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067-85 标准名称: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067-85 标准编号: GB 6067-85 标准正文: 国家准标局1985-06-06发布,1986-04-01实施 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 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 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 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 机、汽车
2、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 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 金属结构 1.1 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 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 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 JB 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 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 焊条应
3、符合 GB 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 合GB 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 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 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 工代号钢印。 1.3 高强度螺栓连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 司机室 1.4.1 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 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KN/m2(250kgf/m2)的静载荷。 1.4.3 在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
4、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露天工作 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 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大小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1.4.5 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6 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司机室外面没有走 台时,门应向里开。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 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2m时,一般应设置走台。 1.4.7 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室底部无碰人危险的起重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 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5、1.4.8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1.4.9 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 维修。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1.4.10 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 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 1.4.11 内部工作温度高于35℃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如冶金用的起重机 司机室应设降温装置。 工作温度低于5℃的司机室,应设安全可靠的采暖设备。 1.4.12 在高温环境直接受热辐射的司机室,应设有效的隔热
6、层。受热辐射的窗玻 璃应采用防红外线辐射的钢化玻璃。 1.4.13 司机室应设有舒适可调的座椅、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警报器,必要时还 应设置通讯联系装置。 1.5 栏杆 高度应为1050mm,并应设有间距为350mm的水平横杆。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70mm 的围护板。 栏杆上任何一处都应能承受1kN(100kgf)来自任何方向的载荷而不产生塑性变形。 因在空中润滑或维修,而在臂架上设的栏杆,其扶手应能悬挂安全带挂钩,并应 承受4.5kKN(450kgf)的载荷而不被破坏。 1.6 直立梯 梯级间距宜为300mm,所有梯级间距应相等;踏杆距前方立面不应
7、小于150mm,梯 宽不应小300mm。 当高度大于10m时,应每隔6-8m设休息平台;当高度大于5m时,应从2m起装设直 径为650-800mm的安全圈,相邻两圈间距为500mm。安全圈之间,应用5根均匀分布的纵 向连杆连接。 安全圈的任何位置都应能承受1kN(100kgf)的力而不破断。 直立梯通向边缘敞开的上层平台时,梯两侧扶手顶端比最高一级踏杆,应高出 1050mm,扶手顶端应向平台弯曲。 1.7 斜梯 应按表1的要求设置,在整架斜梯中,所有梯级间距应相等。 斜梯高度大于10m时,应在7.5m处设休息平台。在以后的高度上,每隔6-10m设休
8、息平台。 梯侧应设栏杆。 表1 对斜梯的要求 ━━━━━━━━━━┯━━┯━━┯━━┯━━┯━━┯━━┯━━┯━━━━ 与水平面夹角(°)│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 梯级间距(mm) │ 160│ 175│ 185│ 200│ 210│ 225│ 235│ 245 ──────────┼──┼──┼──┼──┼──┼──┼──┼──── 踏板宽度(mm) │ 31
