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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房产管理局、XX省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若干规定.docx

1、 XX省房产管理局、XX省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若干规定 沪房〔94〕总工字发第1100号 各区、县房管局、区规划土地局、县建设局、XX县区建设局: 近年来,随着本市房地产业的兴起,不少房屋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利用已建的房屋进行加层或拼建,广开房源,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各类用房特别是住房紧缺的矛盾。但少数单位过份追求经济效益或强调用房紧张,违反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技术规定、房屋管理和其他有关规定,擅自加层或拼建,导致城市环境质量下降,交通更加拥挤,造成房屋使用上的不安全因素,甚至

2、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群众反映较大。为防止上述现象的再度发生,需要对房屋加层或拼建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经报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得进行加层或拼建: 1、大楼、公寓、庭园住宅及新式里弄住宅。 2、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建筑保护单位的优秀近代保护建筑。 3、按规划建成的居住区的建筑和历史上已建成完整的质量较好的新村、里弄建筑(包括中心城11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4、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 5、旧建筑加层或拼建后(包括原地翻建加层

3、其容积率已超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控制指标的建筑。 6、基础、结构不允许加层的建筑。 二、凡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的房屋,重要地区的房屋加层或拼建,应先征得市房管局同意。 三、申请房屋加层或拼建,必须征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同意,按规划管理规定审批,并须符合以下管理和技术要求: 1、房屋加层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应符合《XX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定,以及本市房屋结构抗震加固的有关规定。 2、房屋加层,须事先由经核准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加屋房屋进行技术鉴定,并提交书面鉴定报告。 3、房屋加层或

4、拼建必须综合考虑加层后给排水、煤气及供电增容的可行性,并征求市政公用管理部门的意见,保证地区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承担增容改建的费用。 4、房屋加层或拼建的设计必须与原房屋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立面处理、外墙面用材及色彩应与原房屋保持一致。 5、申请房屋加层或拼建,应附设计方案,结构鉴定报告及公用设施可行性报告,按市和区、县的“分权明责”规定,报送房管和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核发加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6、房屋加层或拼建的施工,必须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施工工程质量由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 7、房屋加层或拼建施工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障原房屋使用单位、居民的正常使用和合法权益,使原有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适当改善,并事先做好居民工作。 四、对违反上述要求的,规划、房屋管理部门及房屋产权所有人有权追究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不按有关规定,擅自越级审批加层或拼建的规划、房产管理部门,上级部门也应追究其有关责任。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批准尚未动工的项目,按本规定办法。 六、各区、县房产、规划管理部门,要对在建加层或拼建项目作一次清理,清理结果于10月底以前报市房管局、市规划局。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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