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零陵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申请零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报告 报告人:李再清,男,30岁,汉族,城市无业居民,零陵区人,原居是水口山镇杰塘村二组,现居柳子街居委会珍珠岭114号,联系电话:6386905。 爱人。马百花,女,27岁,汉族,农民,XX市人,户口在邵阳未迁来,农村居民,住址同上。 报告请求。报告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与计生条例,对我夫妻二人生育第二胎,减轻或免予处罚;并对我们打工争来,存在区农行,用于父母治病和5口人的生活费14300多元予以解冻。 事实与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2、朝阳计生办利用区计生委的名义,说我违反计划生育条例,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29578元决定。当收到通知后已向朝阳和区计生委作了书面汇报,现再将报告重复如下: 我家祖祖辈辈是零陵区水口山镇杰塘村二组农民。因父母进城务工,上世纪80年代在朝阳办事处东岳宫村三组做了“空挂户”,后来东岳宫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市居民。因此我的农村户口也于2007年5月29日转为了城市居民(见户口复印件),但我爱人马百花户口没转来,仍属农村人口。 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条例第
3、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因我夫妻二人第一胎是女孩,要求再生一个孩子是合法的。 当时,我们到男方辖区领准生证,叫我们到女方去拿,而女方辖区说,嫁出的女,管不到,你们到男方去拿。因此,我没有领到准生证,于2008年7月27日在XX市四医院生了第二胎男孩。我2007年5月29日转为城镇户口,到2008年7月27日出生第二胎,没有超过3年规定的时间,是符合省计生条例规定的。为此,区计生委说我违反省计生条例与客观事实不符,特请法院明察。 我父母都是60来岁的
4、人了,均已丧失劳动能力。父亲多年来患有肺结核病,需常年服药,母亲患有腰椎盘突出症,只能料理家务,爱人患有乙肝,因无感觉也没有治疗。全家老少5口人的生活重担落在我无正式工作和固定收入的,千多元工资的打工仔肩上,真难啊。特此报告,敬请法院法官看在我家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予以关照,减轻或免予处罚,并请将我打工存在农行为父母治病和5口人的生活费14300多元予以解冻为盼。 谨呈 报告人:李再清 2011年7月10日 附。李再清和小孩李全海的户口簿于后。 第二篇: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陈梅同志工作总结
5、 我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拥护党的领导,在历次重大政治斗争中,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我坚持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同时认真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活动,学习中坚持记笔记,写心得体会,通过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理论水平,指导自己的实际行动。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时刻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爱岗敬业,默默奉献,服从安排,踏实工作,尽职尽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自2005年1月以来
6、我调入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安排在政策法规科工作,具体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助科室做好了计划生育“三结合”、行政执法、奖励扶助、村民自治、独生子父母奖励等工作。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支持下,自己运用熟悉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优势,扎实做好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尤其是全市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平台工作,因为广安全市人口多、任务重、计划生育流动人口报表归类复杂,原来全市信息反馈较差,各区、市、县工作发展不平衡,我及时与各区、市、县加强联系,了解情况,找准问题,当好领导的参谋,通过对各区、1 市、县加强干部培训,加强分类指导、加强监控管理、及时总结经验,编发信息简报,使全市
7、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反馈率达到95%以上。奖扶工作政策性强,我积极与科室人员一起到各区、市、县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岳池县石垭镇村民董如凤到市计生委反映她符合奖扶情况,还到北京和省计生委上访,我们科长带领科室人员先后两次到石垭镇乡村调查,找村干部与同社的同龄人调查,调查清楚后,她不符合奖扶政策,向她解释清楚她不符合奖扶的理由,后来就没有来上访了,这样,深受群众欢迎。此外,还积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三结合”、行政执法、村民自治、流动人口等工作,真正做到了工作踏实,吃苦耐劳,尊敬领导,团结同志,和善待人,低调做人,清正廉洁,求真务实,以自己的不懈努力,积极为人口计生事业奉献青春和力量
8、 多年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和市人口与计生委机关工作,使我较好地掌握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机关事务工作规程,因此,具有较强的计划生育业务能力。每年都圆满完成了自己工作岗位的目标任务,特别是独立负责的全市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在全省各市(州)同项工作中领先,多次受到省计生委相关处室领导的好评。自已还坚持全年出满勤,早到岗,晚下班,节假日加班加点干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三篇:XX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皋人口计生发"2007"42号 ================★===============
9、 XX县区人口计生委关于村(居)公共服务中心 人口计生方面内容设置的指导性意见 (2007年9月5日) 一、环境布臵 (一)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组组长:(一般由党组织书记担任)成员:(由其他干部担任) (二)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会(一般由党组织书记担任) 长:专职副会长:(一般由退休干部担任)秘书长:(一般由妇女主任担任) 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当然理事,选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农民、计划生育老先进、村医生、致富能手、企业老板、组计划生育信息员代表等社会贤达,兼顾分布在各村
10、民小组) (三)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1、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教育群众履行计划生育方面应尽的义务。 2、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与优惠待遇,如实出具人口计生相关证明,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3、动员育龄群众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负责避孕药具的免费发放,协助做好出生缺陷干预、生殖健康检查及随访服务工作。 4、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核实、变更、上报工作。 5、组织计划生育志愿者开展生育关怀“亲情牵手”零距离服务行动,为群众提供生
11、产、生活、生育服务。 6、落实全体干部对人口计生工作齐抓共管责任制,妥善解决正常工作的相关经费和组计生信息员报酬。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标语(适量选择布臵) 1、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2、坚定不移地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3、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4、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 5、坚持“四个不动摇”,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6、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 7、建设人力资本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8、建立健全依法管理
12、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 9、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10、倡导新风尚,培育新农民,争创新农家,建设新农村 11、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2、奖励扶助政策好,计划生育帮养老 13、女孩男孩都是民族的希望 14、消除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 15、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幸福,事关国家民族未来 16、弘扬传统美德,救助贫困母亲 二、阵地建设 (一)村(居)人口学校要做到“五有”。有教室、有桌椅、有黑板
