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XX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合集] 第一篇:XX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XX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和结题验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实施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后到结题验收期间,为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按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进行管理。重大项目界定为:高技术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部分,以及其他省专项计划中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凡列入省科技厅各类专项科技计划,并获得政府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1第六条省科技厅的基本职责是: (一)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阶段总结报告、结题验收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二)对项目计划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中
3、期检查、监理或评估,根据项目合同执行情况下达分年度拨款经费;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五)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及时划拨省科技经费,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协同省科技厅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监理或评估,审查结题验收项目的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
4、三)协调项目的实施,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 (四)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统计工作; (五)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2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并按要求向省科技厅申报结题验收; (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三)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
5、重大事项; (四)接受省科技厅及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科技项目监理与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填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九条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动,以及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情况,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批。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开发或建设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原执行期结束前,提出
6、延期申请,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3第十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中止项目的报告,并附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的书面总结,重大项目需提供专项经费审计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三)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
7、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一条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 (三)超过计划规定执行期限两年以上的项目; (四)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五)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4第十二条需要调整、中止或撤消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会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后报分
8、管厅长审签,重大项目报厅长审签,以苏科计函号下达项目调整、中止或撤消的批复。批复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结题验收或终止履行项目合同的依据。 第十三条凡中止或撤消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会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审计处清理,视情况收回省拨经费,重大项目按《XX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苏科审[2003]498号)进行专项经费审计。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依据项目合同执行情况,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是否拨付项目分年度拨款。在组织项目监督检查或中期评估的基础上,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对照合同进度要求,研究提出项目分年度拨款安排建议(格式见附件1),有本
9、办法第十条及下列情况之一者,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暂缓或取消项目分年度拨款: (一)项目未按合同约定计划进度实施的; (二)主管部门、承担单位未落实约定匹配经费和自筹经费的。 第十五条实行项目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XX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报表”。 5第十六条建立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根据项目检查和统计情况,提出专项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或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2)。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制度的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的要求,加强
10、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省科技厅、财政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中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按照项目实施管理职责与分工,省科技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会同专项计划主管处室,依据管理职责履行和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
11、成情况,分别对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实施年度目标考核和信用评价。 6第二十一条根据《XX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苏科计[2004]107号),省科技厅对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对考核为“a级”的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将给予通报表彰,对其今后推荐的申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立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连续两年考核为“a级”的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其项目可两年免于省科技厅组织的年度检查或评估。对考核为“c级”的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要求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重点加强对其管理项目的检查监督和评估工作。对连续两年考核
12、为“c级”,且无相应整改措施的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将严格控制该部门(单位)推荐项目的立项数。 第二十二条建立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考评与奖惩管理机制。省科技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停止拨款、应结未结和强行中止、撤消项目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名单,凡列入该名单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以及对于省科技厅组织评议或评估结果为较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省科技厅在两年内停止受理其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数据库。对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对于省科技厅组织评议或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省科技厅在下年度项目申报
13、中给予优先立项或滚动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标注省科技计划资助和计划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2]431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篇:XX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XX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和验收,特制订本办法。
14、 第二条项目实施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后到验收期间,为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按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进行管理。重大项目界定为:高技术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部分,以及其他省专项计划中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凡列入省科技厅各类专项科技计划,并获得政府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分工 第五条省科技厅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阶段总结报告、项目验收或
15、结1 题总结报告。 (二)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中介机构进行重大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三)组织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五)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及时划拨省科技经费,匹配项目约定拨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省科技厅进行重大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
16、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四)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同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三)真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经费年度决算; (四)接受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对项
17、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八条实行重大项目中期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承担单位、主管 部门要及时报告省科技厅
18、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等,承担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核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实行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报送“XX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十一条执行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按《XX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要求,按期完成项目总结或验收。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信用评价制度。对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管理制度、项目实施情况和管理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根据项目实施管理职责与分工,省科技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会同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分别对
19、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实施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以管理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计划项目实施情况。 1、对于项目主管部门,考核内容有: (1)合同约定的匹配资金落实情况; (2)年度计划项目按期结题验收率; (3)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目标完成率; (4)项目实施成果和绩效。 2、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考核内容有: (1)自筹经费、研究开发条件落实情况; (2)项目按合同进展情况及阶段成果; (3)项目按期结题或验收情况;
20、 (4)项目实施成果和绩效。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项目主管部门年度管理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对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个人,省科技厅给予表彰;对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省科技厅在下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立项或滚动支持。 第十六条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结题或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并限期完成,到期仍未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省科技厅中止其项目,采取措施收回省拨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同时,省 科技厅将有不良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21、记入项目信用档案库。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18_XX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推荐)XX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
22、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项目验收分为重大项目验收、面上项目验收、火炬与星火计划项目验收三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重大项目是指高技术研究、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 1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及其他省专项科技计划中的重点项目。 第
23、六条 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会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火炬、星火计划项目验收,由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验收意见报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备案。 第七条重大项目验收前,须对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具体按《XX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苏科审"2003"498号)执行。 第八条项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九条项
24、目验收方式以会议验收为主,也可采取通信方式。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十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 2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二条
25、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XX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供验收组织部门审查。 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的验收材料: 1.XX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计划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 4.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5.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6.
