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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计划生育工作意见.docx

1、 人事局计划生育工作意见 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县公务员局2014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计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1、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口与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办公室主任责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确保计生日常管理工作的落实。 2、坚持局务会定期研究计生工作制度,把计生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各科室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和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到领导重视,责任到人。 二、狠抓常规管理,提高机关计生管理服务水平

2、 建立健全计生管理台帐,及时滚动更新,做到报表及时、完整、准确。抓好本单位干部职工计生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人员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按时组织查环、查孕和访视工作。对应办理《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要督促其及时办理。按时兑现相关人员的计生奖励政策。加大对违反计生政策人员的查处力度,凡本单位的在职人员、家属违反政策生育或出现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抱养等现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三、深化宣传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 始终把宣传计生基本国策、加强干部职工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利用局每月例会组织干部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3、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一系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着重宣传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文件精神,交流心得体会,帮助全局干部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提高履行计生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 四、履行计生综治职责,落实计生“一票否决”制度 加大计生综合治理力度,将计生责任落实到人事管理的各项环节中: 1、在办理干部录(聘)用、流动调配手续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未能按时出示证明或发现有违反计生行为的,一律不予办理。 2、考核奖惩培训股在推荐、办理表彰奖励,

4、审核股级干部任职手续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未能出示证明的,一律不予推荐办理。 3、专技股办理职称评聘手续时,应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对发现有违反计生行为的,按照闽职改字[1988]004号、闽计生委[1988]002号文件规定处理:(1)凡超计划生育,至今未按规定作过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得高聘,不得晋升职务工资;(2)凡超计划生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已按规定受过处理,并从处理之日起满五周年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4、工资福利股办理调资升级手续时,应严格执行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对发现有违反计生行为的,按照闽人发

5、[2006]105号文件规定处理:对计划外生育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其受到的党纪、政纪处分的结果,按照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对其工资等有关待遇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积极走访联系,认真做好挂点村计生帮扶工作 认真做好挂点村计生帮扶工作,认真制定帮扶措施,定期参加挂点村计生例会,把帮扶对象逐一落实到人,积极与计生帮扶对象商议切实可行的帮扶项目,竭力为帮扶对象解决各方面难题,并在各重大节日期间对其进行走访慰问。 六、发挥职能优势,支持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措施,全力支持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对技术人员符合职称评定和聘任条件的及时给予办理评聘手续;对计生干部符合增资条件的及时给予办理增资手续;按照实际需求,有计划地招录(聘)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人口计生部门进人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优先给予办理录(聘)用手续。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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