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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管理安排意见.docx

1、 农用地管理安排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加快全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国土、农业、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鲁国土资字〔2010〕1280号文件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对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坚定不移地实施都市现代农业五年规划,不断深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以设施为主的高效特色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大幅提高,农业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功能得到显著拓展,农民收入大幅增加。特别是今年区委、区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农村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方案》以来,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发展规模化设施农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设施农业面积持续增加。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加强和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对于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需求,拓展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空间,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丰富市民文化生活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以确保我区现代农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

3、2007),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塑料)连栋温室、钢筋水泥砖石结构(或竹木结构、早强水泥结构、钢竹混合结构)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小拱棚(遮阳棚)、环境安全型食用菌房及进排水渠、配电室、机井管理房用地;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运动场地)、畜禽有机物处置、挤奶厅、青贮池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水产大棚温室、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 4、育种育苗所需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及基质处理车间、填盘装钵车间、播种车间和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及办公室、餐厅、厨房、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用地;畜牧养殖小区主要包括防疫室、消毒室、病死畜禽隔离室、饲料加工及办公生活用房。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包括干草棚、精饲料库)、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

5、的道路用地。 三、区分用地情况,严格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主体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主体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农用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

6、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省有关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有关标准和我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按以下标准执行: 设施农用地项目用地最低面积标准为350亩,其中,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比照《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确定的养殖规模,结合不同畜种用地参考指标合理确定。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7、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

8、策,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不在林地规划范围内的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用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四、严格程序,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生产

9、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主体向街镇提出申请,街镇以正式文件申报,并抄送国土、农业或畜牧部门,区政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研究和审批。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 (一)经营主体申请。设施农业经营主体要以农业龙头企业或合作社为主。经营主体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应明确区分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主体需持以下材料向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

10、府提出用地申请: 1、经营主体申请; 2、设施建设方案(附设施建设平面设计图); 3、用地协议; 4、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附经营主体复耕协议书; 5、附属设施涉及占用耕地的,附补充耕地协议书; 6、涉及占用林地的,附《占用林地许可证》; 7、所在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 8、标注设施农用地规模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9、附属设施项目勘测定界图; 10、设施农业项目平面布置图; 11、标注附属设施占补平衡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1、 (二)审核。申报材料经街镇初审合格后,报区农业或畜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三)批准。经农业或畜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合格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区政府批准。 五、加强组织领导与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设施农用地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吴承丙同志任组长,袁长奎同志、王长元同志为副组长,区国土、农业、畜牧、执法等部门及各街镇主任(镇长)为成员的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各街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将业务精干、责任心强

12、的工作人员充实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街镇设施农用地审核工作,确保设施用地审核工作扎实开展,为顺利实施设施农用地管理打好基础。 (二)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主体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经营主体设施农用地经营行为的执法监管,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营主体农业经营能力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查。 (

13、三)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区国土资源、农业、畜牧部门和各街镇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畜牧部门加强对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街镇负责监督经营主体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 (四)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区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在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

14、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 (五)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区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严格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土地执法监督监察工作实施意见》进行查处。 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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