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用)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 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 向本院提出上诉。(概述上诉请求与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要写明二审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裁定的事实根据和 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撤销原裁定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外的写:本案移送人民 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