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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docx

1、 XX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XX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XX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2〕429号)、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教〔2011〕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省财政安排专门用于省科技惠民计划(以下简称:惠民计划)项目实施和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配套,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

2、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补助经费。 专项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省财政厅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专项经费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安全、城镇发展与社会事业等与社会管理、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项目和科技惠民平台基地建设,择优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1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境内(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

3、入。项目经费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多元投入原则,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引导,吸引社会资金、单位自筹等资金投入,推动建立“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优先支持设立科技惠民专项的设区的市及县(市、区)。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结合惠民计划实施要求和项目特点,鼓励对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二章预算编制审批 第五条 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

4、算和支出预算,应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收入预算应合理确定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的投入结构、投入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与进度安排。 支出预算应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测算论证,满足项目实施的合理需要。应分别列示合作 2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申明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 第六条 项目预算编制审批流程: (一)承担单位结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预算,逐级报送县、市财政局、科技局。 (二)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结合项目

5、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评审,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按要求逐级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项目牵头单位是省直企事业单位的,项目预算经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审核批复项目预算,分年度下达专项经费。 第七条 后补助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八条 市县财政局、科技局和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协调并按进度落实承诺的其他来源资金和政策、人才等实施保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 项目

6、牵头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批复,及时足额向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 3 第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按财政预算调整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承担单位管理使用,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严格

7、按以下范围使用专项经费: (一)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流程、新工艺,或购买专利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开发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有关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进、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三)技术应用示范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转化应用、综合集成和示范等发生的费用。 (四)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五)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发生的资料费、专家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8、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工资、奖金、 4津贴补贴和福利;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之外其他费用,需由专项经费安排的,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评审验收、国际交流、调研考察等所需的工作费用,可根据有关规定视工作进展情况,从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十四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按时编制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省财政厅、科技厅。 未完项目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

9、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结余经费按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财务验收 第十五条 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前提。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完成任务后一个月内,逐级向省财政厅、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省财政厅、科技厅组织财务验收,形成验收意见,主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好、经费使用与管理符合财务规范的为通过财务验收。 (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5

10、 2、不按承诺落实配套资金; 3、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 4、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项目财务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市财政局、科技局或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应将财务验收意见通知县财政局、科技局及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通过财务验收的,市财政局、科技局或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可向省科技厅申请项目验收。未通过财务验收的,应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整改,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在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一个月内

11、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经费结余应按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科技局应组织编制成果推广方案,落实成果推广所需经费。对重大成果推广项目,经批准可以滚动支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县财政局、科技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保证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协调解决项目实施有关问题,及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6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科技厅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对于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项目

12、所在市给予适当奖励,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所在市,调减申报项目数量。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科技厅逐步建立经费使用信用管理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对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记录,对于非保密项目信息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拨经费、终止项目实施、调减或取消项目所在市未来三年申报项目数量或项目承担单位的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 (二)不按承诺落实配套资金; (三)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五)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不力;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7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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