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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规划
中食安办发"2011"11号
中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
品摊贩管理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规划》已经县食安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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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管理工作规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
2、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工艺简单,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经营者。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食品摊贩(无固定门店,在城乡街头、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固定或流动设摊、设点从事制作销售食品或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发"2011"**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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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划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坚持监督管理和扶持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统筹兼顾,依法监管,有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方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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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安全。
(二)规划原则。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逐步规范,扶持发展的监管原则。同时,为方便相对人、提高监管效率,坚持对一个主体以一个部门为主依法监管,其
4、他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
二、部门监管职责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本《规划》明确的监管职责,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其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安全。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二)食品摊贩(指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提供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
5、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按照《XX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的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三)“前店后坊(厂)”行为的监督管理。
1.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其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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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2.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3.现场制售食品,其食
6、品在本店销售,并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四)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五)公安、教育、民族事务等部门配合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及清真食品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从事的食品包装、仓储、物流以及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各自职责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环境以及从业人员资质、健康状况等的监督管理。
三、
7、组织领导
当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盲点和难点。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加强合作,健全长效机制,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既统一行动,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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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其职,努力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各职能部门要依法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四、清理登记,落实责任
各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确
8、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责,安排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对辖区内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展开“拉网式排查”、“地毯式清理”的摸底登记活动。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划》明确的各部门职责,确定各部门的具体监管对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职能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及其实施条例
第61条的规定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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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食品安全规划
抄报: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
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中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9月17日印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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