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师范大学和都留文科大学
关于互派留学生的协议
湖南师范大学和都留文科大学就双方所关心的培养语言文化人才等问题进行了商谈,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 派遣生
第 1条 湖南师范大学和都留文科大学从有关系科选拔优秀学生(以下称派遣生)前往对方留学。
第 2 条 派遣生学习时间定为一年,每年1-2名。
第 3 条 接受大学免收派遣生的入学手续费和学费。
第 4 条 湖南师范大学为都留文科大学的派遣生提供下列援助:
a) 免费提供宿舍;
b) 月额奖学金750元人民币;
c) 学习和生
2、活上的帮助。
第 5 条 都留文科大学为湖南师范大学的派遣生提供下列援助:
a) 月额奖学金8万日元;
b) 上海至东京成田往返机票;
c) 一次性付给在日安置费5万日元。
注:a)─c) 三项含日本国际教育协会的国际交流援助。
d) 入日本国的签证手续(协助取得签证);
e) 生活必需品的借用(待定);
f) 帮助联系宿舍;
g) 学习和生活上的帮助。
3、 第 6 条 都留文科大学派遣生的往返旅费由本人承担。
第 7 条 除接受大学为其联系的以学习语言为目的的社会实践活动外,禁止派遣生打工。
第 8 条 凡违犯第7条或无故旷课情况严重者,接受大学可对其警告,并通报派遣大学;警告无效者,取消该派遣生的一切援助,让其回国。
二 短期自费留学生
第 9 条 双方同意每年接受对方选送的自费留学生,每年1-2名。两校选送的自费留学生名额对等时,均可享受以下第10-12条的待遇。如名额不对等时,超额的学生均可享受减免学费15-20%的优惠待遇。湖南师范大学选送的自费留学生应通过国际日语一级考试;都留文科大学选送学习汉语的
4、自费留学生的汉语水平不限,学习其他专业的自费留学生的汉语水平应达到HSK六级水平。
第10条 自费留学生的学习时间定为一年。
第11条 湖南师范大为都留文科大学自费留学生提供下列援助:
a) 减免一半学费;
b) 介绍宿舍;
c) 提供学习和生活上的帮助。
第12条 都留文科大学为湖南师范大学自费留学生提供下列援助:
a) 减免全部学费;
b) 介绍宿舍和提供担保;
c) 入日本国的签证手续(协助取得签证);
5、
d) 提供学习和生活上的帮助。
第13条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提出对协议条款进行重议和修改。
第14条 本协议从2001年3月开始生效,此前双方派遣生的有关事宜仍根据上次协议执行。
第15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如果协议双方在协议有效期满前6个月没有提出书面终止协议的要求,本协议将自动延续执行3年。
第 16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日文写成,每种文本由协议双方各保存1份,在双方代表签字和双方盖章后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本国
湖南师范大学 都留文科大学
(刘湘溶 校长) (久保木哲夫 校长)
日期:2000年10月18日 日期:20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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