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用)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驳回起诉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 相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 终结。 (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 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