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8 ,大小:18KB ,
资源ID:7730515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73051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doc)为本站上传会员【pc****0】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doc

1、 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促进集约、合理使用土地,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所有土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宅基地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

2、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农村宅基地建设;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农村宅基地坚持"一户一宅"和男女平等的原则,严禁超面积、超规模审批宅基地,杜绝在宅基地审批中以男方为准的现象;严禁以建果园看守房的名义,构筑永久性建筑物;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到农村建房;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农村宅基地建设。 第六条市(县)和乡(镇)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聚,鼓励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鼓励有条件的村镇统一

3、修建多层住宅。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     (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二)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的;     (三)新村建设的。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由市(县)、乡(镇)责成村委会进行补充。村委会不能补充的,按照《青海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建设住

4、宅的村民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充与所占耕地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     第九条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禁止农村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第十条属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新村建设,应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为:城市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水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第十一条有下

5、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二)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三)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转让或赠与他人以及改

6、变住宅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滥占耕地建房未作清退的;     (五)旧宅基地可以利用而申请新宅基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     (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     (二)户口薄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初步确定建房户,并将

7、讨论结果在村委会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为5天,公布期届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委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二)宅基地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民委员会定点放线,界定用地范围,核发准建证。     (三)住宅建设竣工后,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实际用地和执行建设规划检查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土地登记。各地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市(县)、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不予批准

8、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根据建房户数量和实际用地需求,分期分批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批准的,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农村村民申请在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村委会按第十四条(一)规定的程序确认后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核符合住宅建设用地条件的,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签章确认。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

9、章确认的村民住宅用地建设申请书,分户发给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同意的农村住宅小区建设详细规划; (三)建房户数和每户的用地面积安排说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各市(县)可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由

10、市(县)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农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要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相挂钩。     农村住宅建设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旧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使用。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农村村民旧宅基地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需要重新选择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可先进行住宅建设,后办理宅基地建设用地及其他相关的手续。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新建、扩建住宅的,应当自房屋竣工

11、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等有关手续时,除收取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外,不得向村民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农村住宅小区建设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会应当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应当参照本省有关征地管理的办法执行。安置补偿费由住宅小区内的建房户分摊缴纳。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

12、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 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农村宅基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宅基地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并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违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农村宅基地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