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39 ,大小:30.75KB ,
资源ID:7738471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738471.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XX省年度计划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asd****19】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XX省年度计划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1、 XX省年度计划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需列入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的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包括指导基本原则、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

2、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省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全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坚持加快项目建设。充分利用我省光照资源充足、建设条件良好和产业基础雄厚等比较优势,努力把促进光伏发电发展作为调结构、治污染、增投资和扶贫攻坚的重要内容,在下大力争取国家安排更多建设规模的基础上,科学规划,正确引导,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确保到2020年全省光伏发电装机突破1000万千瓦,力争达到1500万千瓦。 第六条坚持资源高效配置。重点支持光照资源、

3、土地资源、电网接入等条件好的重点区域;重点支持有实力、有诚信、有业绩和有战略合作的重点企业;重点支持符合规划、前期工作深入、连片规模化开发光伏电站和与扶贫相结合的农光、牧光、渔光等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经济社会效益好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光伏电站,必须同步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七条坚持严格审定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要求,并网补贴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安排或调整,必须按程序经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申报、组织专家评议、征求电网公司意见、省能源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审议、省发改委主任办公会审定、门户网站公示和报备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等,做到依法依规,程序规范,结果公正公平公开。

4、 第二章规划指导 第八条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引领全省光伏发电合理布局,有序推进。根据国家和省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市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省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和布局,并依据国家安排的建设规模指导各市(含省直管县)提出年度开发规模建议。省里结合全省资源分布和条件编制总体规划,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规模和省规划提出年度安排意见及构成。第九条各市要在省规划指导下,编制本地发展规划;各市要结合本地规划和当年光伏项目建设情况,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十条各市(含

5、省直管县)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各市(含省直管县)能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上本年度及以前各年度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省能源主管部门分配的建设规模和项目数量,报送下一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三章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省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光伏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和省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市(含省直管县)光伏电站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各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省能

6、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规模指标,组织项目单位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 程 的 衔 接 实 施 。 第十三条各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作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该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的重要依据。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地区,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指导性规模指标及年度实施方案。对建设实施情况差的地区,相应核减下年度该地区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十四条光伏发电计划安排将坚持采用并网补贴计划和建设计

7、划两种形式分别下达。计划安排与省和当地及有关企业光伏发电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国家分配建设规模相衔接、与上、下年度计划相衔接、与电网接入手续相衔接。 第十五条并网补贴计划。主要是按照国家下达的规模安排具体补贴项目和容量,优先保障光伏扶贫等国家政策要求的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安排已并网投产项目;优先安排已列入建设计划,具备并网发电条件和建设进度快、确保当年内能建成投产的项目;优先安排与省有战略合作、上年度建设业绩突出受到表彰企业的续建项目和承担省重点任务企业的项目。具体安排时将根据国家下达的规模指标、政策性项目容量、实际并网投产容量、项目投产时序等依次全额或差额安排;对于建设进度快的项目,视

8、指标情况确定;对于建设规模较大,指标难以一次性满足的,原则上实行分年度分期解决。 第十六条建设计划安排。建设计划是补贴计划的基础,主要是按照我省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优先安排已落实用地、环评、建设资金等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有规划、有重要示范意义的项目;优先安排上年度建设业绩突出、受到表彰企业的项目;优先安排省内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延伸产业链条的项目;优先安排与我省开展战略合作企业的项目;优先安排在省内同步建设一定规模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的项目。这些项目必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省内生产的光伏组件产品。第十七条实行动态调整。每年7月底前对当年两个计划安排的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9、12月底前进行全面摸查,有关情况在全省通报。同时,实行项目退出、增补机制,对于不能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备案、开工、主体工程完成、并网等相关建设内容的项目,拒绝任何理由,调出已安排的并网补贴指标,调出的指标以及国家新增的指标,主要安排给已投产项目,并且按照项目并网时序依次安排。对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如不能达到进度要求,在第二年补贴计划安排时不予考虑。 第十八条推行阳光操作。建立分级遴选机制,拟申报列入计划项目,首先由各设区市、直管县初选推荐,并按照省规定的项目数量、容量和时间申报,超过限额和时间要求,该市、县申报文件作废。建立专家评议机制,进一步完善评议标准、方法和制度等,对市、

