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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意见_1.docx

1、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强化村镇规划执行,提升乡镇建设水平,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现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乡镇规划编制工作 (一)编制和完善乡(镇)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县域城镇体系规划,20**年必须完成组织修编或调整因条件变化等原因已不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依据总体规划,编制和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2、等建制镇年内必须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且控规覆盖率达到80%以上;**镇必须在6月底前按照全省百强中心镇、市级示范镇要求编制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点路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时,抓紧启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和抓紧完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申报资料和上报工作。 (二)切实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各乡镇要按照和谐秀美乡村建设的要求,依据20**年各乡(镇)域村庄布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体现特色的原则,编制村庄规划。今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集中建设点村庄规划、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12月底前完成所有村庄规划。 (三

3、加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国有出让(或划拨)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共服务建设、工矿企业建设等项目,必须依法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按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及土地权属登记。 (四)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规划编制工作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进行。其中,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规划建设局编制;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各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在县规划建设局指导下,由乡镇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召开规委会进行审议。规划成果经评审论证通

4、过后,按法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原则上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国有出让(或划拨)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共服务建设、工矿企业建设等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组织编制,规划初步成果报乡镇政府审查,报县规划建设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村镇规划。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需要修改、调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编制好总体规划的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原则上不得进行国有土地出让。 二、进一步加强乡镇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5、 (一)严格落实村镇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制度。村镇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严格执行规划“一书三证”(即《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在乡镇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在建制镇规划区(圩镇)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乡规划区(圩镇)和村庄范围内属于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圩镇)规划区、村庄范围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没有取得县

6、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国土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进一步提高规划审批时效。“一书三证”规划审批要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缩短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办理20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办理11个工作日内办结,《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办理20个工作日内办结。乡镇规划建设所受理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乡(镇)政府审查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县规划建设局审批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县规划建设部门要制定严格的规划审批制度,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7、 (三)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将村庄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审查把关,乡(镇)政府审批核准后,报县规划建设局备案、发证。 三、进一步加强乡镇住房建设管理 (一)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农村住房建设要严格审查,村民建房的申请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审批时必须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宅基地批准后两年未建住宅的,原用地批准手续失效。农村住房建设应做到“八不准”:一是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建房。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不按规划选址的,不得办理审批手续。二是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

8、用地计划审批建房。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使用和农用地转用报批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宅基地申请条件,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县里在上级下达计划内统筹安排。三是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房指导,避开可能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易发区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是不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鼓励在原址按规划要求拆旧房建新房,易地新建住房的必须签订协议在住房竣工后六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的住房。五是不准超面积建房。集约节约土地,大力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

9、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公寓式住宅,原则上新建住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六是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凡应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工程,均由县规划建设局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协助管理;其它建设工程,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日常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规划建设管理所提出开工申请,经设计、施工条件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七是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和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农村住房建设要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山体、水体、植被的破坏。八是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要注重保护具有历史文化遗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

10、名木等,在羊角水堡等历史文化名村、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应在规划确定的建房区按保护规划控制要求建房。 (二)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设计管理。规划建设部门应结合村镇实际,推荐农村居民选用省、市新农村建设或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新户型设计推荐图集,引导村镇逐步形成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建筑风貌。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设计的指导,在村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逐步减少乃至杜绝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 (三)加强村镇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及验收管理。所有村镇各

11、类建设工程,应在工程竣工后依据规划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和规划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四、进一步加强乡镇规划监管 (一)建立县、乡、村三级规划监察工作网络。加强对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在行政村内聘请村民代表作为乡村规划建设助理员,发给一定的误工补贴,建立乡村规划建设助理员制度,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规划建设管理网络。同时,要将违法建设执法巡查延伸至乡镇及村庄,采取标本兼治、疏堵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对违法

12、建设进行整治,力求早发现、早查处;重点关注和治理城郊村、圩镇和国省道公路沿线、旅游景区景点周边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控制增量,减少存量。 (二)规划执法部门必须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制性。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密度和细度,对违法建设行为遵循“严格管、重点查、立即停、坚决拆”的原则,建立乡镇长期规划监察巡查制度,查出一起,拆除一起,要达到违章建筑零控制的目标,坚决遏制违法违章行为。 (三)严厉打击乡镇违法建设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农村住房及项目建设专项治理活动,对拒不整改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违章建筑,乡镇

13、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强拆方案,落实强拆机械和工作经费,牵头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要充分认识抓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重落实,切实开展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要增强规划意识,做到自觉遵守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做好群众工作,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和配合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加强责任追究。实行目标责任制,将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的目标考核范围。对依法应当编制乡、镇、村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乡、镇、村规划的乡镇,由县规划建设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三)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县财政、公安、司法、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两违”防控整治综合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解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全县村镇规划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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