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根据XX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XX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
2、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五条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照XX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六条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
3、,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第九条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
4、良记录; (二)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审计工作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提前2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以便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二)审计小组应当赴被审计单位进行实地审计。审计时可以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三)审计工作应当认真查阅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察看现场,检查账物是否相符。审计情况需认真做好
5、记录。对纳入审计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原始凭证加盖审计专用章,注明审计用途。 (四)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专项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是否予以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予以验收,并根据XX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二条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补助额度在205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资格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内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财政补助20万元以下和小额资助项目,在项
6、目完成后应当编制经费决算。经费决算应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等主要支出提供相关明细。 第十四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纳入省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统一支付。面上项目一般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2500元,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500元。 委托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在被审计项目管理费中支出。第十五条科技项目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在项目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
7、,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篇二:XX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2008XX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XX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824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确保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根据XX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XX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
8、法相关规定,制订了XX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XX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根据XX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XX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
9、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五条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照XX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支出和贷款范围
10、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六条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
11、认的办法。 第九条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审计工作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提前2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以便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二)审计小组应当赴被审计单位进行实地审计。审计时可以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向有关
12、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三)审计工作应当认真查阅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察看现场,检查账物是否相符。审计情况需认真做好记录。对纳入审计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原始凭证加盖审计专用章,注明审计用途。 (四)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专项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是否予以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予以验收,并根据XX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补助额度在2050万元(含20万元)
13、之间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资格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内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财政补助20万元以下和小额资助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当编制经费决算。经费决算应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等主要支出提供相关明细。第十四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纳入省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统一支付。面上项目一般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2500元,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500元。 委托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在被审计项目管理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
14、公。审计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在项目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篇三:XX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XX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八年六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根据XX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
15、XX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对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总经费的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拨款2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以分期拨款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资金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以及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三)对照项目合同要求,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项目经费管
16、理情况。是否按项目设立独立账户或设置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 第四条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经费决算申报书中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二)对照XX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科技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项目验收申请受理后,省科技厅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17、。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天内完成审计事宜,出具审计报告(样式见附件1),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第七条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2)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 (3)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第八条审计工作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
18、要求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提前2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以便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二)审计小组应当赴被审计单位进行实地审计。审计时可以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三)审计内容包括。检查项目合同;审查项目决算;查阅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察看现场、检查帐物是否相符。审计情况需认真做好记录。对纳入审计的主要支出凭证加盖审计专用章。 (四)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科技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样式见附件2)。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专项资金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
19、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需要进行整改的,按要求提出整改措施,调整决算编制。整改措施不落实的项目不得验收。 第十条科技项目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时不得向被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财政经费拨款2050万元(含)以分期拨款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资格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内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审计。第十二条财政拨款20万元以下和小额资助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经费决算。经费决算应当对设备费、科研用材料费、测试化验费和合作研发费等主要支出参照本办法审计报告参考样式,
20、提供相关支出明细。 第十三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纳入省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统一支付。面上项目一般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2500元,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500元。 委托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在被审计项目管理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在项目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XX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样式 审计报告 审计编号 (被审计单位名称):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
21、贵公司(校、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承担的XX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项目名称)(计划编号)的经费收支使用情况以及“XX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中“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贵公司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科研项目的经费收支使用情况及合同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与XX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 简述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22、 科研单位(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事业性研究机构)的要素:成立时间,与该科研项目相关的科研配置和主要研究开发人员。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民办非企业)的要素。注册成立的时间、企业性质(或有限公司),(具体)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征(注册号、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企业地址等。 (二)科研项目基本情况 简述项目基本情况。研究开发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主要研究成果以及应用和推广情况。 二、合同有关规定 (一)合同特征。项目申请时间,签定合同时间,签定合同的主体,合同计划编号等。合同经审批有变更的,说明变更情况。 (二)科研项目预算总额。 其中。财政补助经费、市县
23、配套财政补助经费及补助方式;用于该科研项目的自筹经费和科技贷款投入。各类投入的分期情况和相应的到位时间。 (三)有关用途规定。合同规定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预算。区分经费不同经费来源的相关预算。 (四)项目执行阶段的经济指标: 合同规定的实现年(实施期总)销售收入,年(实施期总)利税总额,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临床、服务)情况等。 三、各有关财务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 经审计,合同执行情况如下: (一)项目投资到位情况: 根据银行存款账、进账单及银行对账单,确认科研项目各类经
24、费投入的到位情况(金额、时间)。 (二)项目经费支出情况: 根据相关账簿及凭证,确认该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情况: 该项目在实施期内实际经费支出总额(对照合同预算提供汇总清单)。其中: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以及其他合同规定允许的支出科目的费用分科目汇总,并表述各科目经费支出的具体来源。建议对照合同预算提供对比表单。需要提供明细的科目至少包括:购置、试制设备费用以及租赁外单位设备费用;试验材料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用;合作协作研究开发费用。 (三)经济指标完成情况1.销售收入情况 根据
25、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该科研项目实施相关的销售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明细帐单等资 -5-篇四:XX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 XX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根据XX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XX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
26、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第五条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照XX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支出和贷款范围的
27、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六条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
28、的办法。 第九条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审计工作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提前2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以便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二)审计小组应当赴被审计单位进行实地审计。审计时可以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向有关人
29、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三)审计工作应当认真查阅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察看现场,检查账物是否相符。审计情况需认真做好记录。对纳入审计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原始凭证加盖审计专用章,注明审计用途。 (四)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专项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是否予以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予以验收,并根据XX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补助额度在2050万元(含20万元)之
30、间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资格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内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财政补助20万元以下和小额资助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当编制经费决算。经费决算应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等主要支出提供相关明细。 第十四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纳入省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预算,由省科技厅统一支付。面上项目一般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2500元,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500元。 委托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在被审计项目管理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
31、公。审计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在项目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篇五:XX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XX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XX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XX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
32、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XX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
33、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重大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 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有充分理由的,经批准,可申请书面审核验收。 一般项目可以申请通信评议验收或书面审核
34、验收。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一般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市、县(市、区)属单位承担的,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持验收。 第九条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省拨经费20万
35、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在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管理人员主要对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36、。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章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需延 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第十三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XX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通过省级科技成
37、果鉴定(评审)的,应当同时提交XX省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复核,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内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重点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38、)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 第五章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 第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
39、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三条第 2、 3、 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科学技术厅。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无异议的,
40、公示期后正式通过验收。 省科学技术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通过项目验收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 结题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出具项目结题意见。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结题。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省科技项目验收情况和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处备案。省科学技术厅视情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的科研信用制度。省科学技术厅将项目验收
41、情况归入省科技项目库,每年分两次在浙江科技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项目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科技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负有管理责任,如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配套经费不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自行立项并获得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组织验收。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27页 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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