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 ()行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 相同。)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 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 法受理。现原告以(简写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 请停止执行(简写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应当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申请的理 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裁定停止执行的,尚需写 明“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停止执行的,写: “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第二、驳回申请的,写: “驳回原告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