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信用的管理办法 b添加义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确保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具体包括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是指省科技厅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和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中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
2、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以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 第四条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对不同信用管理对象的科技活动客观公正地记录。 2.科学系统,合理有效。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既要符合评价对象的特点,又要兼顾不同评价对象在科技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科学有效。 3.尊重规律,鼓励创新。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应充分尊重科技活动自身规律,围绕科技创新,与时俱进,推动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机制的动态发展。 第五条省
3、科技厅负责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及相关实施细则,规范不同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各个环节中的工作职责和标准;记录评价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并对不良信用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程序处理相关责任主体在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评价等过程中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对象,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评审专家、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受省科技厅委托承担科技管理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 第二章信用征信环节及内容第七条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征信环节应贯穿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
4、与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中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1.申报与受理。对按照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推荐和受理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2.评审与立项。对项目立项(预算)评审、合同(任务书)签订和管理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3.实施与管理。对项目组织开展、项目日常跟踪管理、重点项目监督检查等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4.结题与验收。对财务验收和项目验收中合同(任务书)目标实现的信用情况,以及结题与验收工作组织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5.绩效评价。对专项
5、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的信用情况,以及绩效评价工作组织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6.其他。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信用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信用评价标准 第八条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基础是科技信用信息。科技信用信息包括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和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的信息,如所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类型、名称、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参与方式等。 良好行为记录指相关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
6、题与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履行承诺义务、遵守科技管理规章制度、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如期圆满完成其正式承诺内容的守信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 (一)失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主观故意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可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 1.科研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和科研道德规范的行为,如在有关人员教育背景、研究履历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伪造或不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等。 2.管理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管理规章制度要求的行为,如瞒报或谎报重大事件,恶意串通
7、行贿、索贿受贿,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科技计划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等。 (二)组织实施过失,指由于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预测严重失误、风险估计不足、监管不严、执行不力、措施不当、不尽责等,而造成科技计划项目没有顺利实施,未取得预期效果;情节严重者导致科技计划项目被撤销、验收未通过的行为。 第九条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项目信用征信内容、管理依据、管理对象及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在充分遵循科研工作规律和信用管理属性的基础上,制定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对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价。
8、 第十条省科技厅根据征集到的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信息,依据信用评价标准,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科技信用进行累计评价,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严重失信五个级别,分别用aaa、aa、a、b、c表示。 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管理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建立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数据库,对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评级进行信息化管理,作为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管理方式如下: 1.信用评级为优秀的(aaa级),省科技厅予以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项
9、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同时省科技厅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管理和组织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2.信用评级为良好的(aa级),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省科技厅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立项、管理和组织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3.信用评级为一般的(a级),给予其承担及参与省科技计划任务的资格。 4.信用评级为较差的(b级),采取通报批评和取消其承担及参与省科技计划任务资格2年的方式进行处理,且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 5.信用评级
10、为严重失信的(c级),责任主体为机构的,省科技厅取消其相关资格5年,且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责任主体为个人的,取消其承担及参与省科技计划任务资格5年。 第十三条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应配合省科技厅进行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对信用信息记录、评级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述。科技信用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向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第十四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参与者有权监督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及时发现、报告不良信用信息,协助省科技厅开展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核实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
11、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第二篇:XX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范文XX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XX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4月13日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
12、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2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XX县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
13、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根据工作职能,省级科技计划的具体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省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
14、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制定各类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应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工作启动之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七条省科技厅按入库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受理项目申报,招标投标项目按照相关专项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面向社会的项目管理业务统一通过省科技厅
15、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办理。 第八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申请,暂不受理个人名义申报; (二)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承担项目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的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
16、 项目参与者前3名视为项目主要承担人。 第十条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渠道(书面申报或网上申报)和时限进行申报。省直和国家驻粤机构申报的项目需经其省级或属地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各地级以上市、县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通过各地级以上市、县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审查和推荐。 第十一条申请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XX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XX省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
