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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诉讼参加人.ppt

1、2008-04,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湖北民族学院财经政法学院,第七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当事人的概述,第二节 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第三节 正当当事人,第四节 诉讼辅佐人,第五节 共同诉讼,第六节 代表人诉讼,第七节 实验性诉讼,第八节 团体诉讼,第九节 诉讼第三人,第十节 诉讼代理人,2008-04,1,.,(),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一)当事人概念界定的演变,1、,利害关系当事人概念:,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2、,权

2、利保护当事人概念:,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旨在保护民事权益,并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人。,3、,程序当事人概念:,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2008-04,2,.,(),(二)当事人的特征,1、因民事权利和利益发生纠纷诉诸法院;,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受法院裁判拘束。,二、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的称谓,(一)当事人的确定,意思说 行为说 表示说,从程序当事人概念出发,对当事人的确定,都应摒弃实体法或适格当事人标准,而根据起诉状载明的当事人判断和确认某个具体诉讼当事人。,讨论,(二)当事人的称谓,因审级和程

3、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2008-04,3,.,(),案例7-1 司机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受害人以甲为被告提起赔偿诉讼,法院送达诉状及开庭通知书时均由甲之弟以甲名义签收,开庭时,由甲之弟出庭应诉,在核对当事人时,甲之弟称自己即为甲。问:,1、在本案中,当事人是谁?,2、法院作出的判决对甲有无拘束力?,2008-04,4,.,(),我国民诉法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告,明确具体,2008-04,5,.,(),第二节 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案例7-2,甲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偿还借款8万元,诉状送达时,乙病逝,乙女儿不知父亲病逝代为签收了诉状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

4、法院因乙未出庭而缺席判决甲胜诉。问:,(1)在本案中,谁是当事人?,(2)法院的判决对乙的继承人是否有拘束力?,案例7-3,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因开发公司未将规划许可的物业管理用房交给业主,把开发公司告上法院,被告提出抗辩,认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案例7-4,乙之夫甲因车祸死亡,在分配遗产时,为胎儿保留了两间房屋,现这两间房屋为丙所占。问:乙应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还是以胎儿的名义提起诉讼?,案例7-5,甲、乙、丙、丁合伙开办了一个美味龙虾馆,四人推选甲为负责人。一日,顾客戊用餐时跌伤,欲向法院起诉问:谁为当事人?,案例7-6,甲公司以乙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

5、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中,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以原告已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正确?,2008-04,6,.,(),一、当事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当事人能力,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二)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1、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致性,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性,自然人 胎儿 死者人格权,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定性和当事人能力的普遍性,其他组织,2008-04,7,.,(),(三)需要明确的几种特殊情形,1.经工商登记的企业集团是否有当事人能力,签订

6、合同的特定集团成员,2.商品交易市场是否具有当事人能力,开办单位,3.相关活动组织委员会,部分或全部承办人,4.农工商总公司、乡镇企业总公司、管委会,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政府部门设立批文 设立该单位的政府部门,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成立 公司为当事人 未成立 创办人或发起人,6、职工持股会,登记 未登记 负责组织、发起的人为当事人,2008-04,8,.,(),二、诉讼行为能力,(一)概念,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它又称为诉讼能力。,(二)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诉讼行为能力只有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之分;而民

7、事行为能力则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致,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力一致,有诉讼权利能力者,有诉讼行为能力。,2008-04,9,.,(),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公民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三)诉讼能力与辩论能力 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四)欠缺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所为的诉讼行为的后果,2008-04,10,.,(),案例7-7,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参加完法院主持进行的庭前准备程序后,因精神病

8、发作,被法院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问:,甲是否可以继续作为当事人亲自参加庭审,进行质证和辩论?,案例7-8,甲起诉时未18周岁,法院受理案件时发现甲未成年,通知甲参加审前准备程序。待开庭时,甲已成年。问:,(1)甲在准备程序中实施的交换证据、自认等行为是否有效?,(2)如果开庭时,甲仍未成年,法院应如何处置?,2008-04,11,.,(),(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二)维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三)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四)实现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二)遵守诉讼秩序,(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三、当事人

