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标准 一、党政重视 1、村党支部、村委会“两委”重视、指导、支持和保障建立村人口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并依法开展人口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二、自我教育 2、村级人口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注重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新型生育文化、利益导向等基本知识。 3、群众知晓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村民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奖惩措施等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三、自我服务 4、村有合格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能够经常开展人口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活动。 5、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规范,村计生宣传管理员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检
2、查、孕情访视、协助办理各类计生证明。 四、自我管理 6、村有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口计划生育自治组织,有公开招考选聘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负责协调和落实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事务。 7、在当地党政组织指导下,民主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并报乡(镇)政府备案,村规民约必须上合法规政策,下合多数村民意愿,简便易行并得到落实。 8、民主讨论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项,分配使用村级资源时能听取计划生育家庭的意见和建议,议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和计划生育工作。 五、自我监督 9、村设有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宣传栏,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本村计划生育民主管理评议等事项
3、及时进行公示。 10、定期开展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评议活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听取村“两委”及计生宣传管理员工作报告,民主评议计生宣传服务情况,为“两委”干部及计生宣传管理员绩效挂钩提供依据。 六、实施效果 11、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得到贯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达到95%。当年无政策外多孩生育,无早婚早育,无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12、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村级集体社会经济资源的分配使用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精神、原则和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计划生育家庭利益的现象。 13、当年无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众集体上访,无恶性案件。 14、群众愿意参
4、与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对自身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满意率在80%以上。 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标准 一、党政重视 1、村“两委”班子坚强有力,高度重视、经常指导、积极支持和充分保障建立村人口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并依法开展人口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二、自我教育 2、村级人口计划生育自治组织注重经常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新型生育文化、利益导向等基本知识。 3、能经常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发放计划生育宣传书籍和物品。 4、群众知晓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村民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等计划生育基本知识,
5、知晓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等村民自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三、自我服务 5、村有合格的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能够经常开展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活动。 6、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优质、规范,能够适应群众需要开展宣传咨询、生殖保健和便民帮扶服务。 四、自我管理 7、村有完善的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口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有公开招考选聘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并认真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办理计划生育相关事务。 8、村民自治组织能够经常收集社情民意,积极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作用。 9、在当地党政组织指导下,民主讨
6、论制定人口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并报乡(镇)政府备案,村规民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充分体现大多数村民意愿,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整合集体经济资源,发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作用。 10、民主讨论依法属于村自治范围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项,研究村级资源的分配使用时能广泛听取计划生育家庭的意见和建议,议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和计划生育工作。 11、依据人口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对计划生育实行合同化管理,育龄群众依法享有计划生育权利,落实计划生育义务,依法管理,实施奖惩。 五、自我监督 12、村设有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宣传栏,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本村民主管理评议等重大事项及时公示,内 容真实
7、、全面、合法、规范。 13、定期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听取村“两委”、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及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报 告,民主评议本村计划生育事务民主管理情况。评议结果与“村两委”及宣传管理员工资待遇挂钩,并限期予以改进,接受群众民主监督。 六、实施效果 14、计划生育政策得到认真贯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达到95%以上。当年无政策外生育,无早婚早育,无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等违法现象。 15、村级独生子女家庭比例逐年上升,新生婴儿性别比趋于正常。 16、能较好地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村规民约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村级资源的分配使用符合人口和