13、有电视机、有室内环境布臵。 (二)计生服务室基本要求: 1、房屋一间,面积25平方米左右。 2、牌子一块,可用2005年迎省“十五”考核时本委统一制发的,也可用村公共服务中心统一制作的。 3、资料及药具橱一张、办公桌一张、方凳或椅子5-6张,由镇(区)计生部门和村(居)解决。 4、b超检查床一张和宣传图板一套,由本委统一制发。 (三)村务公开栏至少应公示当年照顾生育和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名单。(其他相关公示内容附后) (四)村级农家书屋应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报纸、杂志、书籍(20本以上)。
14、 (五)有条件的村(居)建人口计生网页,宣传人口计生知识、公示批准照顾再生一孩、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兑现等情况及有关咨询服务的人员与电话。 三、有关制度 (一)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组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研究落实有效措施。 2、每月召开组计划生育信息员会议,收集、汇总、核实有关信息,布臵做好具体工作。 3、计生协理事会每季度、会员每年均至少集中活动一次,组织开展生育关怀“亲情牵手”零距离服务行动。 (二)村务公开制度 主要包括批准照顾再生育和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优
15、惠政策的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和通过会议、广播及印发宣传品等途径公示。 (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 1、村计生协会组织会员及计划生育志愿者,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和“亲情牵手”零距离服务。 2、按《村民自治章程》要求,每年组织1-2次民主评议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听取村民或村民代表意见,对计划生育政策落实进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3、本村(居)计划生育的重大事项由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由村(居)民委员会执行。 (四)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1、开展计生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
16、生殖保健知识。 2、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向育龄群众介绍四种以上避孕方法,提供可供选择的避孕药具,指导落实长效措施,开展紧急避孕指导与服务。 3、协助镇计生服务站开展孕情、环情监测,做好孕情跟踪等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发现终止妊娠的要弄清原因并及时报告。 4、协助镇计生服务站组织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青少年性健康教育、男性生殖健康促进以及中老年保健服务。 5、认真记录各种服务情况,台帐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五)避孕药具管理制度 认真、及时、正确填写《育龄妇女药具需求服务卡》、《村服用避孕药具人数统计表》、《村避孕药具发放登记
17、表》,做到账账、账物相符;做好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管好用好计生专用药具箱,备有一个月的周转量,按时定量领发药具,领发率达100%。 (六)统计工作制度 1、每月召开组信息员会议,经常走访了解,及时收集育龄妇女的结婚、怀孕、生育、节育、流动、迁移等信息,每季度收集人口基本情况信息,每半年收集奖励扶助信息,及时记载相关管理与服务信息。 2、每季度至少与镇(区)计生部门微机信息核对一次,及时核对镇(区)反馈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3、严格执行月信息变更报告制度,确保每月3日前将有关信息报镇(区)计生部门。 4、坚持如实上报,
18、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5、妥善保管变更信息报告单、各类报表等统计台帐。 附: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公示内容 一、XX省现行生育政策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符合《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非婚生育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户口不限(《条例》第二十二条) 1、夫妻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
19、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条例》第二十三
20、条) 1、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2、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3、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4、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5、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6、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三)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
21、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2条第 1、 2、7项或者第23条第1款第 3、 4、6项和第2项规定条件的。 凡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提出生育申请。但属于《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奖励扶助对象 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已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的除外),可以申
22、领规定的奖励扶助金: 1、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且不再生育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的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妻; 4、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已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年满50周岁即可申请领取规定的奖励扶助金。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区)人民政府审议并张榜公示; 4、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和公布,并进
23、行年审。 (三)不应再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对象 1、死亡的; 2、户口性质改变为非农的; 3、户口迁出本市的; 4、因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等不再符合条件的; 5、错批的。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征收的基本标准 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
24、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的具体标准 1、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2、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3、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4、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5、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6、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
25、费。 7、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四、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规定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村(居)委会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村(居)委会应当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凡18
26、周岁至49周岁外出(跨县、市)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在外出前持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由镇(区)计生部门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每季度主动接受现居住地提供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及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查验流入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督促其及时反馈证明;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
27、户籍所在地。 第四篇:XX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主审:邢瑞安石磊主编:政策法规科 XX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九年八月 1 目录 XX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XX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3、《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XX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
