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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改委就启动“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举行新闻发布会.docx

1、 国家发改委——发改委就启动“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举行新闻发布会 今年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涉及的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核准办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问制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核准办法》出台对于今后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会产生何种影响。 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是今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于今年10月9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发布实施。根据《国务

2、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即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以及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核准办法》对于外商投资项目的申报内容、核准机关及权限、核准程序及时限、核准条件、项目变更核准和核准文件效力等做出明确规定,使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更加法制化、规范化、更具可操作性。 《核准办法》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形势需要制定的一项吸收外商投资的重要规章。它的发布实施不仅没有改变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而且创造了更加有

3、利于外商在华投资的体制环境,对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收外商投资、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协调发展将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 问。与以往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改革。 答:《核准办法》充分贯彻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体现了转变职能、下放权限、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改革: 1、改审批制为核准制,简化了核准内容。将原来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明显简化。 2、进一步扩大了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300

4、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 3、明确了核准程序和时限。属于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经批准,该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 问。《核准办法》适用于哪些外商投资项目。并购、增资等方式外商投资项目是否也需按《核准办法》执行。增资是指增资后的总投资,还是指增资额。 答。《核准办法》除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同样也适用于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其中,增资项目的

5、核准权限划分是以新增的投资额为准。 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除适用第十二条外,是否还适用第一条至第十一条。 答。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适用的条目是不同的。外商投资项目按总投资额划分核准权限,适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十二条(国务院有特殊规定除外)。企业投资项目按不同的行业及产品规模划分核准权限,适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第一条至第十一条。 问。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方面,中央和地方如何划分。地方的项目核准权是否可以下放。 答。按照《外商投

6、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省级以下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但是,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鼓励类

7、项目划分核准权限。 问。《核准办法》在地方审批权限方面还有哪些改变。地方是否还可以审批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 答。1999年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将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这对于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稳定和扩大吸收外商投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几年来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内涵动态变化较大,实际操作中并不易把握。 因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按照限额明确了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对于“鼓励类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进行了调整。虽然省级政府对“不需要国家综合

8、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有所缩小,但对量大面广的其他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限制类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总体上看,地方核准权限是扩大了,而且更加规范和明确了。 今后,对于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以及其它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应按《核准办法》进行核准。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扩大地方鼓励类不需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9]2147号)同时废止。 问。《核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

9、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如何解释。 答。《核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的“有关法规”主要是指《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该规定明确发展改革部门为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 因此,《核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对于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做了明确规定,即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问。《核准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的核准是

10、什么关系。 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的核准,是外商投资管理分工中依次进行的两个不同管理环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是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外商投资行为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以及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审核后,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的核准是商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双方所订立的商务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审核后,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和有关法规做出的行政决定。 问。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是否也需要按照《核准办法》的规定核准。 答。外商投资服务贸易领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凡在服

11、务贸易领域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外商投资行为,应按照《核准办法》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核准,再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办理企业设立等方面手续。二是外商在服务贸易领域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投资行为,可依据相关法规直接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它方面手续。 问。《核准办法》中提到的项目申请报告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何不同。外商投资项目是否还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还需得到核准。 答。项目申请报告是项目核准机关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核的依据之一。《核准办法》对于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采用主要技术和工艺、对资源和

12、主要原材料的需求、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以及出资方式和融资方案等。与以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的是,项目申请报告不再要求项目产品市场预测、项目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由政府行政机关审批或核准。 问。《核准办法》中项目核准文件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外商投资项目获得政府许可的唯一合法依据。项目单位可以凭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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