8、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精神、原则和有关规定,能明显地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充分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作用。 17、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群众上访、集体上访和恶性案件。 18、群众积极参与本村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对自身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满意率在90%以上。 第二篇: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 年 月 日经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村民自治,保障村民行使计划生育的民主权利,提高村民自治能力,稳定低生育水平,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9、,在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计生协会协助执行。 第三条本章程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章程是全体村民计划生育行为的规范,章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组长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成员由党支部、村委会、计生协理事会等人员组成。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以下简称章程、合同);召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章程、合同;组织对村民签订合同;开展村民自治。 第五条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由计生专职主任、育龄妇女小组长组成,在村两委的领导下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上门”服
10、务活动,搞好计生档簿资料的管理,采集信息,上报各种表格。 第六条成立计划生育协会,选举会长、理事,聘请名誉会长、秘书长,发挥带头、宣传、服务、参与、监督作用。 第七条成立民主监督议事会,主要履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甲方:*村民委员会乙方:已婚育龄夫妇)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管理计划生育,遵守章程,实行政务公开,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2、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送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资料,每年组织乙方到人口学校参加培训学习六次以上。 3、协助申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
11、荣证(指导如何办理)等,出具书面证明;指导优生检测、孕期保健,采集掌握孕情信息。 4、定期组织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检查,指导使用避孕药具,指导落实放取环、绝育手术,开展咨询、随访服务。 5、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保障、救助政策。 6、对协管、空挂、漏管户应依法管理,不享受本村的任何利益分配和待遇。 7、对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改动年龄结婚的,村不予出具任何证明。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遵守章程,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 2、按时参加人口学校的培训,自觉学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的知识。 3、享受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奖励、
12、优先、优惠、扶持、保障、救助等待遇;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4、接受优生监测、孕期随访、常规妇检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5、提供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和证件;报告婚姻、孕情、生育、节育等信息;凡办理生育证人员必须找三户有行为能力的人监督。 6、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到国家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生育,凭婴儿出生证明当月向村计生专职主任报告出生情况,及时选择安全、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 7、不躲避计划生育管理,不提供虚假证明,不违法怀孕,不隐瞒孕情,不私自终止妊娠,不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人员,不违法收养、送养子女。 8、凡居住本村一
13、月以上的流入育龄妇女,必须纳入村计生管理;对流出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期反馈流动人口信息。 9、协管、空挂、漏管户应依法服从管理。 10、凡符合二胎生育条件暂推迟生育计划的,要由夫妻双方签订自愿推迟二胎生育计划承诺书。 第四章婚育新风 第十条村委会要宣传国家宪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计生协会及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的优势和作用,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宣传婚育新风尚,教育和引导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 第十一条村委会成立村红白理事会,与计生协会一同办理村民婚礼、葬礼等事宜。 第十二条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破除陈规陋习,婚丧嫁娶节俭操办。积极参
14、加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相信科学,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建设新型生育文化,破除门当户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的目的是生子,生育的目的就是传宗接代、保持家族的香火不断等旧的婚育观念。第十四条家庭团结和睦,家庭成员之间关系融洽、亲密,邻里之间以诚相待,关系融洽,团结友爱,不说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和事,有矛盾能互谅互让,有困难能互帮互助。 第十五条提倡子女姓氏改革,子女随父姓、母姓、父母双姓均可。 第十六条提倡男到女方落户,享受村民同等待遇,优先划分宅基地和承包地。 第十七条提倡夫妻二人平等对待双方老人,子女赡养老人义务与继承父母遗产权利对等。 第十八条反对
15、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女孩和妇女在家庭、社会中同样受到尊重和保护。 第十九条倡树尊老、敬老、养老新风,在制定村级政策时对计划生育家庭老人优先、优惠照顾。 第五章奖励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奖励 1、对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每年给予120元的奖励至14周岁止;每年为0-14周岁的独生子女办理福利救助保险;独生子女在中考中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行加分照顾。 2、对符合政策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终身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妇经本人申请、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上级审批,签订公证合同后,除镇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重奖外,发放2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自申请批准之月起,夫妇双方每人每月享受60元的奖励扶助金,
16、至满60周岁止。 3、对合法生育两个女孩且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家庭,办理不低于2000元的保险或给予同等数额的一次性现金奖励,所需资金由镇财政承担;同时自落实绝育措施之月起,受术者每月享受60元的奖励金至满60周岁止。 4、凡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双女户父母每人每月给予60元的奖励。 5、实行晚婚的夫妻一次性奖励100元,符合晚育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100元。 6、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优先救助;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双女家庭子女实施就业培训计划,计生协会“三结合”项目优先进行帮扶;对女孩困难家庭实施“三千”计划帮促。 7、对合法生育且按规定时间内及时落实放环、绝育措施的
17、农村居民家庭,分别给予一次性50元和100元的现金奖励。 8、对农村终生只要一女孩、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父母及独男父母年满50周岁的,按照政府支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农村新型养老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区、镇财政按照各承担50%的比例予以解决。 9、在建立和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 10、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在全区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计划生育家庭优惠证免收普通挂号费,减免10的治疗费和20的检查费。 11、对报考区内中等职业学校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子女,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同
