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选资料潼教委2014159号潼南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教职工请、销假管理的通知各教育办公室、各级各类学校:为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落实各类假期的相关待遇,建立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加强请、销假管理,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现将我县教职工请、销假相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一)婚假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潼南县委办公室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通知(潼委办200571号),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结婚,享受婚假3天(配偶在县内)或7天(配偶在县外)。 (二)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教职工生
2、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三)丧假1.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号),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死亡时,经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 2.教职工不在县内的直系亲属及配偶父母死亡时,需要去县外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
3、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3.丧假和路程假期间,途中费用自理,本人工资照发。(四)探亲假根据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 36号),学校教职工应该在寒暑假期间探亲,不另请探亲假。(五)病假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请假治疗的,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病假期间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计发:(1)连续病假在两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
4、资全额发给。(3)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计发。2.根据潼南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潼南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潼教委200998号),病假期间绩效工资按下列标准计发:(1)全年连续请病假在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内者,两个月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2)全年连续请病假在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者,四个月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3)全年连续请病假在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内者,六个月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4)全年连续请病假八个月及以上者,全年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5)绝症
5、病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酌情分配。经市县人事部门认定的因工负伤人员,治疗期间照发绩效工资,休假期间由学校酌定。3.教职工在治疗结束后,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正常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根据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0148号)规定,本人应申请病退,按鉴定标准体检,办理退休手续。(六)事假 严格控制事假。教职工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者,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在工作安排许可的前提下,经批准,可请
6、短期事假,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1.根据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05106号),事假期间基本工资按以下标准计发: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核增一个月津补贴。2.根据潼南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潼南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
7、)的通知(潼教委【2009】98号),事假期间绩效工资按以下标准计发:(1)全年累计事假六个工作日及以上,十个工作日以内者,三个月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2)全年累计事假十个工作日及以上,十五个工作日以内者,六个月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3)全年累计事假十五个工作日及以上,二十个工作日以内者,十二个月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三个月不参与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4)全年累计事假二十个工作日及以上,三十个工作日以内者,十二个月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六个月不参与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5)全年累计事假三十个工作日及以上者,十二个月不参与绩效工资分配。二、相关规定 1.教职工见习期的假期
8、待遇,按见习期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假期工资。 2.教职工上班期间不在岗,不假离岗,公出或假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回到工作岗位,假满后未履行销假手续,均视为旷工。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05106号),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核增一个月津补贴。根据潼南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潼南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潼教委【2009】98号),旷工期间绩效工资按以下标准计发:(1)全年旷工一天或累计旷工两天者,三个月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2)全年连续旷工两天
9、或累计旷工三天者,六个月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3)全年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五天者,十二个月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4)全年连续旷工五天或累计旷工十天及以上者,十二个月不参与绩效工资分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3.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三、建立请、销假制度,加强管理教职工(包括学校校长等领导干部)工作时间需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执行。(一)请、销假手续。需请假人员必须本人
10、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基层单位、教办、教委核实,签署相关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登记。请假人员假满后,须回到工作岗位履行销假手续。请假3天以内(含3天,下同),在基层单位进行销假登记;3天以上,由基层单位出具证明,到片区教办进行销假登记,并回基层单位备案。(二)审批权限。教办主任、各校校长、专职书记请假一律由教委主要领导审批,并报组干科备案(委机关人员请销假按机关管理制度办理)。其他人员按下列权限审批:请假3天以内,由基层单位核实审批;3天以上7天以内由片区教办主任审批;7天以上30天以内由教委人事科科长审批;30天以上60天以内由教委分管人事领导审批(含60天以上的产假);60天以上90天
11、以内由教委主要领导审批;90天以上由教委领导集体研究。(三)登记管理。各单位要严格制定和实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做好教职工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对教职工的请假,须由审批单位进行登记,填写潼南县教职工请、销假登记名册,一学年汇总上报一次(每年的七月进行),由学校汇总上报片区教办,由教办一并汇总后上报教委。(四)请病假要求。教职工因病需请假治疗的,须有相关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及医药发票。3天以内可由镇(街)卫生院检查证明,3天以上7天以内由县级医院检查证明,7天以上由县、市级医院检查证明。基层单位、教办、教委要认真核实,对有疑议人员,由组织出面带到临时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所产生费用由本人负责),严禁
12、无病请假。(五)严格执行假期的工资待遇等规定。因请假需单位付给个人的费用,学校应按规定付给个人。按规定应扣除个人工资部分,必须扣除,作为学校公用经费;可在学校发给其绩效中扣除,也可以向本人收取。四、工作纪律加强教职工请、销假管理,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职工管理的一项常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对不按审批权限审批或私下批假,不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潼南县教育委员会 2014年6月5日 潼南县教育委员会综合科 2014年6月5日印发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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