判长选任出来后,不宜频繁地更换,否则很难充分发挥审判长选任制度的作用。因此,我建议在审判长选任出来后,其任期可以初步确定为三至五年。待到将来法官素质、选任程序等配套制度得到完善改进后,可以再延长期限。 五、强化判决书的说理,推行判决书的公开 要求民事判决书详写理由,乃是司法公正的最直接的要求。 我认为,强化判决书的说理,重点应突出两点:第一,对判决中的证据的采用应当作出详细的分析。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基础,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就是以证据为根据,因此,判决书中要做到准确地认定事实,就必须要对证据采用的理由进行详细的分析。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供的证据

8、哪一项证据能够采用,哪一项证据不能采用,不能采用的理由是什么,以及采用的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为什么能够根据已经采纳的证据认定一定的事实,这都需要在判决书中作出详细的说明。第二,对判决中引用的有关的法条的含义应当进行解释。我认为,法官裁判案件就是要将成文法运用到具体的事实之中,将抽象的法条与具体的事实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但是,一个或某几个法条为什么能够适用于特定的案件,这就需要法官在判决中作出详细的说明。这就是说,法官需要在判决中准确地引证法条,并且对该法条的含义作出准确的解释。如果不能够找到可供适用的法条,而需要援引有关的原则,或者需要通过公平正义的观念来作出判决,都需要在判决书中作出详细的说明

9、在许多情况下还需要根据法理来论证。 在强调判决书说理的同时,还应重视判决书的公开。当前,许多法院规定可以到法院内部查阅判决书,这是十分必要的。较之于过去将判决书当内部文件对待的办法,是一个显著的进步。但按照公开制度的要求,仅仅做到这一点是不够的,还应当采取措施尽快将判决书内容向社会公开,例如在互联网上和报刊、杂志、书籍上公开,以便人民群众都能及时、方便地获得判决书的信息。同时,也应当允许对公开的判决作出评述,这些评述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人民群众尤其是专家的评述,既可以使一些优秀的判决得以宣传,优秀的法官得以表现;也可以使一些不公正的判决得以展示,这就会产生良好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效果。 中国正处于一个向法治社会过渡的时期,这种过渡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能否真正做到独立与公正。只有努力深化司法改革,逐步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廉洁、权威的司法机构,才能真正保障裁判公正、实现社会正义,也才能真正实现中国的法治化、民主化。 原载《人民法院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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