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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及探索经验.docx

1、 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及探索经验 一、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思想 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实行XX县区立体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实行分类服务,落实“市民待遇”,使社区居住人口感受到“家的温馨”。 二、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分类服务管理方法 第1条社区居委会要把住房、单位、企业、临时居住点,按居住区域分片,建立立体化科学管理平面图及网络系统,用专用符号标出产权人姓名、人口居住情况及所属管理服务类别等,实行分类管理。 第2条对有房无户常住的,要按照常

2、住人口服务管理规范,落实各项服务。与户籍地社区定期通报婚育情况,明确管理归属、统计上报、户口迁移等情况,实行联动服务管理。 第3条对有房有户出租的,要设法与现居住地社区和本人取得联系。 第4条要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工作机制,配齐、配好计生行政、技术、协会和社区“四支队伍”。 第5条要建立厂居、厂厂、居居、居村联动机制,协作管理。与法人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强化单位法定代表人计生责任制 第6条要对社区计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社区计生工作人 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7条要加强对

3、社区计生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推动社区居民自治。 三、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生服务管理主要职责 第1条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有物业管理公司、计生小组长、用工单位负责人、辖区单位负责人、流动人口代表等组成。 第2条要在各计生小组、辖区单位、物业小区、用工单位健立小组服务阵地配备计生小组长,落实小组长待遇。 第3条社区居委会要与计生小组、辖区单位、物业公司、用工单位签订计生管理合同,并抓好落实。 第4条要开好每月一次的计生例会经常与小组长交流、沟通、联系,了解小组计生工作情况,填好每月的信息报告单,并及时指导小

4、组开展各项工作。 以上是我们结合工作实际积累的一些办法和经验虽不太成熟但我们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把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得更好。 XX县区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第二篇: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22日XX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5、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本省户籍在本省居住,以及具有本省户籍跨县(市)居住,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市区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三)婚嫁后在男方户籍地居住,户口未迁入男方户籍地的育龄妇女。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

6、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兑现奖罚规定。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居住证、子女入学入托、用工备案、卫生许可、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时,应查验《婚育证明》,建立相关档案,定期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咨询等

8、服务; (二)查验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在三个月内补办; (三)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四)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免费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五)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 (六)汇

9、集、统计流动人口信息,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 (七)协助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联系,了解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对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来函或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核查信息予以配合; (四)为在现居住地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

10、育龄流动人口免费出具生育证明材料; (五)兑现流动人口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六)配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社区、村(居、牧)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登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相关信息; (二)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三)向流动人口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和访视指导。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应当

11、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及现居住地通信地址,也可通过社区、村(居、牧)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及现居住地通信地址。 第十二条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免费办理;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

12、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暂缓或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三)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为流动人口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夫妻双方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到女方居住地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奖励和优待: (一)免费获得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

13、育、生殖健康等知识和咨询服务; (二)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待,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对前来分娩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应当进行实名登记,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年提交登记信息。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14、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社区、村(居、牧)民委员会在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存在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 流动人口因违法生育,在一地已按当地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阻碍国家

15、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的《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XX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XX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 “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我省人口计生工作一步一个脚印,一年一个台阶,探索出了一条符合省情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路子,实现了两大跨越:一是实

16、现了“两年扭转局面,两年达到全国中等水平”的奋斗目标;二是到“十五”期末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基本达到了全国中上水平,珠江三角洲等部分地区已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回首往事,这些年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显著进步,其中一条最重要的成功经验就是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始终坚持“三为主”(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工作方针,始终坚持把工作重心下移作为重中之重。人口计生工作实质上是一项群众工作,工作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项措施能否真正在基层得到落实。为此,我们把做好人口计生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使村党

17、支部和村委会承担起人口计生工作任务。同时,我们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全省统一的《XX省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XX省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以下简称《两个规范》),对基层人口计生各项工作制度,作了统 一、明确的规定,使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有目标、有内容、有方法、有标准,使基层干部在抓人口计生工作中该做什么、能做什么、如何做好等,都有章可循。2000年10月,省人口计生委制订《XX省乡镇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和《XX省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于当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全国第一个省级城乡基层全面性的计划生育工作规范。2003年7月,省人口计生委编