28、别终止妊娠规定》 2 XX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体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部分) 一、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
29、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
30、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的、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经教育态度诚恳,
31、并立即改正错误,尚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4 (二)实施违法行为在三人次(件)以下,无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免于罚款。 (三)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处一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六千元的,处二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罚款。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
32、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5 1、逾期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3、 2、实施违法行为四人次(件)以上的; 3、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6、阻扰、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6执行标准: (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教育态度诚恳,立即改正错误,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视为情节一般,处五
35、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至十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
36、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7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六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七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三万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八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九倍的罚款; 9、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一、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
37、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8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
38、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经教育态度诚恳,主动改正错误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积极改正错误,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责令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 (三)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9 4、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
39、千元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1、逾期不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
40、 2、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3、给当事人生殖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 4、隐匿、销毁有关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10 5、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
41、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的,经教育态度诚恳,立即改正错误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11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积极改正错误,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限七日内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三)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视为情节一
42、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43、 12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2、给当事人生殖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 3、隐匿、销毁有关违法证据,掩盖事实真相的; 4、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
44、件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3三千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经教育积极改正错误,态度诚恳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二)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经教育能认
45、真改正错误,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视为情节较轻,免予罚款,限七日内改正。 (三)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视为情节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三千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处四千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4 1、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五千元
46、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执业资格: 1、逾期拒不改正,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 2、隐匿、销毁有关违法证据的; 3、阻挠、干扰、拒不配合调查,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4、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5、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15 四、违法行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
47、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
48、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违反本条规定,收取费用一千元以下的,经教育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退还所收费用,立即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16 (二)收取费用在二千元以下的,经批评教育态度诚恳,责令退还所收费用,视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免予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处所收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收取费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所收费用二倍的罚款; 2、收取费用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处所
49、收费用三倍的罚款; 3、收取费用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所收费用四倍的罚款; 4、收取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处所收费用五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按规定罚款的同时,对该机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1、收取费用五千元以上,无故拒不退还的; 2、收取费用一万元以上的; 3、隐匿、销毁相关违法证据的; 17 4、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违法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法行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
50、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处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标准。 (一)没有违法所得,尚未造成后果的,经教育主动承认错误,并立即改正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