9、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2008-04,12,.,(),第三节 正当当事人,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和作用,(一)正当当事人的概念,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也称为当事人适格。,(二)正当当事人的作用,1、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避免无意义的诉讼程序发生,2、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范围,2008-04,13,.,(),二、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之一:诉讼实施权,(一)管理权或处分权,(二)诉的利益,1.诉的利益的内涵,所谓诉有利益,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与实效性.,张卫平:诉的利益,

10、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2.诉的利益的衡量,原告与法院(或国家)之间;原告与被告之间,2008-04,14,.,(),3.不同种类的诉的诉的利益,(1)给付之诉的诉的利益,现在给付之诉:当然地具有诉的利益;,将来给付之诉:原告存在预先提出这种请求的必要,且被法律认可;,不作为给付之诉:以存在侵害状态和将来仍然有继续侵害的可能性为前提,(2)确认之诉的利益:原告对其请求的法律关系有利益(确认利益),(3)形成之诉的利益:实体法或诉讼法确定的形成权存在并且有给予救济的必要,2008-04,15,.,(),三、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之二:诉讼担当,(

11、一)诉讼担当的概念,诉讼担当,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的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1、死者人格权或著作权诉讼;,2、胎儿继承权诉讼;,3、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案件;,4、管理人对财产实施管理权并取得诉讼实施权,如清算人、遗嘱执行人等;,(三)诉讼担当与诉讼承担,2008-04,16,.,(),1、诉讼承担的含义,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续行原当

12、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承担有四个前提条件:一是原当事人系正当当事人;二是诉讼正在进行中;三是出现了特定的事由;四是承担者与被承担者存在特定的关系。,2008-04,17,.,(),2、诉讼承担的事由,(1)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承担诉讼。,(2)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担诉讼。,(3)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可以引起诉讼承担。,3、诉讼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诉讼的新当事人继续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原当事人所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对新当事人都发生诉讼法上的效力,2008-04,18,.,

13、),特殊情形下当事人的确定,一、名誉权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亲属为原告。,2、死者名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为原告。,3、因新闻报到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有下列情形:,(1)原告只起诉作者的,列作者为原告;,(2)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单位为被告;,(3)对作者和新闻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列为共同被告。例外:作者与新闻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

14、履行职务所形成,只列单位为被告,2008-04,19,.,(),二、担保法律关系引起的诉讼,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只以分支机构为被告。,2、一般保证:,(1)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2)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其列为共同被告。,2008-04,20,.,(),3、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有权选择:,(1)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15、2)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4、有关担保物权:,(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如果非因行使担保物权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如果因行使担保物权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2008-04,21,.,(),三、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因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不同,被许可人作为原告的权利有所不同:,1、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排他使用许可合

16、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3、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2008-04,22,.,(),四、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为非正当当事人的,通知有关的正当当事人参加诉讼,而要求非正当当事人退出诉讼的一种活动。,2008-04,23,.,(),第四节 诉讼辅佐人,一、诉讼辅佐人的概念,诉讼辅佐人是陪着当事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辩论期日出庭,起补充他们陈述作用的人。,二、我国的规定及其评价,(一)对证据规定61条的解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证人?诉讼代

17、理人?旁听人员?,(二)自行出庭与许可出庭,三、诉讼辅佐人的权限及行为的效力,2008-04,24,.,(),第五节 共同诉讼,本节要点,共同诉讼概述,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2008-04,25,.,(),甲、乙共有的鱼塘,丙的稻田,丁的稻田,诉讼之一:,甲乙诉化工厂,诉讼之二:,丙丁诉化工厂,红光化工厂,2008-04,26,.,(),一、,共同诉讼概述,概念:,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积极共同诉讼(原告为两人以上)消极(被告)混合(原被告),性质:,诉的主体合并,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法律上的分类:,共同