26、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重大项目提供); 7.相关佐证材料。 二、除上述材料外,高技术研究、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请验收时,还应提供有关材料: 1.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的佐证材料; 2.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3.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4.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5.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材料,
27、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审核。 第四章验收审批与管理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对项目验收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明确验收组织部门后,由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对验收申请和材料进行复核,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批复其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 41.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任务不到85%,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28、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重大项目未通过专项经费审计; 6.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十七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科技厅审核发放《XX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2)。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后的20天内,通过省科技计划管理网站将验收项目信息录入验收项目数据库,并生成验收证书纸质文本后,按项目验收申请渠道及程序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验收证书正本所需份数由项目承担单位视情况自定。 第十八条 《XX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由省科技厅发
29、展计划与财务处统一编号,加盖XX省科学技术厅项目验收专用章,并留存一份归档。凡未按要求录入验收项目数据库的项目,不予办理验收证书。 5第十九条 验收申请未获批准,但已基本完成研发任务的项目,按总结方式办理结题手续。由省科技厅专项计划主管处室会发展计划与财务处,批复项目按总结方式结题。 第二十条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全部材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
30、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年度对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的验收组织管理工作、项目按期验收及办理验收证书等情况进行统计评价,作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考核、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两年内,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配合省科技厅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材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
31、在验 6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省科技将连续两年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相关验收专家的行为将记入省科技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库。 第二十五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
32、办法》(苏科计"2002"431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XX省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XX省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发稿时间:2007-4-6阅读次数:39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省科技攻关计划(以下简称攻关计划)是XX省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攻关计划面向我省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以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为主攻方向,集中力量攻克一批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并能带动高新技术发展全局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产品及装备,取得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为增强我省科学技术实力和高新技术
33、产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条攻关计划按产业领域分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主要是新医药、新农药和新兽药)等三个 方面组织实施,立足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兼顾支持面上的共性、基础性技术的攻关。 第三条攻关计划重点围绕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和产业化,强化攻关计划与国家863计划和重大攻关项目等有机衔接,与XX省高技术研究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技术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以及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的集成实施。 第四条XX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攻关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攻关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专家咨询
34、计划下达、协调管理、中期评估、经费监管、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为保证攻关计划组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立项管理 第六条攻关计划项目立项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属于《XX省“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重点支持的领域,对我省产业结构升级或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2、项目成果或产品应用性强,具有明确的目标市场或典型应用工程; 3、项目申报体现“产学研”结合,项目承担单位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产业化基础; 4、项目
35、负责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 5、攻关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攻关经费申请合理,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 第七条攻关计划立项程序: 1、项目申报。攻关计划项目的申报,对申报单位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申报单 位根据《指南》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按照要求编写《XX省科技计划项目设计书》,经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推荐上报省科技厅; 2、专家咨询。攻关项目在立项前须进行专家咨询。省科技厅组织技术和管理专家,采取通讯咨询、
36、会议咨询或论证咨询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提出建议立项的备选项目,由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定。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具体招投标办法另发)。 3、合同签订。经审定的“十五”攻关项目在正式计划文件下达前,均须由省科技厅(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项目保证单位(主管部门,丙方)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研发任务和考核内容。若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无法落实合同规定的条款,省科技厅按规定予以取消立项处理。 4、计划下达。经审定的攻关项目在签定合同后,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正式下达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保密内容除外)。 第三章实施管理
37、第八条攻关计划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具体管理和实施。同时,积极探索实行课题制管理。 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所在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省有关厅局担任,其基本职责是: 1、受省科技厅授权或委托,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协调组织与监督检查;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开题论证,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经费预算,协同省科技厅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 4、落实攻关项目约定支付的配套科技经费。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1、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和计划任
38、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2、接受省科技厅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4、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十一条对于涉及多单位联合承担的攻关项目,原则上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其他承担单位协助。各承担单位之间应有明晰的任务分工和实施目标,其项目经费的使 用安排应有相应的划分协议。上述有关资料应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如有重大分歧意见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科技厅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攻关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科技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
