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年辽宁沿海产业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辽宁沿海产业基地开发开放建设步伐,积极承接国内外资本、 技术、 产业转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国家、省和市已出台的优惠政策,特制定辽宁沿海产业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 土地使用
1、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和5亿元,外资按当期汇率折算,下同)或单体投资略小但能形成产业集群,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2400万元\公顷以上、经营期限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工业用地转让基准价格为60元\平方米、物流园园区转让基准价格为100元\平方米、博文路东侧市场转让基准价格为1
2、50元\平方米(包含宗地测量费和土地变更登记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按基准地价实行全额补助,补助来源为项目形成的地方收益。
二. 税费政策
2、在辽宁沿海产业基地内兴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按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部给予补助。
3、入驻辽宁沿海产业基地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下(含5亿元人民币)的,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门50%比例给予补助;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基地留成部分50%比例给予补助。
4、入驻辽宁沿海产业基地的生产性工
3、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下(含5亿元人民币)的,三年内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限20人)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部给予补助;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年内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限30人)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部给予补助。
5、入驻辽宁沿海产业基地的生产性工业项目,二年内按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部给予补助,后三年按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50%给予补助。
6、入驻辽宁沿海产业基地的房地产项目,将企业上缴的销售环节营业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30%给予补助。其它入驻辽宁沿海产业基地的第三产业项目,三年内将企业上缴税金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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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入驻辽宁沿海产业基地内的企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其余予以免收。
8、对辽宁沿海产业基地内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消防配套费。
9、对在辽宁沿海产业基地登记,非租、买土地和标准厂房的内资企业,三年内可按企业上缴税金产业基地留成部分30%比例给予补助;外资企业,三年内可按企业上缴税金产业基地留成部分40%比例给予补助。
10、入驻辽宁沿海产业基地企业签订土地协议后,项目开工前全部手续由管委会安排专人协助企业办理。免收规划设计费、建筑放线费、建筑用地放线费和规划道路定线费。
三.其他政策
11、辽宁沿海产业基地入区企业建设项目向国内金融机构
5、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辽宁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协助企业争取享受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政策。
12、辽宁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设立专项基金,专项用于扶持产业基地内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其中:
对晋升为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人民币;晋升为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人民币;晋升为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人民币。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人
6、民币。企业同一年度获得2个及以上的称号的按上限补贴,不重复补贴。
对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同种产品多次获奖的取上限,只享受一次奖励)。
对在境内外证劵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实现挂牌上市的企业,或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的企业,或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辽宁沿海产业基地、融入资金1亿元以上的,除省市给予的扶持资金外,辽宁沿海产业基地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
13、对入驻园区的内外资项目一次性到位注册资本(含增资;以设备投资的,按有关部门评估额计算
7、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有关规定的,实行分档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 单位项目投资额0.5亿元—1亿元(含1亿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2) 单位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3亿元(含3亿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
(3) 单位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5亿元(含5亿元),奖励30元人民币。
(4) 单位项目投资额在5亿元—8亿元(含8亿元),奖励40万元人民币。
(5) 单位项目投资额在8亿元以上,奖励50万元人民币。
14、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在辽宁沿海产业基地设立地区总部或中国地区总部的,给予开办费5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并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
8、给予开办费10万元人民币补贴。
15、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金融机构在辽宁沿海产业基地设立总分支机构。对设立总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设立分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设立支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6、 对于入驻辽宁沿海产业基地并投入正常运营的担保机构给予开办费20万元人民币补贴。
17、对入驻辽宁沿海产业基地的世界500强企业和重大产业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
18、此优惠政策从下发文件之日起执行,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此优惠政策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