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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诸冯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诸冯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制定如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一、履行义务
1、自觉实行晚婚晚育。严禁违法生育、非法收养。
2、每个村民结婚、怀孕、生育及节育手术等各种信息变化时需在当月向村委会报告。发现外来无证怀孕及生育人员,要及时报告。
3、育龄妇女要自觉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再生育。持生育证件的孕妇不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得
2、擅自终止妊娠。
4、按政策不应再生育的育龄群众需在规定时间内(顺产3个月内,剖腹产6-7个月内)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5、已婚育龄妇女应按照要求参加生殖健康查体,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查体的,应提前向村委会说明,并及时补查。
6、村民房屋出租(借)给外来人口居住的,必须同村委会签订《出租(借)户计划生育合同书》,按合同内容配合村委会管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与村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接受本村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7、18—49周岁育龄妇女要到异地务工、经商或长期居住生活的,外出前应与村委会签订《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办理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外期间,每半年要健康查体一次,流出省外的还要寄回流入地乡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查体证明。
8、已婚育龄妇女要积极参加村里组织开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培训和服务活动。
二、利益导向
1、母亲年龄在35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空巢家庭享受一次性慰藉金200元,免费享受“爱心三大工程”提供的各项服务。
2、计划生育特困户优先享受低保、救济补助。
3、按政策不应再生育的育龄群众在规定时间内(顺产3个月内,剖腹产6-7个月内)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村里一次性补助50元。
4、村办企业优
4、先安排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在新农村改造房屋拆迁是,独生子女家庭多享受5%的优惠,双女户家庭多享受2%的优惠。分配集体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享受5%优惠。
5、独生子女户考上研究生一次性享受100元奖励。
6、村里有责任把上级政府制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到实处。
7、村民有权对违反计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如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违法生育、政策外怀孕等进行举报,举报人受到保密保护,举报内容属实的,村里给予200元奖励.
8、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生育的,追回该夫妇第一个孩子历年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及其他待遇。
9、持生育证件
5、的孕妇擅自终止妊娠或婴儿出生后不明死亡或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的,取消村委会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
10、育龄流出人员不按规定接受管理,取消村委会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直到履行为止。
11、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或者为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提供便利,从而造成政策外怀孕或违法生育的,由上级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取消村委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
三、移风易俗
1、成立村红白理事会,负责主持办理或协助办理村民婚礼、葬礼等事宜。提倡喜事新办,厚养薄葬,文明节俭。
2、党员干部和计生协会会员要带头树立男孩女孩都是传后人的新观念。
3、提倡子女
6、姓氏改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4、女孩同样入家谱,在组织祭祀等家族性活动中,男女平等。
四、男女平等
1、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2、夫妻二人平等对待双方老人,子女赡养老人义务与继承父母遗产权利对等。开展评选“好媳妇”、“好婆婆”、“好女婿”活动,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
3、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4、鼓励男到女家落户,入赘女婿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权利和福利待遇。
5、婚嫁户口迁入迁出男女平
7、等。
五、管理监督
1、村委会及相关的计划生育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依法管理,保障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2、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当年生育、节育情况,公开违法生育处罚情况等。
3、有关计划生育重大争议事项由村民代表议定。
4、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发生变动或与本村规民约不一致时应服从上级的有关规定并作相应的修改。本村规民约的补充和修改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5、认真宣传、发放上级计生部门的有奖举报办法。
六、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5月8日起执行,以前制订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执行后下届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里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以便于村委的正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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