18、发《XX省城市街道及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将城市街道与社区的管理规范独立出来,实行城市和农村的分类指导。2004年2月,省人口计生委在认真收集基层实施《两个规范》情况的基础上,对《两个规范》再次作了修订。多年来,《两个规范》在指导基层开展工作,促进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推动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实现“两个跨越”,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大力开展“两无”(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

19、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全面提升我省人口计生管理与服务整体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省人口计生委对《两个规范》进行了第三次修订。2008年底,省人大修订并通过了《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我省生育政策进行了微调。为适应工作需要,省人口计生委于2009年初对《两个规范》进行了第四次修订。新修订的规范,总结了各地人口计生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我省人口计生工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本着精简、实用的原则,对基层人口计生各项业务工作加以规范,将更好地指导基层开展工作,为基层服务,是基层人口计生工作者的必备工具书,也是各级进行人口计生业务培训的好教材。规范的各项内容,

20、是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一项主要依据。希望各地组织好对《两个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把《两个规范》中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同时也希望本书能够成为人口计生 工作者的好伙伴、好帮手,为力争到2010年实现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基本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谨以为序。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枫 二00九年二月六日 第四篇: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附件1 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

21、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XX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流动人口(境外人员除外,下同),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

22、主管部门)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管理机构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XX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

23、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章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制度,并加强宣传教育。 符合生育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和咨询指导、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出生

24、缺陷预防技术服务。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以及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向区主管部门报告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和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以及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区主管部门、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发展和改革、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出租屋综合管理、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户籍管理、婚

25、姻、人口健康、计划生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十一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一对夫妻生育第 一、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到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街道办可以委托社区管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再生育规定,夫妻双方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在生育前共同向一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需要办理《XX市计划生育证明》或者核查计划生育信息的,由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负责办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接

26、生,应当核查其《XX市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人员(按男女双方生育和收养子女总数计算)户籍迁入本市手续时(随迁人员除外),应当核查申请人的计划生育信息。 前款所列人员违法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未依法处理完毕的,该人员及其子女户籍不得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接受处理但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年限的,不予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或者计划生育信息核查。 第十六条持有原户籍地再生育

27、审批证件的已婚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时应当向拟迁入地街道办交验再生育审批证件;户籍迁入时尚未怀孕,应当按照本省再生育政策规定办理再生育审批。 第十七条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接受孕前和产前医学检查。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骗取计划生育证明; (二)提供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或者信息; (三)虚报瞒报生育状况; 第十九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 (一)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28、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的,或者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子女数的; 涉嫌超生,拒绝接受、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非亲子关系证据的,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可以认定为超生。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奖励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的或者终

29、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夫妻,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第二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按照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户籍地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生育或者收养的夫妻,自生育或者收养之日起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

30、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就业、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特殊家庭,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放一定标准的扶助金。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本市户籍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保险制度。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有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和独生子女父母予以优先安排。 住房和建设

31、部门对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予以优先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就业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予以优先就业帮扶。提供家庭医生和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对有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七条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护假。在规定的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由区主管部门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市、区主管

32、部门将上述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二十九条区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每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按男女双方生育子女总数计算),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另一方无法查实的,按查证属实一方生育子女数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 第三十条隐瞒超生事实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予以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超生人

33、员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区,含光明、大鹏XX县区等管理区。 本办法所称的街道办,含光明、大鹏XX县区等管理区在辖区设立的办事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 月日起施行。 第五篇: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评估办法xx街道年度驻辖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评估办法 为了加强驻辖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xx街道年度驻辖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特制定此评估办法。 一、年度责任状总分值

34、为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二、具体目标分值设置如下: 有计划生育领导组织分, 没有不得分; 有专(兼)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分,没有不得分;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分,否则酌情减分; 对在职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人员、放长假人员、合同工、临时工等有健全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分,每少一项减分; 掌握本单位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分,情况不清的否则酌情减分;; 本单位人员避孕情况底数清、情况明分,否则否则酌情减分;; 按季统一到办事处领取药具并做到定人、定量、定期发放分,否则酌情减分; 每半年组织本单位育龄职工学习一次人口理论及计划生育知识,并有记载分,每少一次减分,无记载不得分; 按政策要求兑现独生子女待遇分,每有一人不兑现减分; 接受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检查的,依据检查情况的好坏,每次加减-分。 三、奖惩 对各类指标均达到要求,基础管理好且考核位次居前五名的单位,由街道授予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总分未达到分的,或出现计划外生育,或工作严重失误的,建议有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21页 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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