18、时,免除学费、书本费、住宿费。 12、对独生子女伤病残(不再生育二胎、伤残二级以上)或独生子女父母伤病残(伤残二级以上)进行精神慰藉,每月每户发放50元扶助金,至子女18周岁止。 13、独生子女伤残(伤残三级以上)、死亡且母亲年满49周岁以上,父母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80100元扶助金。以上奖励由村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在享受上级奖励的同时,村再给予以下优惠和奖励: 1、村对独生子女和双女贫困家庭发展经济,种植养殖,加工服务业,帮助协调5000元以下贷款,并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种苗和承包金等方面优惠20%。 3、村对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一次性奖给200元,并与本村计生户一样享受以上相应奖励政策。 4
19、、计划生育光荣户子女考入重点大学者奖励1000元。 5、村对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一次性奖励200元;春节期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户进行走访慰问。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没有按章程规定落实,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及时挽回损失;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乙方支付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违约金。不按规定协助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不按规定组织生殖健康妇检、指导避孕节育措施落实,造成乙方非意愿妊娠的; 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救助、保障政策的; 不按规
20、定组织村民在人口学校开班授课的;不落实男到女方落户所优先享受的待遇的;不为村民提供婚丧嫁娶服务的。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章程规定,由甲方追究违约责任,有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的,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未依法登记结婚(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交违约金500元,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无法办理的,责令其解除婚约。 3、领取结婚证当月不向计生专职主任报告的,交纳违约金500元,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子女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补办手续的交纳违约金500元;出生婴儿当月未向村计生专职主任报告的交纳违约金500元。隐瞒其他计划生育事实情况不报的,视情节轻重交纳违约金
21、200-500元。 4、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逾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一天向甲方交纳50元的违约金。 逾期不参加生殖健康妇检的(超过一个月不到站的,收回闲置宅基地,清理地面附属物,兑现财产;造成违法生育的,永不划分宅基地); 逾期该放环不放环,该绝育不绝育的;违法怀孕逾期不落实流引产补救措施的; 流动人口逾期不寄回或反馈流动人口信息,应回村落实妇检未回的(每年至少落实一次妇检)。 故意躲避逾期不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 对甲方组织提供的各种宣传学习,培训检查等服务活动,无故未按时参加的每少一次交纳违约金50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怀孕60日内未向村计生专职主任报告孕情的交纳违
22、约100元;未经区人口计生局批准持证私自终止妊娠的交纳违约金2000元,并提请镇计生办收回生育证,不再安排二胎生育计划。 超过预产期孕产结果不明、出生婴儿不明去向或不明原因死亡的交纳违约金2000元; 提供假结婚、怀孕、生育、死亡、节育手术或流动人口等证件、证明或信息的交纳违约金2000元,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容留包庇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替他人代养、寄养违法生育子女的,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交纳违约金1000元; 不符合法定年龄私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采取不当手段办理证件或入户手续的交纳违约金500元; 凡是办理生育证的夫妻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担保,被担保人私自终止
23、妊娠或外逃的,由担保人交纳违约金1000元; 对婚入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三个月内将户口迁入迁出并索取落户及计生微机管理证明,户口暂不能迁移的,按要求提交有关管理证明,如不按规定办理的交纳违约金100元。 对私自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交纳违约金1000元,并根据情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对符合安排二胎条件,凡写出推迟生育申请、签订自愿推迟二胎生育计划承诺书后怀孕的,按违法怀孕对待,造成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罚,已办理独生子女证又生育的、已受奖励双女户又生育的,追回所享受的一切奖励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制度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制度 1、建立公决制度。计划
24、生育重大问题,由村民自治领导小组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由村民和村委会依据结果执行。 2、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村委会与女方在49周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夫妇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 签订合同者,享受章程规定的奖励优待政策,不签订者不享受。已婚育龄夫妻自签订之日起,至女方年满49周岁止,因故迁移、户口迁出的,提交新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后终止合同;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或章程修改、变动,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 因甲乙双方违约发生争议,通过引导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双方有权向镇计划生育合同仲裁小组申请仲裁。 3、建立违约金使用管理制度,对违约资金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用于计划生育支出,接
25、受村民监督。 4、建立工作制度。每月召开村民自治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表彰先进,制定全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保障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强化计划生育阵地建设;协调共青团、妇联、治保、调解、红白理事会等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村民大会讨论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由村民自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年 月 日 第三篇: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本居委会三个文明建设,增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民主管理意识,使计划生育工作
26、逐步纳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轨道,变行政主导型管理向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方向转变,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县区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居委会实际,特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二条本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在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实行“居委会两委会负总责,居委会计生协会具体抓”的模式,依法实行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本居委会各种组织及全体居委会民。全体居委会民必须遵守执行,外来流动人口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由居委会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全体居委会民监督实施。居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为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章 居委会党支部职责 第五条居委会党