9、0│ 280│ 249│ 226│ 208│ 180│ 160│ 145 ━━━━━━━━━━┷━━┷━━┷━━┷━━┷━━┷━━┷━━┷━━━━ 1.8 起重机上的走台宽度(由栏杆到移动部分的最大界限之间的距离)对电动起重机 不应小于500mm;对人力驱动的起重机不应小于400mm。 上空有相对移动构件或物体的走台,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00mm. 走台应能承受3kN(300kgf)移动的集中载荷而无塑性变形。 1.9 防滑 梯子踏板、走台平面应有防滑性能。 1.10 金属结构的报废 1.10.1 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 1
10、10.2 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当承载能力降低至原设计承 载能力的87%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无计算能力的使用单位,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 时,如不能修 复,应报废。 1.10.3 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 展的措施,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的分布的措施,或停止使用。 1.10.4 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如不能 修复,应报废。 对于一般桥式类型起重机,当小车处于跨中,并且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的下挠 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时,如不能修复
11、应报废。 2 主要零部件 2.1 吊钩 2.1.1 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 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中,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检查、维修和报废。 2.1.2 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 2.1.3 吊钩宜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2.1.4 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2.1.5 材料 a. 吊钩材料应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 b. 锻钩一般应用GB699-65《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20钢; c. 板钩一般应用GB 700-79《普
12、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A3、C3钢, 或GB 1591-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16Mn钢。 2.1.6 吊钩的检验 a. 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 b. 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检验载荷按表2取值: 表2 吊钩的检验载荷 ━━━━━━┯━━━━━━━━━━━┯━━━━━━━┯━━━━━━━━━━━ 额定起重量│ 检 验 载 荷 │ 额定起重量 │ 检 验 载 荷 ──────┼─────┬─────┼───────┼─────┬─────
13、 t │ kN │ tf │ t │ kN │ tf ──────┼─────┼─────┼───────┼─────┼───── 0.1 │ 2 │ 0.2 │ 6.3 │ 125 │ 12.5 0.125 │ 2.5 │ 0.25 │ 8 │ 160 │ 16.0 0.16 │ 3.2 │ 0.32 │ 10 │
14、200 │ 20.0 0.2 │ 4 │ 0.4 │ 12.5 │ 250 │ 25.0 0.25 │ 5 │ 0.5 │ 16 │ 315 │ 31.5 0.32 │ 6.3 │ 0.63 │ 20 │ 400 │ 40.0 0.4 │ 8 │ 0.8 │ 25 │ 500 │ 50.0 0.5
15、 │ 10 │ 1.0 │ 32 │ 600 │ 60 0.63 │ 12.5 │ 1.25 │ 40 │ 700 │ 70 0.8 │ 16 │ 1.6 │ 50 │ 850 │ 85 1 │ 20 │ 2.0 │ 63 │ 1000 │ 100 1.25 │ 25 │ 2.5 │
16、80 │ 1200 │ 120 1.6 │ 32 │ 3.2 │ 100 │ 1430 │ 143 2 │ 40 │ 4.0 │ 112 │ 1580 │ 158 2.5 │ 50 │ 5.0 │ 125 │ 1725 │ 172.5 3.2 │ 63 │ 6.3 │ 140 │ 1890 │ 189
17、 ──────┼─────┼─────┼───────┼─────┴───── 4 │ 80 │ 8.0 │ 等于或大于160│ 超载33% ──────┼─────┼─────┼───────┼─────────── 5 │ 100 │ 10.0 │ │ ━━━━━━┷━━━━━┷━━━━━┷━━━━━━━┷━━━━━━━━━━━ 注:额定起重量。指吊钩于正常使用情况下,所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c. 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情况下,开
18、口度的增加不 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25%; d. 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 e. 对工艺成熟、质量稳定、采用常用材料制造的吊钩,应逐件检查硬度;对每批 具有同炉号、同吨位、同炉热处理的吊钩,除硬度外的其它机械性能、应按表3的要求 抽检。 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钩,在质量未稳定前,应对全部吊钩作100% 的材料机械性能检 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2.1.7 检验合格的吊钩,应在低应力区作出不易磨灭的标记,并签发合格证。 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 a. 额定起重量; b. 厂标或生产厂名; c. 检验标志; d. 生
19、产编号。 表3 吊钩材料性能抽检数量 ━━━━━━━━━━━━━━┯━━━━━━━━━━━━━━━━ 额定起重量(t) │ 抽 检 数 量 ──────────────┼──────────────── 小于或等于50 │ 5%,但不少于3件 ──────────────┼──────────────── 大于50 │ 100% ━━━━━━━━━━━━━━┷━━━━━━━━━━━━━