17、 第十二条各省直主管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县科技行政部门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并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送受理窗口;县级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应委托其所隶属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收集后送交受理窗口。 对于通过网上申报的项目,各省直主管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县科技行政部门通过网络进行审查和推荐。 受理窗口对所受理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受理。 第十三条申报审查。省科技厅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将进入省科技计划项目备选项目库;如项目以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请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取消该项目入库资格。
18、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专家评审(评估)、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审核、厅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省直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科技局推荐项目的专家评审(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组织,对评审(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专家对进入备选项目库的申报项目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实行网络化评审的项目,相关专家在网络上直接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所有
19、参与项目评审(评估)以及相关咨询的专家应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 全省科技咨询专家库由省科技厅负责建设和管理,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承担项目评审(评估)具体工作的中介机构应通过竞争产生,省科技厅负责中介机构的遴选、绩效和信用评价等。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各业务处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步立项建议。 省科技厅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业务处对专家评审意见和各业务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厅务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通过全部评审程序的项目获得立项。获准立项的各类项目,由省科技厅或与省财政厅下
20、达文件。相关单位和项目申请者可通过省科技厅官方网站在线查询。 第二十条各类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下达后1个月内与省科技厅签订《XX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省科技厅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科技行政部门的项目管理责任人、项目的评审(评估)专家和中介机构实行信用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年度执行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须按要求每年向省科技厅报告在研
21、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调整报告。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三)重要事件报告。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及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须向省科技厅及时报告。 (四)验收报告。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向省科技厅或受委托组织验收活动的机构提
22、交所要求的项目验收报告。 (五)成果报告。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须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形成的专利、知识产权等成果信息报告。 (六)监理报告。受省科技厅委托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监理的中介机构,每年初要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的项目监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理部门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并向省科技厅提交收回项目相关财政经费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因人为因素或研究
23、计划设计不合理造成的,除应向省科技厅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外,省科技厅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2年内不再受理负责人申报项目。 第五章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省科技厅应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形式。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完成;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验收。 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经各级项目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后,省科技厅将组织或委托项目承担
24、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以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验收小组或中介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结题”、“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 “通过验收”。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完成80%以上科研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不
25、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完成不到8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
26、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课题,按照结题处理。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省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负责人3年内不能再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责任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应发挥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的作用。省科技厅通过招标或定向考察的办法,从若干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遴选1家或1家以上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科技计划管理工作。 为确保公
27、平、效率优先和支持发展,省科技厅根据各项咨询业务和管理事务服务的工作量、技术难度以及合理的业务成本向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具体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参与项目管理的中介机构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技行政部门的委托,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受托的各项咨询服务业务; (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工作公正、科学、优质和高效; (三)客观、及时地向省科技厅反映在执行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四)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项目管
28、理需求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自觉接受科技行政部门的监督; (五)严格保守服务对象在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技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扩散被咨询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 第三十二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
29、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管理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当事者被要求回避,经审查属实,也须实行回避; (二)与评审(评估)等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等人员不宜被选择为咨询专家; 第三十三条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建立省科技厅内部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用评估制度。任何人不得在监督与信用评估制度的规定之外随意执行监督、评估行为。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项目管理、相关咨询业务活动中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及管理责
30、任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以及咨询专家等责任主体,出现的各类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和受到相应的处理,依照《XX省科技系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过程应逐步实现信息化,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评估)、公布、管理和结题的过程逐步实现互联网络处理,增强项目管理部门与承担单位的沟通交流。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XX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附件二: XX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 结题管理的
31、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或“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结题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根据《XX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及有关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科技计划的各类项目,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两种。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结题以《XX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为基础,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组的项
32、目管理、科研诚信等情况。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须按本细则进行终止结题。 第四条 项目结题工作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五条 项目结题的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财政科技资助经费、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33、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五)科技计划管理等科研信用情况; (六)其他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 按省财政科技立项(或者配套支持国家科技项目)资助金额大小,结题项目的类型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小型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助额度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资助额度100~3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资助额度20~10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小型项目是指资助额度20万元以下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专项)类型,可另行确定划分标准并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章
34、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结题和材料验收结题两种。 会议(现场)验收结题指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程序,并形成验收结题意见。会议验收结题原则上需要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含1位财务专家)。除因项目承担单位注销等特殊情况外,省级科技计划资助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会议(现场)验收结题。 材料验收结题指专家组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通过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验收结题,专家不需进行会议集中讨论。