27、支部是党在居委会的基层组织,是居委会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居委会党支部必须领导支持和保障居委会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居委会民自治、民主管理。统筹、协调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居委会民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居委会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居委会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居委会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居委会计生工作筹措资金,提供保障。按法定程序委托计划生育协会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并定期检查、考核计划生育协会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听取协会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 第四章 居委会计生协
28、会职责 第七条居委会计生协会是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要力量,受居委会两委会委托,承担居委会计划生育具体工作。及时向居委会两委会汇报计划生育工作,反映群众要求,严格按责任制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章 居民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的权利 第八条 依法生育的权利。第一胎生育,居民在领取结婚证后可按自己的意愿安排生育子女。并可随时领取一孩生育证明。凡符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街道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人口与计生局复审、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29、。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参加居委会计生协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科普宣教活动。 第十一条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状况要求进行查孕查环查病的服务。 第十二条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妇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安全、适宜的避孕方法。 第十三条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第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十五条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第十六条有获得居委会集体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 (一)一孩
30、育龄妇女49周岁内,20年以上无引流产史,一次性奖励 元,到年底经公示核实后兑现。 (二)生育一胎落实上环节育措施的每人补贴 元;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后落实结扎措施的结扎街道补贴500元,居补贴215元;一孩育妇计划外怀孕主动人流(放环失败怀孕)补贴 元; (三)参加居委会组织的培训班每天补贴40元;一孩育龄妇女参加b超查孕查环和妇科检查每次补贴5元或相当于5元的实物。 (四)居委会居民年老发放退休金每年100元。 (五)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或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伤失劳动能力的,视情况轻重一次性补助1001000元,补助对象及标准由居委会两委会讨论后确定。 (六)双农独女户父母参加养老保险的每年奖10
31、00元,连续补助15年。 (七)困难户补助,如是计划生育家庭发生困难的,可增加2050%。 凡在发挥协会会员作用明显;评选上计划生育文明家庭户;举报他人违反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调查属实;外来流动人口自觉服从和执行计划生育的等对象到年底经评选后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居委会民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中应履行的义 务 第十七条居委会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凡申请结婚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推迟三年为晚婚。未领结婚证即同居的属非法同居,凡生育的一律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九条居委会民有依法规范
32、生育行为的义务。第二十条居委会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育龄夫妇要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避孕节育方法,并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自觉参加孕情环情检查,接受科普知识宣教、药具发放及随访服务。 第二十一条居委会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凡外来育龄流动人口到本居委会居委会民租用房屋的户主,必须与居委会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负责督促居住人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暂住证、和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经怀孕的育龄妇女应提交一孩生育证明和再生育证明等证件,证件不完备的不得出租房屋。房主有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环情检查和向居委会委会举报无
33、证怀孕对象的责任和义务。房主应自觉配合和接受居委会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出租房的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居委会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计划生育合同 第二十四条为宣传和落实本章程确定的居委会组织、居委会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章程内容,制订计划生育合同,居委会民委员会和居委会民通过合同的形式,相互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居委会民和家庭,不得享受居委会集体经济奖励和补贴的权利。已经享受的,视情追回部分或者全部的居委会集体经济奖励和补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有与上
34、级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执行情况,每年年底进行总结、公开。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居委会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2009年3月10日的居委会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会长职责 1、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 2、召集并主持理事会重要会议; 3、履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4、做好协会的外联宣传、协调工作。筹措协会活动经费。 副会长职责 1、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由专职的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2、协调协会组织发展、宣传教育、权益维护三个组的运作。 3、组织会员活动、培训、服务等工作的开展。 秘书长职责 具体组织落实
35、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召开会员小组长会议,指导会员小组开展活动,培训会员,发挥会员作用,反馈、收集、汇总信息。 会员小组长职责 1、组织会员学习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知识; 2、掌握、了解会员中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情况、节育措施,帮助指导已婚职工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及时做好补救落实措施; 3、及时建立和调整本小组的流动人口档案,发放好各种宣传资料; 4、督促小组成员及时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未办理的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办; 5、收集、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6、主动为本协会的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组织发展组职责 1、发展会员,收缴会费;培训会员,提高会员素质;按排会员活动