20、━━━ 2.1.8 吊钩出现了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c.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 扭转变形超过10°; e. 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f.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g. 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2.1.9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焊补。 2.2 钢丝绳 2.2.1 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应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 品检验合格证。 2.2.2 钢丝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4和表5的要求: :
21、 表4 机构用钢丝绳安全系数 ━━━━━━━━┯━━━━━━━┯━━┯━━┯━━┯━━┯━━━━━ 机构工作级别 │ M1, M2, M3 │ M4│ M5│ M6│ M7│ M8 ────────┼───────┼──┼──┼──┼──┼───── 安全系数 │ 4 │ 4.5│ 5│ 6│ 7│ 9 ━━━━━━━━┷━━━━━━━┷━━┷━━┷━━┷━━┷━━━━━ 注:① 对于吊运危险物品的起升用钢丝绳,一般应用比设计工作级别高一级的工作 级别的安全系数。对起升机构工作
22、级别为M7、M8的某些冶金起重机,在保证一定 寿命的前提下,允许用低的工作级别的安全系数,但是最低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② 臂架伸缩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 2.2.3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2.2.4 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应设有各根钢丝受力的均衡装置。 2.2.5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使用其它方法接长钢丝 绳时,必须保证接头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2.2.6 起升高度较大的起重机,宜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采用其它钢 丝绳时,应有防止钢丝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或措施。 2.2.7
23、 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 外,必须不少于2圈。 2.2.8 吊运溶化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纲丝绳。 表5 其它用途钢丝绳安全系数 ━━━━━━━━━━━━━━━━┯━━━━━━━━━━━━━━━ 用 途 │ 安 全 系 数 ────────────────┼─────────────── 支承动臂用 │ 4 起重机械自身安装用
24、 │ 2.5 缆风绳 │ 3.5 吊挂和捆绑用 │ 6 ━━━━━━━━━━━━━━━━┷━━━━━━━━━━━━━━━ 2.2.9 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的安全要求: a. 用绳卡连接时,应满足表6的要求,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 拉力的85%; b. 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小于30mm。连 接强度不得小于纲丝绳的破断拉力的75%;
25、 表6 用绳卡连接时的安全要求 ━━━━━━━━━━┯━━━━┯━━━━┯━━━━━┯━━━━━━━━━ 纲丝绳直径(mm) │ 7-16 │ 19-27 │ 28-37 │ 38-45 ──────────┼────┼────┼─────┼───────── 绳卡数量(个) │ 3 │ 4 │ 5 │6 ──────────┴────┴────┴─────┴───────── 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
26、━━━━━━━━━━━━━━━━━━━━ c. 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用钢材制造。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 的75%; d. 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e. 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应用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 地贴合,连接强度应达到纲丝绳的破断拉力。 2.2.10 钢丝绳的维护 a. 对钢丝绳应防止损伤、腐蚀、或其它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 b. 钢丝绳开卷时,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c. 钢丝绳切断时,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d. 安装钢丝绳时,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线,也不应
27、绕在其它的物体上,应防止 划、磨、碾压和过度弯曲; 表7 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 │ 绳钢丝绳结构(GB1102-174) ├───────────────────────────── │ 绳6W(19) 绳6×(37) │ 绳6×(19) ├────────────
28、───────────────── │ 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 ├──────┬──────┬──────┬──────── 安全系数 │ 交互捻 │ 同向捻 │ 交互捻 │ 同向捻 ──────┼──────┼──────┼──────┼──────── 小于6 │ 12 │ 6 │ 22 │ 11 ──────┼──────┼──────┼──────┼──────── 6--7
29、 │ 14 │ 7 │ 26 │ 13 ──────┼──────┼──────┼──────┼──────── 大于7 │ 16 │ 8 │ 30 │ 15 ━━━━━━┿━━━━━━┷━━━━━━┷━━━━━━┷━━━━━━━━┑ │ 断 丝 数 │ └────────────────────────────
