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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加快企业发展安排意见.docx

1、 全区加快企业发展安排意见 为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一轮发展的意见》、《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场为导向,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更替的培育和扶持机制,形成社会化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体系,努力营造中小企业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政策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氛围。 二、实施范围

2、 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含微型企业,下同)划型标准的企业作为实施对象。 三、具体措施 (一)设立专项资金。整合财政扶持资金,设立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包括节能专项资金、信息化专项资金、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优先扶持种子期、起步期等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012年资金规模为1500万元,以后视财力状况逐年扩大。各街道、园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区级专项资金的安排与街道(园区)专项资金挂钩,按比例配套使用。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

3、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3、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税务部门应及时办理事前备案手续。 4、对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税务部门要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 5、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

4、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切实落实好国家对中小企业减免税的现行政策。 (三)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协调各商业银行对诚实守信、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在允许范围内按低标准利率执行。支持引进区外金融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拓宽资金供应渠道。积极开展在建厂房、设备、应收帐款、股权质押、林权、仓单、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担保抵押贷款方式,综合运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远期外汇等各种表外金融工具,满足中小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缓解融资难的问题。住建、工商、国土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文件精神,扩大抵押担保物范围,凡是法律不禁止、评估价值较合理、权属较清楚的财产都可以进行贷款抵押。

5、 充分发挥担保公司作用,用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金,不断延伸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业务覆盖面。对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按当年为区内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较上年增长部分的5‰给予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充分发挥区企业投资公司的作用,对具有上市意愿和优势的中小企业,以投资参股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引导企业上市和融资发展。 (四)鼓励企业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管理创新。充分利用好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在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节能公共管理等方面实施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效果明显、具有示范和带头作用的节能重点项目。对在区经信局完成备案或核准的总投资500万元(含)以

6、上且生产性设备投资超过300万元(含)的节能重点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或设备投入使用后,根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的30%予以补助,贴息期限为二年,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设备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在区经信局完成备案或核准后,根据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项目竣工投产或购买的生产性设备投入使用后,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为二年,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国家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积极为其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级的

7、扶持政策。对获得省级以上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区级财政将根据企业发展需求给予20%的配套资金。 (五)积极培育原创型中小企业。每年度在纳入省、市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小企业培育计划,或特色优势明显、成长性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原创型中小企业中筛选5户,对年纳税区级所得部分超过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额10万元。 (六)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创建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对获得省部级以上品牌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省长质量奖等奖项。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各级产品标准制定,省级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国家

8、标准和国际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鼓励企业扩大就业和居民自主创业。对现有用工参保人数300人以上,依法经营,未发生欠薪、逃薪等侵害职工利益事件的企业,以上年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职工人数为基数,本年度新增用工参保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一次性补贴岗位培训费500元。对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满一年,用工参保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按当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人数,每人一次性补贴岗位培训费500元,以后每年新增用工参保人数比上年度超过20人以上,每增加1人,一次性补贴岗位培训费500元。对我区失地居民和城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达到上

9、述标准的,一次性补贴岗位培训费1000元。以上给予补贴的用工参保人数籍人数均需达到20%以上。 (八)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产品)升级换代。企业通过创新、转化、消化吸收的新产品,其新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实现税收50万元以上的,按该产品当年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的50%奖励企业,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开发的补助,单个产品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省级(含)以上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名单的新产品项目,按照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部分全部返还,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牵头承担国家

10、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列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助;列入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重大专项、市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助。 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的省级科技成果鉴定项目进行补贴,每项补贴2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两项。 支持企业从事发明创造。国内专利每项补助金

11、额最高为。发明3000元、实用新型800元、外观设计500元;国际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地区)补助金额最高为10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获得国内或多个境外授权的,最高奖励额不超过6万元。同一项新技术、新发明同时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时,只对发明专利申请给予补助。 鼓励企业创建“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对被认定为市级和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所属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九)鼓励产学研合作。 1、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的项目达到小批量生产阶段,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10%以上,按

12、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的开发、转让金额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2、对产学研合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获取的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企业50%的贴息,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3、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区内转让和实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给予转让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街道、园区加强对特色产业的扶持和培育。对被认定为市级和省级特色产业街道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特色产业集群的所属街道、园区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集群内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中小

13、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十一)鼓励社会资本和企业进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被市级和省级认定的创业辅导基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创业服务补助和公共技术服务补贴。 (十二)增设企业信贷周转资金1000万元,为我区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接力资金支持(企业信贷周转金的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十三)鼓励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发展新兴产业。对建设规范、示范性好、效益明显的信息化项目,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广阔的软硬件产品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当年取得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

14、目,区财政按20%的比例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择优对当年列入市级以上装备制造加工中心和供应链管理示范中心、省级以上《两化融合先进实用技术和装备重点推广目录》和获得省级以上计算机应用优秀成果等奖励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开发汽车电子、船舶电子、机床电子、医疗电子等产业链高端产品,当年通过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的,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对发展射频识别技术(rfid)、生物传感器、检测传感器、工业过程控制传感器和各种信息终端等物联网技术及产品,当年获得有关认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十四)清减各类涉企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取消和降低各类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定,进一步清减已

15、出台实施的各类涉企收费项目。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以及资源补偿类、环境保护类、社会保障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减、免、缓、降”等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低限设置的,按低限收取,无低限设置的,根据赋予的审批权限减低收费标准;凡涉及中央和省级分成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做好工作,争取减免收费;对先征后返的费税项目,在企业书面作出履行承诺保证的前提下,予以缓缴或提前返退。 (十五)加大培育奖励力度。建立重点成长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加大培育力度。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 (十六)上述政策由区经信局、科技局负责解释,每年由区经信局牵头,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项目进行审查认定(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提出政策兑现意见,报区政府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与本意见不相符以本意见为准。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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