35、材料验收结题原则上需要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其中1名担任专家组长,综合其他专家的验收结题意见,形成项目验收结题意见。小型项目原则上采用材料验收结题方式。 参与验收结题工作的专家,原则上应来自XX省科技咨询专家库。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须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合同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 第九条省科技厅可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或具有项目审核推荐权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结题工作。 第十条 项目申请验收结题需提交的材料(小型项目按本细则
36、第十七条执行): (一)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其中包括技术研究过程、有关试验和检测情况、分工合作情况、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经费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臵清单、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用户使用报告等内容。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和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参与单位需同时在表格上盖章,或者提供书面材料并盖章),立项经费2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同时提供科技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 (六)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
37、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结题申请进行审核,符合验收结题条件的,省科技厅按照内部工作流程批准组织验收结题。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省科技厅审核的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财务验收。财务验收主要依据财务资料,重大、重点、一般项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小型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在申请验收结题时一并提交。财务资料必须符合《XX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和《XX省
38、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经费决算表》的标准格式。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题。通过财务验收后的项目方可组织验收结题,重大、重点、一般项目的验收结题由省科技厅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小型项目按本细则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题专家、受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财务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财务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结题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组织验收结题部门应与验收专家、科技中介及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39、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题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由验收结题组织单位确认),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结题工作。 第十六条 验收结题的结论分为验收合格、不合格、暂缓验收。 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验收为合格。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 (一)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二)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三)专
40、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情况。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缓验收。 (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等不完整的; (二)专家组评审认为需要暂缓验收的; (三)其他情况。 验收结题不合格或暂缓验收的,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室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15工作日内,通过发文或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短信平台,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一般为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结题申请,再次申请组织验收结题工作。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或者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未
41、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小型项目的验收结题。省科技厅原则上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小型项目的验收结题工作。小型项目验收结题须提交以下材料(交至项目主管部门并同时将电子版提交到省科技厅业务系统): (一)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 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课题组)补充提交相关材料,但须遵循从简从快、降低成本、便利基层的原则。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后,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是否
42、同意组织验收结题,并由该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在项目验收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在业务系统提交小型项目验收结题备案表。省科技厅每年对小型项目验收结题情况进行抽查,对验收结题工作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的,要求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其他相应处理意见。对组织、监管不力的主管部门,省科技厅可收回委托其组织小型项目验收的权限,并可根据需要委托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通过项目验收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须经业务系统逐级提交修改完善后的项目验收书电子文档,经省科技厅审核确认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打印纸质验收书并逐级盖章上
43、报(小型项目从简)。省科技厅分批出具项目验收结题合格的有关文件。对按期或者提前完成验收结题的项目,其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将获得良好的信用评价,在申报新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作为立项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项目终止结题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组织验收结题不合格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合格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三)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
44、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立项资助经费有异议,或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七)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结题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终止结
45、题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立项下达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其中包括技术研究过程、有关试验和检测情况、分工合作情况、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经费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臵清单、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用户使用报告等内容。项目未实施或不能继续实施的,须说明原因及下一步处理建议等情况。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和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参与单位需同时在表格上盖章或提供书面材料并盖章),立项经费2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同时提供项目科技经费使用的专项审计报告;财政资金未使用的部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6、无须提交资金支出明细表及审计报告。 (六)已取得的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 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终止结题申请,各项目主管部门应逐级审核上报,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并根据评估意见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须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科研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 未使用完毕的项目财政资金,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统一收回。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和课题组成员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
47、须追回全部或部分已使用的财政资金,并登记不良科研信用记录,一定年限内停止其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推荐其申报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如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且无明显人为过错的,不列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即被动终止结题)。 (一)项目承担单位未按《XX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时间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或纸质合同书;或因提交的合同书与申报书内容产生重大差异等原因,未能通过省科技厅合同审核程序的。 (二)项目立项后,因承担单
48、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三)项目合同书逾期超过一年,经过多次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应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有关处室应认真履
49、行项目监管职责,主动查找并及时发现问题,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提出被动终止结题项目的有关处理建议。省科技厅按照内部管理流程就终止结题建议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并会同省财政厅有关处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须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科研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 省科技厅对拟执行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进行公示,并负责对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进行处理。被动终止结题项目的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终止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经公示无异议,省科技厅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理措施包括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登记
50、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取消其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追缴全部或未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终止结题项目的参与单位一并进行责任判定。对有明显人为过错的,参照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理办法予以相应的处理。属以下情况的,可不追究参与单位的责任: (一)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自己承担的目标任务,且对财政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愿主动缴回财政资金的。 (三)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