30、─┘ ① 表中断丝数是指细钢丝,粗钢丝 每根相当于1.7根细钢丝。 ② 一个节距,指每股钢丝绳缠绕一周的轴向距离。 e. 纲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且不影响外 观检查。润滑时应特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如平衡滑轮处的钢丝绳; f. 领取钢丝绳时,必须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以保证机械性能、规格符合设计 要求; g. 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天都应进行检查,包括对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处 的检查,并作出安全性的判断。 2.2.11 钢丝绳应按有关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标准报废此标准尚在制定中。 2.2.12 对于符合GB110
31、2—74《圆股钢丝绳》标准的钢丝绳,在断丝与磨损的指 标上,也可按下述要求检查报废: a. 钢丝绳的断丝数达表7数值时; b. 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7报废断丝数按表8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 报废; 表8 折减系数表 ━━━━━━━━━━━━┯━━┯━━┯━━┯━━┯━━━━┯━━━━━ 钢丝表面磨损量或锈蚀量% │ 10 │ 15 │ 20 │ 25 │ 30--40 │ 大于40 ────────────┼──┼──┼──┼──┼────┼───── 折减系数% │ 85 │
32、 75 │ 70 │ 60 │ 50 │ 0 ━━━━━━━━━━━━┷━━┷━━┷━━┷━━┷━━━━┷━━━━━ c. 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报废断丝数 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的折减。 2.3 起重用焊接环形链 2.3.1 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9的数值: 表9 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 ━━━━━━┯━━━━━━━━┯━━━━━━━━━┯━━━━┯━━━━━━ │ 光卷筒或滑轮 │ 链 轮 │捆绑物品│
33、吊挂用(带小 使用情况 ├────┬───┼────┬────┤ │ │ 手 动 │机 动 │ 手 动 │ 机 动 │ │钩, 小环等) ──────┼────┼───┼────┼────┼────┼────── 安全 系数 │ 3 │ 6 │ 4 │ 8 │ 6 │ 5 ━━━━━━┷━━━━┷━━━┷━━━━┷━━━━┷━━━━┷━━━━━━ 2.3.2 焊接环形连的材料,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及不易产生时效应变脆性。一般应用 YB6--71《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34、》中规定的20Mn2或20MnV钢制造。 2.3.3 焊接环形链,在检验时应逐条进行50%额定破断拉力检验。对合格的链条应 签发合格证,并在链条上作出下述标记: a. 质量等级标志,每隔20个链环长度或每米长度(二者中取小值)上,明显地压 印或刻印质量等级的代号; b. 在链条的所有端部,由检查人员作出明显的检验标志。 2.3.4 焊接环形链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c. 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2.4 卷筒 2.4.1 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对
35、钢丝绳尾端的固 定情况,应每月检查一次。 2.4.2 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有凸缘。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或链条高出2倍的 钢丝绳直径或链条的宽度。单层缠绕的单联卷筒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2.4.3 用于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的卷筒,采用筒体内无贯通的支承轴的结构时,筒 体宜采用钢材制造。 2.4.4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1不应小于表10的数值。 2.4.5 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 表10 卷筒和滑轮h1、h2值 ━━━━━━━┯━━━━━━━━━━┯━━
36、━━━━━━━━ 机构工作级别 │ h1 │ h2 ───────┼──────────┼────────── M1、M2、M3 │ 14 │ 16 M4 │ 16 │ 18 M5 │ 18 │ 20 M6 │ 20 │ 22.4 M7 │ 22.
37、4 │ 25 M8 │ 25 │ 28 ━━━━━━━┷━━━━━━━━━━┷━━━━━━━━━━ 注:① 采用不旋转钢丝绳时,应按机构工作级别取高一档的数值。 ② 对于流动式起重机,可不考虑工作级别,取:h1=16;h2=18。 2.5 滑轮 2.5.1 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2,不应小于表10的数值。 平衡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平 不得小于0.6h2。对于桥式类型起重机, h平 应等于h2。对于临时性、短时间使用的简单、轻小型起重设备,h2值可取为10,
38、 但最低不得小于8。 2.5.2 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2.5.3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 2.5.4 金属铸造的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绞; b. 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c. 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d. 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e. 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2.6 制动器 2.6.1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 人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必须装设制动器或停止器。 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的制动
