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纠纷争议所作的书面决定。裁决书由四部分组成,即首部,写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正文部分,应写明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和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裁决部分,写明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和应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尾部,仲裁庭人员的签字和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制作裁决书与制作诉讼文书一样,要求做到言简意明,层次清楚,证据充分,逻辑性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如果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关受理仲裁的案件,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解决纠纷的范围,二要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范例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裁字第号 申诉方: 被诉方: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案由: (双方争议的内容及各自陈述的意见) 查明:(写明仲裁庭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本会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项目)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写明裁决结果) (三)本案仲裁费元,由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年月日(印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