18、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意义,:,1、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2、可以避免法院对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的处理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2008-04,27,.,(),二、必要共同诉讼,(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不可分之诉,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2008-04,28,.,(),(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成因,在司法实务中,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因主要有:,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

19、关系。,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原因共同型,),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规定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有:,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2008-04,29,.,(),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20、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2008-04,30,.,(),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

21、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10.名誉权纠纷(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1.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起诉的,共同被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一方发生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发包方和承包方作为共同诉讼人。,(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04,31,.,(),(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

22、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继承案件中部分继承人起诉,其他继承人的追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共同侵权人追加,(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民诉法53条第2款),2008-04,32,.,(),(五)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2争议的主体对象不同,3诉讼地位不同,4诉讼行为效力不同,5参加诉讼方式不同,2008-04,33,.,(),刘甲,刘乙,刘丙,谢英,刘乙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被其兄独吞并出

23、卖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兄二人平分遗产房屋。法院受理后,刘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2008-04,34,.,(),刘甲,刘乙,刘丙,谢英,假设,刘乙和刘丙都一致认为三人都依法享有继承权,刘甲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2008-04,35,.,(),三、普通共同诉讼,(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概念:一般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特征:,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有两个以上诉讼请求。,3、普通共同

24、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4、法院对案件的合一审理与分别判决,2008-04,36,.,(),(二)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三)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共同诉讼人虽在同一诉讼中进行诉讼,但其诉讼行为是独立的,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2008-04,37,.,(),(四)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1、诉讼标的的同类性与共同性不同,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独立性与相关性不

25、同,3、审判方式和审判结果不同,4、法律特征不同:(不)可分之诉,2008-04,38,.,(),第六节 代表人诉讼,一、代表人诉讼制度概说,(一)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代表人诉讼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的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代表人所为诉讼行为对本方全体当事人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的法定分类:一类是“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另一类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义,1、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2、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并与民法制度协调,2008-04,39,.,(),(三)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与外

26、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比较,1、与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的比较,区别,第一,我国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相互独立;,第二,我国代表人的选任方式更灵活。,2、与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比较,相同点,:一是允许以多数人全体的名义起诉。二是判决具有扩张性。,区别,第一,公告的效力不同,第二,判决扩张的方法不同,第三,代表人产生的方式不同,2008-04,40,.,(),二、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与受理,(一)代表人诉讼的提起,除一般的当事人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要件:,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2、众多当事人一方的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属于同一种类。,3、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的方法相同或者对各成员都能成立。,4、代表人适格。,5、受诉

27、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二)代表人诉讼的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代表人诉讼不仅要审查代表人诉讼是否具备一般的起诉要件,还要审查是否具备提起代表人诉讼的要件,2008-04,41,.,(),三、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1、诉讼代表人的产生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2、诉讼代表人的变更及对其行使诉讼权利的限制,3、判决,(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1、追加对方当事人,2、公告,3、登记,4、诉讼代表人的产生,5、判决,2008-04,42,.,(),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和扩张,(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

28、人民法院的裁判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即在权利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在公告期间未进行权利登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人民法院将裁定对其适用代表人诉讼判决。即代表人诉讼的实体判决扩张至没有参加诉讼的另案当事人。,2008-04,43,.,(),第七节 实验性诉讼,一、实验性诉讼的概念和外国立法,(一)实验性诉讼的概念,实验性诉讼,也称示范性诉讼。是指对于有共同法律和事实总体的群体性纠纷,法院可以从已经受理的大量个人同类性利益诉讼

29、中,选择进行一宗或多宗案件作为试验性案件,法院对试验性案件作出的判决,对于其他有共同法律和事实问题的群体性纠纷具有拘束力的诉讼制度。,(二)外国立法,二、我国的实验性诉讼制度,(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分案处理制度,(二)实验性诉讼在我国的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上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情况特殊,确需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008-04,44,.,(),第八节 团体诉

