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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docx

1、 XX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二: XX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 结题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或“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结题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根据《XX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及有关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级科技计划的各类项目,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两种。 第三条 科技

2、计划项目结题以《XX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为基础,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组的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等情况。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须按本细则进行终止结题。 第四条 项目结题工作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五条 项目结题的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合同

3、书确定的总经费、省财政科技资助经费、承担单位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五)科技计划管理等科研信用情况; (六)其他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情况。 第六条 按省财政科技立项(或者配套支持国家科技项目)资助金额大小,结题项目的类型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小型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是指资助额度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资助额度100~3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资助额度20~100万元(

4、含20万元)的项目;小型项目是指资助额度20万元以下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专项)类型,可另行确定划分标准并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章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结题和材料验收结题两种。 会议(现场)验收结题指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测试等程序,并形成验收结题意见。会议验收结题原则上需要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含1位财务专家)。除因项目承担单位注销等特殊情况外,省级科技计划资助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5、必须进行会议(现场)验收结题。 材料验收结题指专家组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通过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验收结题,专家不需进行会议集中讨论。材料验收结题原则上需要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其中1名担任专家组长,综合其他专家的验收结题意见,形成项目验收结题意见。小型项目原则上采用材料验收结题方式。 参与验收结题工作的专家,原则上应来自XX省科技咨询专家库。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须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合同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 第九条省科技厅可委托有关科

6、技中介机构或具有项目审核推荐权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结题工作。 第十条 项目申请验收结题需提交的材料(小型项目按本细则第十七条执行): (一)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其中包括技术研究过程、有关试验和检测情况、分工合作情况、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经费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臵清单、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用户使用报告等内容。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和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参与单位需同时在表格上盖章

7、或者提供书面材料并盖章),立项经费2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同时提供科技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 (六)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结题申请进行审核,符合验收结题条件的,省科技厅按照内部工作流程批准组织验收结题。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省科技厅审核的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财务验收。财务验收主要依据财务资料,重大、重点、一般项目由会计师

8、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小型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在申请验收结题时一并提交。财务资料必须符合《XX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报告》和《XX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经费决算表》的标准格式。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题。通过财务验收后的项目方可组织验收结题,重大、重点、一般项目的验收结题由省科技厅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小型项目按本细则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题专家、受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财务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财务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

9、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结题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组织验收结题部门应与验收专家、科技中介及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题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由验收结题组织单位确认),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结题工作。 第十六条 验收结题的结论分为验收合格、不合格、暂缓验收。 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验收为合格。 项目存在

10、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 (一)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二)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三)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情况。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缓验收。 (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等不完整的; (二)专家组评审认为需要暂缓验收的; (三)其他情况。 验收结题不合格或暂缓验收的,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室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15工作日内,通过发文或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短信平台,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

11、整改通知,整改期一般为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结题申请,再次申请组织验收结题工作。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或者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小型项目的验收结题。省科技厅原则上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小型项目的验收结题工作。小型项目验收结题须提交以下材料(交至项目主管部门并同时将电子版提交到省科技厅业务系统): (一)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 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

12、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课题组)补充提交相关材料,但须遵循从简从快、降低成本、便利基层的原则。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后,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是否同意组织验收结题,并由该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在项目验收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在业务系统提交小型项目验收结题备案表。省科技厅每年对小型项目验收结题情况进行抽查,对验收结题工作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的,要求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其他相应处理意见。对组织、监管不力的主管部门,省科技厅可收回委托其组织小型项目验收的权限,并可根据需要委托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13、 通过项目验收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须经业务系统逐级提交修改完善后的项目验收书电子文档,经省科技厅审核确认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打印纸质验收书并逐级盖章上报(小型项目从简)。省科技厅分批出具项目验收结题合格的有关文件。对按期或者提前完成验收结题的项目,其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将获得良好的信用评价,在申报新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作为立项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项目终止结题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组织验收结题不合格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合格的。

14、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三)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立项资助经费有异议,或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

15、七)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结题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立项下达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其中包括技术研究过程、有关试验和检测情况、分工合作情况、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经费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臵清单、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用户使用报告等内容。项目未实施或不能继续实施的,须说明原因及下一步处理建议等情况。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和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参与单

16、位需同时在表格上盖章或提供书面材料并盖章),立项经费2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同时提供项目科技经费使用的专项审计报告;财政资金未使用的部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无须提交资金支出明细表及审计报告。 (六)已取得的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 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终止结题申请,各项目主管部门应逐级审核上报,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并根据评估意见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须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科研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

17、容。 未使用完毕的项目财政资金,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统一收回。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和课题组成员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等情况,须追回全部或部分已使用的财政资金,并登记不良科研信用记录,一定年限内停止其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及推荐其申报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如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规范合理,且无明显人为过错的,不列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即被动终止结题)。 (一)项目承担单位未按《XX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

18、时间提交合同书电子文档或纸质合同书;或因提交的合同书与申报书内容产生重大差异等原因,未能通过省科技厅合同审核程序的。 (二)项目立项后,因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三)项目合同书逾期超过一年,经过多次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19、六)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应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有关处室应认真履行项目监管职责,主动查找并及时发现问题,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提出被动终止结题项目的有关处理建议。省科技厅按照内部管理流程就终止结题建议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并会同省财政厅有关处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须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科研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 省科技厅对拟执行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进行公示,并负责对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进行处理。被动终止结题项目的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基本

20、情况、终止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经公示无异议,省科技厅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理措施包括对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登记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取消其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追缴全部或未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终止结题项目的参与单位一并进行责任判定。对有明显人为过错的,参照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理办法予以相应的处理。属以下情况的,可不追究参与单位的责任: (一)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自己承担的目标任务,且对财政资金使

21、用合理合规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愿主动缴回财政资金的。 (三)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省科技厅反映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且自身没有明显过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合理合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办理项目终止结题事项时,省市科技部门要加强与省市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处理财政资金使用、回收等重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 终止结题的组织实行回避制度,参照本细则第十五条执行。 第四章 综合考核第二十五条

22、省科技厅定期组织对各地级以上市、高XX县区、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结题情况的综合考评,建立健全以项目验收合格率、结题率为重要依据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项目验收结题工作表现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省科技厅在下一年度的项目立项、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对表现落后或有违规行为的予以严格限制。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有关处室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开展项目结题的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和操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将项目结题情况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家和中介机构等相关方面进行科研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后形成的全套书面材料(小型项目验收结题后可报送简要材料),需报送到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并交由省科技厅科技档案室存档。纸质验收书和验收结题、终止结题等相关文件办理完毕后,由省科技厅通知各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统一领取和分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从201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三十条 凡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等对项目结题有明确规定的,须一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14页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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