39、器,必须是常闭式的。 2.6.2 起升机构不宜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的结构。如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结构,应有可 操纵的常闭式制动器。 2.6.3 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 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都应装设2套制动器。 2.6.4 每套制动器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11的规定: 2.6.5 制动器应有符合操作频度的热容量。 2.6.6 制动器对制动带摩擦垫片的磨损应有补偿能力。 2.6.7 制动带摩擦垫片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 2.6.8 带式制动器的制动带摩擦垫片,其背衬钢带的端部与固定部分的连
40、接,应采 用铰接,不得采用螺拴连接、铆接、焊接等钢性连接型式。 2.6.9 人力控制制动器,施加的力与行程不应大于表12的要求: 2.6.10 控制制动器的操纵部位,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 2.6.11 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 2.6.12 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绞; b. 制动带摩擦垫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c. 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d. 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表11 制动器的安全系数 ━━━━━━━━━━┯━━━━
41、━━━━━━━━━━━━┯━━━━━━ 机 构 │ 使 用 情 况 │ 安全系数 ──────────┼────────────────┼────── 起升机构 │ 一般的 │ 1.5 │ 重要的 │ 1.75 │ 具有液压制动作用的液压传动 │ 1.25 ──────────┼────────────────┼────
42、── 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 装有2套支持制动器时,对每 │ 1.25 的起升机构 │ 一套制动器 │ ├────────────────┼────── │ 对于2套彼此有钢性联系的驱动 │ │ 装置,每套装置装有2套支持制 │ 1.15 │ 动器时,对每一套制动器 │ ━─────────┼───────────────
43、─┼────── 非平衡变幅机构 │ │ 1.75 ──────────┼────────────────┼────── │ 在工作状态时 │ 1.25 平衡变幅机构 ├────────────────┼────── │ 在非工作状态时 │ 1.15 ━━━━━━━━━━┷━━━━━━━━━━━━━━━━┷━━━━━━
44、 表12 人的控制力与行程 ━━━━━┯━━━━━━━━┯━━━━━━━━━━━━━┯━━━━━ │ │ 施 加 的 力 │ 要 求│操 作 方 法 ├──────┬──────┤ 行程,cm │ │ N │ Kgf │ ─────┼────────┼──────┼──────┼───── 一般宜采 │ 手 控 │ 100 │ 10 │ 40
45、 ├────────┼──────┼──────┼───── 用值 │ 脚 踏 │ 120 │ 12 │ 25 ─────┼────────┼──────┼──────┼───── │ 手 控 │ 200 │ 20 │ 60 最大值 ├────────┼──────┼──────┼───── │ 脚 踏 │ 300 │ 30 │ 30 ━━━━━┷━━━━━━━━
46、┷━━━━━━┷━━━━━━┷━━━━━ 2.7 制动轮 2.7.1 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 2.7.2 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 c. 其它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d. 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时,如能修理,修复后轮缘厚度应符合本条中b、c的 要求。 2.8 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轮缘厚度磨损原厚度的50%; c. 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
47、度的20%; d. 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15%; e. 当运行速度低于50m/min时,椭圆度达1mm;当运行速度高于50m/min进,椭 圆度达0.5mm时。 2.9 传动齿轮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断齿; c. 齿面点蚀损坏达啮合面的30%,且深度达原齿厚的10%时; d. 齿厚的磨损量达表13所列数值时: 表13 齿轮齿厚的允许磨损量 ━━━━━━━━━━┯━━━━━━━━━━━━━━━━━━━ │
48、 比较的基准 ├─────────────────── │ 齿厚磨损达原齿厚的% 用 途 ├─────────────────── │ 传 动 级 ├────────┬────────── │ 第 一 级 啮合 │ 其 它 级 啮 合 ──┬───────┼────────┼────────── │ 起升机构和非
49、 │ │ │ 平衡变幅机构 │ 10 │ 20 闭式├───────┼────────┼────────── │ 其它机构 │ 15 │ 25 ──┴───────┼────────┴────────── 开式齿轮传动 │ 30 ├─────────────────── │ 磨 损 量 ━━━━━━━━━━
50、┷━━━━━━━━━━━━━━━━━━━ e. 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其传动齿轮的 磨损限度,达本条中c、d项中数值的50%时。 2.10 齿轮联轴器 出现了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纹; b. 断齿; c. 齿厚的磨损量达表14所列数值时。 表14 齿轮联轴齿轮齿厚的磨损限度 ━━━━━━━━━━━━━┯━━━━━━━━━━━━━ 用 途 │ 齿厚的磨损达原齿厚的% ─────────────┼───────────── 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