10、县申报推荐的项目,由省发改委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严格规范操作行为。 建立社会公示制度,对按照相关程序审议后的计划,将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征求意见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间产生问题的项目,核实确认后调出年度计划。对列入年度计划已并网投产的项目,将在门户网站对项目投产规模、投产时间进行公示,作为今后按投产时间安排并网补贴指标的依据。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实行分级备案管理。省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后,项目可申报备案。对于10千伏接入、单点容量6兆瓦以下的项目不需备案,直接在当地电力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报当地发改部门汇总;对于规模小于20

11、兆瓦、接入电压等级低于35千伏、所发电量在变压台区消纳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发改部门备案;其他光伏电站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下年度补贴计划不予安排;二年内未开工的,备案证自动废止,不再办理延期。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各地发改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项目建成后汇总上报并享受国家电价补贴。 第二十条建立网上调度和信息发布平台。按照月调度、月统计,月发布要求,各市及直管县每月15日前通过网络形式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省汇总后在省发改委网站发布“全省列入计划项目建设进

12、度情况”。对按照备案容量全部建成投产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可通过各地发改部门向我委申请项目确认,我委将在7日内组织或安排有关市、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确认后在网站“已并网投产光伏发电项目情况”专栏上发布。各级发改部门要强化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督导检查力度,建立专门台账,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进展缓慢项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督促企业按既定目标加快建设。 第二十一条严格实行奖惩与通报制度。年终对项目进行考核通报,对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企业的地区,通报表彰并在下年度计划安排时继续给予支持;对进展缓慢项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下年度计划原则上不予安排新项目。第二十二条严肃查处倒卖

13、建设指标等行为,不允许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列入“黑名单”收回所安排的指标和备案证件。对已办理备案手续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项目实施中,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加强用地、环保等支持。各地发改部门加强与环保、国土、林业、电网等部门的沟通对接,系统开展光伏电站建设条件调查评价和规划工作,统筹考虑太阳能资源、土地用途、电网接入及市场消纳等条件,合理规划光伏电站开发布局和建设时序,

14、将区域光伏发展规划作为申报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加强电网服务支持。电网公司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积极研究光伏发电项目的电力送出和市场消纳方案,进一步梳理项目并网前各项手续,简化和规范办事程序。对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为项目单位出具电网接入意见、审核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安排配套电网建设;对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的项目,本着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原则,在国家规定的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对项目单位反

15、映的问题,上级电网公司要及时协调、督导和纠正。光伏电站并网后,省级电力公司应及时掌握情况并报送省发改委。 第二十五条同力合作推进项目建设。各级发改部门要主动与国土、林业、环保、水利、扶贫等部门加强沟通,积极协助部门和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国土、林业等部门在统筹资源的同时,积极为光伏发展创造条件,加快办理土地、林地调规等手续,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和建设中的问题;各级扶贫部门要确保落实光伏扶贫建设补助资金,并监督管理好对贫困户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二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

16、伏发电项目管理,近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3】 433号文,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其全文如下: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

17、发电设施。 第三条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

18、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规模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

19、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 电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

20、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在年度

21、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第十五条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先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率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建设条件 第十六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住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分布

22、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五章电网接入和运行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 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

23、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 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

24、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 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章计量与结算第二十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

25、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 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或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七章产业信息监测 第二十八条 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

26、能 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 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

27、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 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八章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键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

28、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2013〕433号,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

29、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全进行监管。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

30、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规模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第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规模申请。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

31、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效。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第九条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国家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 电项目建设。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

32、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二条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

33、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五条鼓励地市级或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电网接入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电费结算和补贴发放等相结合的分布式先伏发电项目备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率系,简化办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章建设条件 第十六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住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第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

34、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设备应通过符合国家规定的认证认可机构的检测认证,符合相关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第五章电网接入和运行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收到项目单位并网接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网接入意见,对于集中多点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 项目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并提供并网咨询、电能表安装、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

35、 第二十一条 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所发电力在并网点范围内使用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 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运行控制技术,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为接纳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条件。在分布式光伏发电

36、 安装规模较大、占电网负荷比重较高的供电区,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展需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监测、功率预测和优化运行相结合的综合技术体系,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利用和系统安全运行。 第六章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验收办法。 第二十五条电网企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 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电网企业

