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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docx

1、 XX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 XX省人民政府 XX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 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和《XX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员除给予经济处罚外,按本办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

2、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依法结婚后,虽然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规定,但未经批准或未按《准生证》计划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但未按《准生证》计划年度而提前生育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五条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不符合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或者将已有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七条不足法定婚龄或未办

3、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其他婚外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对非法出具结婚介绍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摘取节育环或破坏其他长效节育措施,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出具假诊断书、假节育手术证明等假证件,做假节育手术,滥发生育指标的工作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对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不力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给予主要领导人和计划生育主管人员以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十条对造成人口失控的地方,给其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人降级处分;下年度仍无明显好转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4、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瞒报和虚报计划生育数字的领导人和当事人,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案件不调查,不按规定处理或包庇纵容、故意拖延处理的地方和单位,给其领导人以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一)阻碍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 (二)虐待女孩或女孩母亲的; (三)遗弃、溺害、买卖婴幼儿的; (四)干涉、阻碍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指标的; (六)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职务,或者造

5、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七)威胁、侮辱、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八)支持、藏匿、包庇他人逃避计划生育的; (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十)其它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对于贪污、挪用、挥霍浪费计划生育经费、超生罚款和其它罚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政处分,由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分别由人事、劳动、监察等部门按审批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已按当时规定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未作处理的,按本办法处理。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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