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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docx

1、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县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XX县区城乡规划工作的审议决策机构。 规委会由县政府县长、分管县长、县人大、政协领导,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人、有关专家以及公众代表组成。 规委会的办事机构是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规划局局长兼任。 规委会的咨询机构是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规委会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条规委会的工作职责是。对县域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协调,为各项建设规划的实施提供行政依据。 主要职责:

2、 (一)审议本县城市发展战略;审议XX县区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修编,审议近期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古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的修编; (三)审议有关城乡规划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规范; (四)审议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乡镇总体规划; (五)审议城乡规划区内重要区域的城市设计与重大建设工程方案; (六)审议遗产地及古村落内的保护项目; (七)审议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 (八)协调城乡规划与各行业各部门规划之间的关系; (九)县委、县政

3、府及上级部门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规委会会议形式: 一、城乡规划规委会全体会议(简称“规委会会议”); 二、规委会主任会议。 第四条会议审议的各类规划设计方案和重大建筑设计方案原则上需提供专家咨询组的咨询意见。 第二章规委会全体会议 第五条规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六条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一)全县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年度建设计划和规划编制计划;城乡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由县政府颁发

4、的城乡规划规范性文件报审稿; (三)XX县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规划调整、乡镇的总体规划; (四)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XX县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古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 (五)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组团规模以上级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城乡重要区域、重要地段对城乡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用地性质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七)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第七条会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经规委会主任审定。 第八条规委会办公

5、室应在会前2-3天提供议题资料并送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各成员阅。 第三章规委会主任会议 第九条规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由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组成,其他参会人员由主持会议者确定。会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经规委会主任同意后确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条规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一)审议规划区内重要区域的规划研究与城市设计、城市重要区域的规划设计条件及详细规划方案; (二)审议规划区内重大项目、重要区域的规划选址,对城乡发展有影响的工业(仓储)用地的规划选址,组团级规模以上的居住用地的规划选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

6、规划选址等; (三)审议县域或县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较大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四)审议遗产地及古村落内的保护项目; (五)审议规划区内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方案、沿街建筑单体方案、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单体方案、建设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组团级及以上的规划设计方案; (六)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工作; (七)规委会主任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议议题材料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前2—3天分送规委会主任、副主任阅,并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参会准备。 第四章咨询机构 第

7、十二条规委会下设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并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关专业的专家咨询小组。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组为规委会的咨询机构,根据规委会的需要对规委会审议议题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专家咨询会议由规委会办公室组织,按有关程序形成咨询意见。参会专家从专家咨询组名单中挑选,也可邀请相关专业部门参加。 第五章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规委会办公室作为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开展城乡发展全局性、长远性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编制规委会确定的规划编制项目;负责起草规委会会议、规委会主任会议各项决议,督查督办规委会各项决议的执行;协调建设规划工作中的日常性问题;拟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及经费预算;做好议题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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