37、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或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七章产业信息监测第二十八条 组织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按月汇总项目备案信息。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分类汇总备案信息后报送国务院能 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38、建设和运行信息统计,并分别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统计信息,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配合本级能源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 部门按季报送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包括项目建设、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和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信息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工程设计、安 装、验收等环节的标准规范,统计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

39、项目建设运行信息,分析评价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适时发布相关产业信息。 第八章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收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量,造成项目单位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XX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XX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X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X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等规定,由XX市发

40、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的《XX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XX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9月18日起在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全文公布。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让公众广泛参与,现公开征求修订意见。希望公众积极参与,社会各界人士可于9月28日前登录网站提交意见;或将书面意见寄至XX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吸纳合理意见和建议,按要求完成起草和送审工作。 《XX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加快分布式

41、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根据《XX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精神和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在XX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或侧立面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电网公司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电网规划,进行电力电量平衡,并据此考虑电网的调节能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方式有全部上网、全部自用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由项目业主自行选择。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分布式光

42、伏发电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备案、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并网接入及电量计量、电费收取、补贴支付、运行管理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负责规模内项目备案、规模管理、项目信息汇总、制定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本级财政分布式光伏发电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等;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负责规模外项目备案、项目信息统计、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核拨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实施项目审核,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

43、施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供电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量统计、补贴支付等相关工作。广州供电局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费结算和补贴转付等、汇总和报送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材料、汇总和报送光伏项目相关信息等;区供电局负责接收并网申请,按权限提供并网接入服务、提供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站式管理服务、统计区内光伏项目相关信息。 第三章规模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省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指导规模分解并下达各地级以上市年度指导规模。市发展改革

44、委结合本市实际,将省下达的年度指导规模分解并下达各区。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拟建成投产时间先后顺序制定纳入我市年度指导规模内项目计划,并对纳入我市年度指导规模内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项目实际建成投产时间对计划进行微调,同时根据我市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及时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规模调整建议。 第九条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建成投产的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自动纳入我市年度指导规模,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项目备案。需纳入我市年度指导规模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中,居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由所属

45、各区供电部门营业窗口直接接收备案相关材料,经广州供电局汇总后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并申请纳入市年度指导规模。不需要纳入我市年度指导规模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在区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一条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应切实按照备案文件组织实施。对确需要变更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筑物权属人等,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对擅自变更、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不予并网接入。 第十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需填写《XX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

46、基本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工程技术方案、运营模式、实施计划、经济评估等; (二)项目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家庭项目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银行账户存款证明; (四)项目所依托建筑物产权证明文件; (五)项目建筑物屋顶或侧立面使用合同或协议(利用自有建筑建设的不需提供); (六)供电部门同意并网意向文件; (七)按规定需核准招标方案的,提交招标基本情况表;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分

47、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办理备案后,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可简化,免除项目发电业务许可、建设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减震防灾、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等手续。 第十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应不影响其原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的设计、施工和运维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检测和运维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六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光伏产品。产品选型应符合国家安全认证、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需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

48、收。项目业主应委托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逆变器、汇流箱、交直流配电装置、变压器、安全规范以及电能质量等方面的检测。居民用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供电部门统一组织验收。 第五章并网接入、电量计量、电费和补贴结算 第十八条由供电部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电量计量、电费和补贴结算等事宜,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服务指南(暂行)》执行。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光伏项目信息管理,负责汇总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按季度报送

49、省发展改革委(新能源产业处)。 第二十条各区发展改革局定期收集和汇总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填报本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运行信息表,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运行信息管理工作,填报本单位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信息表,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各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 第二十二条广州供电局根据居民家庭光伏项目申报和建设情况,填报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运行信息表,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条广州供电局负责汇总我市区域内光伏发电接网、发电量等相关信息和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填写并网服务和补

50、贴资金信息表,按季度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应加强项目信息管理,指定专人担任信息联络员,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有关信息,并于每季度首月5个工作日前将上一季度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2014至2020年期间,XX市在市本级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市太阳能光伏发电推广应用。项目并网或运行满一年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补助申请,原则上每年11月底前下达1次资金计划。具体申报要求详见《XX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