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证书()字第号 兹证明(招标单位全称)于年月日在(地点)对(招标项目名称)举行了公开招标,、(投标单位全称)参加了投标,(中标单位全称)中标(或全部投标单位均未中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招标项目与招标活动已获主管部门批准。招标方与投标方、(投标单位全称)均具有合法的招标、投标资格或增加:(投标单位全称)因(原因),不具有投标资格,招标文件合法,投标方、(投标单位全称)所投标书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为有效标书或增加:(投标单位全称)所投标书,因(原因)无效,整个过程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均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结果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