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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ocx

1、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XX省XX市 【发布文号】 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发布日期】 2007-01-23【生效日期】 2007-03-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6年11月3日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7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7年1月23日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XX市第十三

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XX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XX市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XX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依据市人民政府编制并经国务院批准的XX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国土、环保、建设、公安、水务、房地产、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删去第三条第三款。 三、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制定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目标,使

3、城市的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与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五、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XX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建设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

4、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删去第十二条。 八、删去第十三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 (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水运客货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 “ (二)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 “ (三)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 “ (四)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等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建筑

5、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居住)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 “ (五)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专业交通研究机构编制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作为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的依据。” 十、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应当依法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持申请报告、有效项目批文、现状地形图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

6、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不符合规划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确需延长的,须在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十 一、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使用土地,必须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持申请报告、建设项目审核批准或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等有关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7、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土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不符合规划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须在1年内完成用地审批手续,逾期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附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变更规划要求的,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8、。“在城市规划区内,县、区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自住房,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十 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设工程,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证的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告。” 十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 “ (一)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 (二)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路、铁路、河渠、港口、机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等; “ (三)各类杆、管线工程; “ (四)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公园、雕塑、风景区、公共绿地等绿化美化工程;河湖水系整治工程;给排

9、水工程;灯饰和建筑物室外装饰等工程。” 十 六、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开工的,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 七、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未

10、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没有规划设计条件,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受理设计文件的审查。” 十 八、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建筑物的密度、间距、高度、日照时间、容积率、绿地率以及沿道路、河道、铁路的后退距离等,必须符合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十 九、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定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全部拆除,确需暂时保留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拆除期限,建设单位到期必须自行拆除。” 二 十、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11、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房屋权属登记,不得交付使用。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配套工程未按计划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 二十 一、删去第三十八条。 二十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与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不相符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 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法建设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

12、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 四、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十 五、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妨碍城市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 六、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 (一)未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建设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举报的违法建设调查处理的; “ (二)对于违法建设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的、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结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为违法建设办理权属、证照等登记的; “ (四)越权审批、违反规划审批以及其他违法审批造成违法建设的; “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本决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XX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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