36、。 2、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各级组织。 3、及时为育龄职工提供计生服务信息,积极开展协会活动。 4、对外来职工与镇内职工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主动为外来职工办理或查验婚育证明,并满足外来职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需要。 教育组职责 1、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定期出好宣传窗和黑板报。 2、组织职工树立婚育新风和重大节日计生宣传活动。收集、反馈信息; 3、运用多种形式的文艺宣传、知识竞赛等职工活动,营造舆论氛围。 4、实施零距离的宣传服务,传递知识、信息,送宣传品到职工手中。 维护权益组职责 1、宣传公民在计划生育方面享有的权利、义务;维护
37、会员的权利、义务。 2、负责落实职工中的有关婚育和计生手术方面的福利待遇。 3、组织会员小组定期收集职工对计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把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及时反映给公司计生协会或上级有关部门。 会员联系户制度 1、由会员小组长负责,每季度召开会员小组会议,汇报交流信息及职工需求,共谋对策。 2、传播技术和致富信息,帮助所联的计生联系户家庭克服困难,走上富裕之路。 3、互帮互助,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服务 第四篇: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中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在社区建立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
38、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五项职能,调动各网络远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一)、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积极响应国家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提倡的晚婚晚育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不计划外怀孕、生育。 (四)、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流动人口租房或退房情况;不容留、不包庇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 (五)、离开现住地到其他地方居住或外出打工、经商之前,做到主动到社区居委会申报,及时办理
39、相关手续。 (六)、发挥党员先锋带头作用、楼栋长及计生信息员的熟悉情况,发挥个人特长,积极踊跃为社区居民服务。 (七)、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各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优质服务、生殖健康等活动。 (八)、履行公民义务和责任,协助、监督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搞好村民自治工作,根据我国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公约。 依法婚育 第一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
40、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必须做到依法领证结婚、持证生育。禁止非法同居,违法生育。 第二条提倡晚婚晚育,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经审批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不得抢生、多生。 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增加投入,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十八周岁以上男女未婚青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第四条居委会应主动配合、协助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持证孕妇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居委会与重点育妇对象签订计生管理服务合同。 第五条育妇怀孕2个月内应向居委会计生管理员报告,并到
41、卫生部门接受围产期保健定期检查。居计生工作人员每月要访视一次,为其提供孕期有关服务。为了母婴安全,要坚持住院分娩。婴儿出生后应及时向居委会报告生育情况,禁止非法抱、送、拾、寄养孩子,禁止弃婴行为。 第六条实行避孕节育手术免费服务,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居计生干部要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首选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七条查环、查孕对象要定期参加街道、社区组织的环情、孕情服务,居委会1-2年为育龄妇女免费组织一次发妇女病普查为重点的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居委会干部要定期组织宣传访视和药具及术后访视服务。 第八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在外出前先与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居委会应协助办理流动人
42、口婚育证明,在暂住地计生办验交计生证明,并接受当地管理。在外“双查”对象可到暂住地计生部门进行环情孕情检查,并持有效证明定期寄回居委会。 第九条因避孕措施不当,导致意外妊娠者,主动向居委会汇报,及时落实补救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取消一切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待遇要追回,并落实一项有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条外来人口到本居暂住的,必须验交婚育证并办理暂住证,本居居民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口暂住的,房主须与居委会签订外来人员计生管理协议书,属地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须与居委会签订用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实行法人责任制。凡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本居规民约,接受本居计生管理,享受本居待遇。 第十一
43、条居民抱、送、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收养法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收送养手续。非法抱送养按政策外生育处理。 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奖扶制度,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予以奖励优待。 (一)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户优先予以扶持并适当补助,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 (二)对遭遇天灾人祸的计生困难家庭实施“生育关怀”紧急救助,帮助他们缓解困难。 第十三条居民有权参与计生管理和监督,也有权举报违反计生者,居委会有义务并对举报者采取保护措施,凡举报查实者,居委会可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居民违反居民公约,由居委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优待。 第十五条造成多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取消该户居里一切福利待遇,是党员、干部的还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提前生育的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六条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不及时通知环情孕情检查、不及时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不抓不管计划生育的居干部,居民有权提议依法罢免。 第十七条流出育龄妇女寄回计生双查证明经镇(街)审核认定为假证明的,按社会治安处罚法处理。 第十八条本计划生育居民公约解释权属居委会。第十九条本居计划生育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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