39、专家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实施进度、经费使用、单位间协作等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项目继续进行、终止撤销等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攻关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中所列的攻关 目标、内容、进度、经费等进行调整,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自行变更。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科技厅同意后,按调整后的计划或目标予以实施。 第十四条攻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 1、经理论或实践证明,项目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已无实用价值,或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并实用化; 2、项目知识产
40、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 3、与攻关项目相配套的拨款、贷款、自筹资金、外汇和辅助生产资料等条件不能及时落实; 4、项目承担单位与攻关相关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发生变化而不落实; 5、承担项目的技术骨干配备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无法进行。 第十五条申请撤销的项目,其第一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进行总结,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建立攻关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
41、位每半年将项目执行及进展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查并集中报省科技厅。攻关项目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分年度拨款和滚动实施的主要依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下年度新上项目及经费挂钩。 第四章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攻关项目完成合同规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验收工作须在合同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2、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有关工作总结并准备验收资料的基础上,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3、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项目验收资料,对其审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
42、告; 4、省科技厅在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攻关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基础上,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主持项目验收。验收一般在对项目研究开发成果完成成果鉴定或客观评价的基础上进行; 5、省科技厅批准项目验收结果。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下列完整的验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项目成果(包括取得并推广应用的专利、技术、产品、成套设备、动植物新品种或标准化的技术、新药证书等),供验收组成员审查: 1、项目验收申请表及验收信息汇总表; 2、攻关计划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3、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及项目成果鉴
43、定报告; 4、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报告; 5、项目成果初步转化、产业化情况报告及试验线、中试基地、示范点一览表; 6、产品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7、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8、项目经费决算表及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约定的考核目标和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成长、经费使用的 第五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44、标准 1目的为加强科技项目的管理,加快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的步伐,提高河南分公司技术装备水平,实施科技兴企战略,提高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适用于河南分公司。 3内容 3.1科技项目开发资金 3.1.1科技项目开发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1)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的,河南分公司每年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2)河南分公司用于技术改造或更新改造的资金; (3)按财务制度允许在管理费用内支付的资金。 上述三方面的资金总量按
45、不低于河南分公司年销售收入的1%掌握使用。 3.1.2河南分公司科技项目开发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仅限于由河南分公司财务部进行统一经济核算的河南分公司直属生产、管理及科研单位。 3.1.3科技项目开发资金由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管理,每月河南分公司由技术开发部根据年度科技计划,编制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经批准后,由河南分公司由技术开发部根据科技项目轻重、主次和进展情况,统一安排使用。 3.2科技项目的立项申请 3.2.1凡属于能够促进河南分公司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降低能耗及其他消耗、降低生产成本,有
46、利于加强河南分公司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且在河南分公司范围内尚未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都可以作为科技(含新技术开发、科研和成果应用)项目立项。 3.2.2科技项目原则上由河南分公司直属的某项新技术的使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科技项目立项申报表》。 3.2.3对于总经费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大中型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事先进行预可研,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发展方向和河南分公司长远发展规划; (2)预期在技术上能达到的水平,并与
47、国内外先进水平相比较; (3)从国家产业政策、当前的生产技术水平、生产基础条件、市场情况、社会文化环境、资源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应具有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以及技术上的可靠性、应用上的可行性; (4)对预期取得的技术经济指标和社会经济效益,项目投资额度、投资回报率等方面综合评估,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计算依据; (5)从研发人员条件、物质条件和其他相关条件考虑,按计划目标和进度实施的可行性。 3.2.4《科技项目立项申报表》应于每年的8月31日前上报技术开发部,由技术开发部组织初步论证。根据初步论证结果,科技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上
48、报技术开发部论证。 3.2.5由河南分公司进行统一经济核算的河南分公司直属技术开发机构所必需的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的,单台价值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仪器仪表和设备,可按年度向技术开发部申报购置计划,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审核批准,从当年度科技计划项目中列支。若未列入科技计划,但是科研急需的专用仪器仪表和设备,可向技术开发部申请购置,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审核批准,从当年度科技计划其它项中列支。 3.3科技项目的评审和立项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由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技术开发部。技术开发部组织分公司内部有关专家进行初步论证
49、和筛选,筛选出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后,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3.1科技项目的初步论证和筛选工作由技术开发部负责组织实施。 3.3.2对于各直属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由技术开发部负责具体落实和审查,关键项目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于总经费概算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须通过专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和筛选。 3.3.3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由技术开发部核定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以及本年度技术开发资金情况,由技术开发部编制年度科技(含新技术开发、科研和成果应用)计划草稿,上报河南分公司主管领导审阅,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同意
50、后,上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3.3.4科技项目年度计划草稿,经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审查、论证、确定后,根 据中铝股份的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由河南分公司下文转发确认。 3.4科技项目的实施 3.4.1科技项目实施的管理由技术开发部负责,项目提出单位和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3.4.2科技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各实施单位应立即组织编写《开工报告》,并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报送技术开发部。《开工报告》经技术开发部审批后,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的实际情况,由技术开发部分期签发“技术开发部项目拨款通知单”,经有关领导审批后,项目所列经费方能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