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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知识点整合,第二季.doc

1、司法考试知识点整合,第二季 【行政】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的确定:(箭头前是被申请人,箭头后是复议机关)(1)条块管辖:县级以上政府的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2)条条管辖:①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②全国垂直领导的机关(包括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上一级主管机关 ,③省级以下垂直领导的机关(包括地税、工商、质检、药监、国土资源)→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3)自我管辖:省部级单位→原机关自己 (注意: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来最终裁决)。(4)特殊情况,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接收后7日内转交复议机关:①政府的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

2、道办事处)→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②部门的派出机构→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③被授权的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④一般多机关共同行为→共同的上一级机关,⑤数个省部级单位共同行为→可向其中任一单位提出复议申请,由数个单位共同复议,⑥被撤销的机关→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行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1)自由选择:①同时复议和诉讼的,先受理的管辖,同时受理的又当事人二选一 ,②原则上只申请一次复议(注意:省部级的自我管辖的,可再向国务院申请二次复议),③以起诉的不得在申请复议 。(2)复议前置但不终局:①认为确权性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以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

3、权的 ,②有关纳税争议的行政征收,③反垄断执法机构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地行为。(3)选择但终局:①对中国公民出入境的行政拘留,②对外国人出入境的罚款和拘留,③被申请人是省部级单位,复议后可选择诉讼或申请国务院终局裁决。(4)复议终局:①依据,根据国务院或省部级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②主体,省级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③权益条件,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确认,④发展,必须向省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判断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应依据两个标准:(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诉讼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予受理。(2)合法权益标准。只有在当事人认为

4、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的情形下,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里所说的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形未必是实际发生的,只要当事人认为侵害发生,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终裁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指导、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应为均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它们不符合上述两个标准。 【行政】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①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②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③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5、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④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公务员】处分的适用:(1)处分的种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2)数错并处的情形:①处分种类不同,采取吸收原则,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轻的处分不再考虑,②处分种类形同,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以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6、3)在受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采取并科原则,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和新处分期限之和(按照“先减后并”原则)为其处分期。(4)上述所有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5)从轻处分:①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②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③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具备这三种情形任何一种的,应当从轻处分。(6)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7)免予处分:①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②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应当免予处分。(8)对于特殊人员处分的适用:①对于处分决定

7、作出前,已经被罢免、免职、辞去领导职务的人员,仍应当给予处分,②对于处分决定作出前,已经退休的,形式上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③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人员,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公务员】处分的效果:(1)受到任何处分,在处分期间都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2)受警告处分的,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定位优秀等次。(3)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4)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工资档次(因为工资档次和职务、级别相对应),其中撤职还应当同时

8、降低级别。 【公务员】公职的丧失:(1)辞职,即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在30日内审批(领导成员90日内),不得辞职的情形:①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②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④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辞退:辞退的情形:①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一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级),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③机关调整、撤并或者减编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④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⑤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30天的。不得辞退的情形:①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退休:强制退休的情形:①达到退休年龄,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自愿申请退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①工作满30年的,②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满20年的,③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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