30、讼,一、团体诉讼的概念和功能,团体诉讼是一种赋予某些团体诉讼主体资格和团体诉权使其可以代表团体成员提起、参加诉讼,独立享有和承担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并可以独立作出实体处分的专门制度。,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团体诉讼具有与生俱来的独特品质,2008-04,45,.,(),二、我国团体诉讼的类型,(一)宣告婚姻无效诉讼中的基层组织,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工会 集体合同争议的当事人,(三)业主委员会,2

31、008-04,46,.,(),第九节 第三人诉讼,一、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这种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第三人诉讼。,第三人诉讼具有以下两个法律特征:一是他人之间已经存在一个诉讼。二是第三人在他人的诉讼已经开始、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第三人诉讼的分类:一类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一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08-04,47,.,(),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及诉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

32、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他认为本诉讼原被告之争的法律关系中,他具有全部的请求权,或者部分请求权,“诈害防止参加”,(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及其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本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诉讼地位是相当于原告但又不是原告,(三)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审判,法院对本诉讼之诉和参加之诉,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一同判决。,2008-04,48,.,(),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

33、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一是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二是法院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四)法院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审判,2008-04,49,.,(),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主要区别,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参加诉讼的特点不同,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相同点,参加诉讼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参加诉讼的时间都是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到法院作出判决之前。,2008-04,50,.,(),第十节 诉讼代理人,一

34、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概说,(一)诉讼代理制度的本质和内容,概念:,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活动,称为诉讼代理。,本质:,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借助他人帮助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诉讼制度。,2008-04,51,.,(),(二)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征,概念,: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特征,1、有诉讼行为能力;,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5、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

35、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2008-04,52,.,(),(三)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观点一:应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观点二:应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三种;,观点三;应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种。,民事诉讼法规定: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2008-04,53,.,(),二、法定诉讼代理人,(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诉讼代理,适用范围:代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诉讼;代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进行诉讼。,(二)法定诉讼代理的特点,1、代理权产生的基

36、础特殊;,2、代理的对象特殊;,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2008-04,54,.,(),(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分别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代理诉讼的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2008-04,55,.,(),(四)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异同点,相同点:,1、两者的代理权或代表权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的,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7、2、两者都以被其所代理或代表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3、两者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被代理或被代表的当事人,而不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承担。,不同点:,1、产生的基础不同。,2、代理或代表的对象不同。,3、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同。,4、法定诉讼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当事人更换;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更换。,5、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其所代理的自然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不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人是拟制的,其权利能力必须通过法定代表人来体现。,2008-04,56,.,(),(五)

38、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法定诉讼代理人既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2、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六)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1、法定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2、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第一,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或者被依法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第三,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第四,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2008-04,57,.,(),三、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

39、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委托诉讼代理。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适用于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只限于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其他人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二)委托诉讼代理的特点,1、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2、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委托人决定。,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2008-04,58,.,(),(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委托诉讼代

40、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人的授权。,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2008-04,59,.,(),(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解除和消灭,1、委托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2、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要求,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或解除对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在诉讼代理权未变更、解除前,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仍然有效。,3、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1、诉讼结束,代理

41、人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代理职责;,2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3被代理人死亡;,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诉讼代理关系,2008-04,60,.,(),(五)关于转委托诉讼代理,含义:所谓转委托诉讼代理(简称转委托),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代理诉讼的委托后,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又将诉讼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再委托他人代理。,条件:1、转委托人须有合法的诉讼代理权;2、须是转委托人基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履行诉讼代理职责;3、须取得委托人的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4、须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5、转委托代理的权限不得超越委托人原来授予的权限。,2008-04,61,.

42、),适用转委托诉讼代理应当注意的问题,1、在转委托诉讼代理中,转委托诉讼代理人仍然是原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而非转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因此,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仍归属于原委托人,而不能归属于转委托人;,2、发生转委托诉讼代理时,应由原委托人与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转委托代理事项另行签订诉讼代理合同;,3、发生转委托诉讼代理时,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即向法院递交转委托代理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关于代理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对离婚案件的代理作了如下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2008-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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